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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民法研究

日本新民法研究

作者:班天可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52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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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民法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51784
  • 条形码:9787519751784 ; 978-7-5197-517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日本新民法研究 内容简介

近年来,《日本民法典》迎来了自制定之日起120年来的首次根本性的重大修改。2017年5月关于民法总则、债权法的修改法案通过,2018年7月关于继承法的修改法案通过,并将于2020年6月2日施行。此次改革历经曲折,但*终尘埃落定,巩固了百年来的学说和判例法理,就高龄化等社会问题也作出了回应。本书主要介绍此次《日本民法典》修改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实务影响,比照1898年日本的旧民法和近期修改的新民法,分别就民法总则、债权总则、合同总则、合同分则和继承编的修改内容逐条展开研究和解读。

日本新民法研究 目录

序章日本民法改革的脉络 一、勃瓦索纳多旧民法 二、明治民法的立法过程 三、学说继受及其批判 四、民法改革的背景 五、民法(债权法)改革的立法准备 六、民法(债权法)改革的立法进程 七、债权法部会的构成及审议方式 八、被搁置事项 **章民法总则 **节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意思能力(新法第3条之2) 二、成年年龄(新法第4条) 三、需保佐人同意的行为等(新法第13条) 第二节公序良俗(新法第9条)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心中保留(新法第93条) 二、错误(新法第95条) 三、欺诈(新法第96条)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新法第97条) 五、意思表示的受领能力(新法第98条之2) 第四节代理 一、代理行为的瑕疵(新法第11条) 二、代理人的行为能力(新法第12条) 三、复代理人的选任(新法第15条,旧法第15条废止) 四、复代理人的权限(新法第16条) 五、代理权的滥用(新法第17条) 六、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等利益相反行为(新法第18条) 七、代理权授予表示型表见代理与代理权超越型表见代理的重叠适用(新法第19条) 八、代理权超越型表见代理(新法第11条) 九、代理权消灭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超越型表见代理的重叠适用(新法第112条) 十、无权代理人责任(新法第117条)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无效及撤销 一、撤销权人(新法第12条) 二、撤销的效果(新法第121条) 三、恢复原状义务(新法第121条之2) 四、追认的效果(新法第122条) 五、可撤销行为的追认(新法第124条) 六、可撤销行为的法定追认(新法第125条) 第六节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的妨害等(新法第13条) 第七节消灭时效 一、时效的援用权人(新法第145条) 二、时效障碍——时效的缓期和更新(新法第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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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民法研究 作者简介

班天可1983年3月生,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2005年),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博士(2014年)。2010年赴慕尼黑大学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访问研究。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税法。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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