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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理由评析与实务延伸

撤销仲裁裁决理由评析与实务延伸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4-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45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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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理由评析与实务延伸 版权信息

撤销仲裁裁决理由评析与实务延伸 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国际条约、其他司法管辖区规定及判例等,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48个理由逐一展开深入评析,并延伸探讨。力图整体展现近年来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践全貌,便于律师加强对法定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提高律师代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专业水平。

撤销仲裁裁决理由评析与实务延伸 目录

**章 仲裁庭组成问题
 未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名册,未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张贤达
 更换仲裁员后未书面通知当事人 唐皎皎
 当事人选定了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沈 伟
 当事人约定三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沈志雄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不在送达的仲裁员名册中 权庆华
 仲裁员未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 彭杨姗
 仲裁员曾在有关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尹秀钟
 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庭不合法 熊代琨
第二章 仲裁庭审理程序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拖延组庭,且组庭前自行调查取证 朱单防
 仲裁员未参加庭审程序 梅自寒
 首席仲裁员未征询当事人的*后意见 张 洋
 仲裁结果采信仲裁庭合议时少数人的意见 刘国江
 仲裁结果与仲裁庭合议时的仲裁意见不一致 张乐雄
 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袁培皓
 仲裁庭非经当事人同意将两案合并审理 贾红卫
 适用简易程序违反当事人协议适用普通程序的特别约定 陈丽阳
 仲裁庭未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赵 波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且需鉴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未予适用 张 翠
 争议标的较大,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未予适用 李团结
 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未予适用 马慧莲
第三章 送达的问题
 向住所地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径行采用公告送达 谭娇玲
 舍近求远向租住地以外的户籍地送达 许泽杨
 邮件被他人签收而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开庭的书面通知 黄大成
 向户籍地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径行公告送达 张 艳
 向户籍地邮寄送达被退回后未向居住地送达 韦 征
第四章 授权委托书的问题
 缺失委托进行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姚 远
 委托他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非“委托人”签署 郭凤冬
 未依法审查委托代理人变更情况 章宏春
 未审查委托代理权限即作出裁决 杨成名
 持加盖非委托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仲裁活动 张明利
第五章 证据的问题
 仲裁案件中依法调取的证据未组织质证 郝众望
 仲裁庭对未发表质证意见的证据直接认定当事人对该证据无异议 林志平
 对逾期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未予审查 张燕君
第六章 鉴定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而未依职权指定鉴定 黄全来
 仲裁庭未对专门性问题组织鉴定 王碧宇
 鉴定机构选定程序违法 陈胜南
 鉴定机构不具有申请鉴定事项所要求的鉴定资质 李 欢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决依据的鉴定报告未经依法质证 章剑舟
 鉴定机构将鉴定事项委托给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实施后由未实际参与的人员签署鉴定报告 王 宏
第七章 其他的撤裁理由问题
 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刘 梅
 未依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仲裁约定确定仲裁管辖 黄奕波
 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主张未予受理 明菁宜
 将应整体处理的合同纠纷的一部分排除仲裁管辖 彭学武 陈 辉
 未准许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仲裁 曾超等
 纪委调查回复反映仲裁庭未能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裁决 叶旺春
 对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未予中止审理 曾锐彬
 仲裁申请人未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直接申请仲裁 吴旺根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 邢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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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理由评析与实务延伸 作者简介

  贺树奎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国际法专业)博士。1999~2001年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兼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深圳市委员会立法协商咨询专家等社会职务,以及广东、海南、广西、山东、江西、江苏、重庆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
  曾超等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执业于锦天城史蒂文生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兼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助理,以及阳江、景德镇、韶关、江门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黄奕波  贺树奎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国际法专业)博士。1999~2001年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兼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政协深圳市委员会立法协商咨询专家等社会职务,以及广东、海南、广西、山东、江西、江苏、重庆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
  曾超等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执业于锦天城史蒂文生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兼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助理,以及阳江、景德镇、韶关、江门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黄奕波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深圳某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实务等工作20年,审理多宗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现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全国商事仲裁法律中心主任,兼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以及深圳、海南、上海等地十多个机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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