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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刑法小全书

注释刑法小全书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4-07-01
开本: 32开 页数: 160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18.9(7.6折) 定价  ¥28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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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刑法小全书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1350584
  • 条形码:9787301350584 ; 978-7-301-35058-4
  • 装帧:软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注释刑法小全书 本书特色

在《注释刑法全书》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新增的刑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删繁就简、补充更新,精装小开本,携带更轻便。

注释刑法小全书 内容简介

本书在《注释刑法全书》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新增的刑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删繁就简、补充更新,精装小开本,携带更轻便。 为了让刑法工具书的使用更为便捷、友好,《注释刑法小全书》在此次简编过程中做了一定的取舍。 在栏目上,本书保留了【立法沿革】【条文说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与【参考案例】,删除了【立法理由】与【附属刑法】,这两个栏目的割舍主要是基于效率的考量。同时,为凸显本书的快速索引功能,此次《注释刑法小全书》简编还删除了【参考案例】的说理部分,仅保留裁判要旨或关键词,读者如需检索更多信息,请参阅《注释刑法全书》相应内容。 在内容上,本书更新并扩充了自2022年以来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等。 在篇幅上,为便于读者携带,本书成品尺寸由《注释刑法全书》的185mm×260mm缩编为130mm×185mm,全书1500多页,300多万字;较《注释刑法全书》减少近1000页,200万字。

注释刑法小全书 目录

简目
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0003
第二章犯罪0019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0019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0043
第三节共同犯罪0049
第四节单位犯罪0057
第三章刑罚0065
**节刑罚的种类0065
第二节管制0073
第三节拘役0087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0091
第五节死刑0094
第六节罚金0102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0106
第八节没收财产0110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0114
**节量刑0114
第二节累犯0127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0131
第四节数罪并罚0147
第五节缓刑0155
第六节减刑0168
第七节假释0182
第八节时效0198
第五章其他规定0207
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0225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0241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0355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0355
第二节走私罪0399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0434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0473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0562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0598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0624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0664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0718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0823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0912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0912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1058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105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116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131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154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04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1252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1265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1283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306
第九章渎职罪1369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442
附则案例索引1479
主题词索引1525
详目
详目



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
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
第八条【保护管辖原则】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从旧从轻原则】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的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老年人犯罪】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管制刑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计算与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条件与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决定根据】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
第六十条【正当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
财物】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与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社区矫正与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对本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
**百条【前科报告义务】
**百零一条【总则的适用】
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
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
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
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
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的其他情形及其处罚的
规定】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
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
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走私*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百五十六条【走私罪共犯】
**百五十七条【对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犯罪
的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
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
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
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
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
易罪】
**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
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
**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
**百八十五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
**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删除】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
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
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相关发票的处罚
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
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
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相关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
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
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
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
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
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
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
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
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
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
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
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
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
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
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
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再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及其数量计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协助组织卖*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特定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罚
规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
提供书号出版*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秽物品罪】【组织播放*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秽物品的定义】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
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
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
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
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
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
出口退税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含义】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案例索引
主题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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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刑法小全书 作者简介

陈兴良、刘树德、王芳凯【编】【中国】【现当代】
————————————————————
陈兴良: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刑法学家;

刘树德【编】【中国】【现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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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刑法学博士;

王芳凯【编】【中国】【现当代】陈兴良、刘树德、王芳凯【编】【中国】【现当代】
————————————————————
陈兴良: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刑法学家;

刘树德【编】【中国】【现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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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刑法学博士;

王芳凯【编】【中国】【现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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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法学博士,德国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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