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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

作者:杨大明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70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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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825926
  • 条形码:9787511825926 ; 978-7-5118-2592-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货物买卖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杨大明先生为香港特区杰出律师,处理大量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案件,执业多年,历练丰富。其父杨良宜先生所著的《国际货物买卖》(1999年出版)一书曾受广泛关注,影响深远,作者子承父书,既延续了写作风格与讲述思路,也展示了新近法律发展和实务操作要点。本书虽以讲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制度和游戏规则为主要内容,但并非对各种货物买卖形式作全面和体系化论述,而是集中于介绍运用*广泛的CIF和FOB形式,并将重点放在实战技巧和问题解决上,注重援引英美法律条文和判例,注重运用鲜活的实例,突出实用性。全书涉及CIF买卖、FOB买卖、货物质量与拒绝接收货物、货物/财产转移、风险与受阻、货物主权、损失赔偿、装卸时间与滞期费等内容。本书不仅是一部优秀的教材,更是一本实战技术全书,既可为广大学子的理论学习提供丰富实例和全新视野,亦可为中国贸易商所遇到的困境和难题提供解决思路,值得从事本领域研究和实务的读者仔细研读。

国际货物买卖 目录

目录 **章序言 §1国际货物买卖与英国法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3货物销售/买卖的基本概念 3.1“货物买卖合约”(contract of sale)与“货物销售/买卖”(sale) 的区别 3.2货物买卖合约与“馈赠”(gift) 的区别 3.3货物买卖合约与“以物易物”(barter)的区别 3.4货物买卖合约与“提供服务”(supply of services)的区别 3.5货物买卖合约与“代理”(agency)的区别 3.6货物买卖合约与“租用”(hire)或“分期付款租购”(hire purchase)的区别 3.7货物买卖合约与“托管”(bailment)、“质押”(pledge)及类似做法的区别 §4CIF,C&F与FOB历史简介 §5集装箱运输的兴起 §6买卖双方对掌握航运的好处 6.1掌握航运能提高贸易的利润、灵活性、机动性 6.2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买卖合约条文,或为谋利,或为方便 6.2.1无单交货 6.2.2货损货差 6.2.3装卸时间/滞期费 6.3防止或减少假提单的受骗 6.4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一:租用状况良好的船舶 6.5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二:船东经济困难或倒闭 6.6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三:鬼船 6.7防止或减少航运风险之四:海盗 §7外贸人士掌握租约运输的难处 §8中国外贸面对的困境与基本解决的建议 §9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第二章CIF买卖 §1简介 1.1卖方交出付运单证可获支付先例 1.2CIF的有关疑问 §2先例对CIF的权威定义 §3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年的标准条文 §4货物风险的转移 §5单证买卖下对单证的要求 5.1付运单证必须给予买方一个持续性的单证保障(continuous documentary protection) 5.2付运单证必须严格且明确符合买卖合约要求 5.2.1付运单证严格性是否适用“极轻微”的说法? 5.2.2“极轻微”说法适用与否的利弊 5.2.3其他方面的严格性:涂改过的付运单证不被接受 5.3买卖合约明示条文容许卖方为不符付运单证作出履约保证作为替代 5.4付运单证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与有效 5.4.1不真实与不准确的提单 5.4.2不真实与准确提单下买方的救济 5.4.3不合法或/与无效的付运单证 §6卖方何时要交出付运单证 6.1默示地位 6.2明示规定 6.3无单放货买卖双方谁提供保函? §7卖方在何处交出付运单证? §8何种付运单证? 8.1保单 8.1.1普通法地位要求的投保范围 8.1.2Incoterms地位或其他买卖合约明示要求的投保范围 8.1.3保单与保险证明 8.1.4保单/保险证明必须提供持续性的单证保障 8.2发票 8.3提单 §9提单的类别与实际内容 9.1“租约提单”与“班轮提单” 9.2“持有人提单”、“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 9.2.1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如何填写决定是什么类别的提单 9.2.2记名提单在英国法律地位与美国立法地位的异同 9.2.3不记名提单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与背书 9.2.4美国《提单法》对不记名提单的详尽条文 9.2.5CIF/CFR买卖的付运单证必须是一份不记名与可以转让的提单 9.2.6买卖合约约定交货单会导致不被视为是CIF买卖的危险 9.3“正本提单”与“副本提单” 9.4提单的实际内容与CIF/CFR卖方必须作出一个合理与恰当付运的责任 9.4.1提单内容要求之一:运费已预付等保障买方的批注 9.4.2提单内容要求之二:货物已经付运 9.4.3提单内容要求之三:买卖合约的装港 9.4.4提单内容要求之四:买卖合约的目的地/卸港 9.4.4.1订明目的地的情况 9.4.4.2订明一个地理范围内的卸港谁有权选择? 9.4.4.3买方选择目的地对卖方的危险 9.4.4.4船舶进不了订明目的地/卸港 9.4.4.5有“邻近条文”的情况 9.4.5提单内容要求之五:船东有权转运的情况 9.4.6提单内容要求之六:正常的航线 9.4.6.1买卖合约有“直航”的要求 9.4.6.2提单有广泛绕航权力条文的情况 9.4.7提单内容要求之七:适合的船舶 9.4.8提单内容要求之八:货物要装在船舱内 9.4.9提单内容要求之九:确是买卖合约的货物 9.4.9.1货物本身的描述 9.4.9.2货物的重量/数量 9.4.10提单内容要求之十:清洁提单 9.4.11提单内容要求之十一:付运日期 9.4.11.1什么是付运日期? 9.4.11.2付运日期是买卖合约的条件条文 9.4.11.3倒签提单的恶行 9.4.11.4延长付运日期的条文 9.4.11.5不可抗力延长付运日期的条文 9.4.11.6Laycan §10买方拒绝接收付运单证的相关问题 10.1卖方交单被拒可否再次交单的疑问 10.2买方能够合法拒绝何种付运单证? 10.3拒单与拒货的弃权/禁止翻供问题 §11买方支付货款 11.11979年《货物销售法》地位 11.2买方可否坚持检查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11.3买方检查货物后发觉货不对版怎样取回已支付的货款? 11.4货物已毁灭CIF/CFR买方是否仍要接收付运单证与支付货款? 11.5买方保留提单必须支付货款 §12划归通知/付运宣告? 12.1什么是划归通知/付运宣告? 12.2划归通知/付运宣告的内容 12.3CIF/CFR卖方可否收回并作出另一个划归通知 12.4难去肯定CIF/CFR卖方违约的时间 §13CIF买方除货款外要承担的其他费用 13.1滞期费 13.2卸货费用 13.3出口税/进口税 13.4其他费用 §14有改动CIF买卖 第三章FOB买卖 §1先例对FOB的权威定义 §2FOB买卖的特征 2.1概述 2.2买方可否要求卖方在装港交货,不必装上船舶 2.3费用的分摊 2.4风险的分摊 2.5FOB买方*重要的责任:租用与派遣船舶去装港 2.6其他FOB与CIF买卖的异同 §3国际商会Incoterms 2010年的标准条文 §4FOB买方责任之一:派遣船舶 4.1买方必须预先通知卖方有关派遣船舶 4.1.1买卖合约不订明也有默示要求 4.1.2买卖合约订明是条件条文 4.1.3预先通知必须是诚实与根据合理依据 4.1.4预先通知卖方派遣船舶必须是有效 4.2不能够履约的船舶 4.3不能让卖方在付运日期内装货的船舶 4.4付运日期 4.4.1FOB买卖由买方决定付运日期中准确的付运时间 4.4.2合约订明由卖方决定的例外 4.4.3派遣的船舶何谓准时? 4.4.4派遣船舶如果不准时卖方的应对 4.4.5杨良宜先生一个非常详尽的裁决 4.5装港拥挤如何影响派遣船舶是否准时? 4.6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一:买卖合约允许延长付运时间 4.7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二:货价上升尽早派遣 4.8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三:另租替代船舶 4.9针对不准时派遣船舶风险办法之四:盯紧租船条文的船期 4.10卖方在派遣船舶准时情况下的责任 4.11适合的船舶 4.12贮存的费用、利息损失与保费 4.13FOB买卖下的卸港 4.14不适合船舶例子:《程租合约》一书的介绍 §5FOB卖方责任之一:指定装货地点 5.1买卖合约订明装货地点的情况 5.2买卖合约订明装港,但装货地点(泊位)不说明的情况 5.3买卖合约订明装港是一个广泛地区的情况 5.3.1买卖合约不说明谁有权选择应由买方选择 5.3.2卖方如果有选择权只能选一个装港与一个泊位 5.3.3卖方如果对装港有选择权必须准时指定 5.3.4卖方指定装港后不能再更改 §6FOB卖方责任之二:提供买卖合约的货物 §7FOB卖方责任之三:负责货物装上船舶前一切费用 §8FOB卖方责任之四:承担货物装上船舶前的风险 8.1货物保险 8.2货物装上船舶作业时损坏的情况 8.3船舶延误抵达装港导致备妥的货物损坏 §9FOB卖方责任之五:尽快装货 9.1允许FOB卖方延误装货会造成卖方选择付运日期 9.2明示条文规定FOB卖方延误装货买方不得终断买卖合约 9.3程租合约内经常会有的Jupiter条文 §10FOB卖方责任之六:提供付运单证给买方 10.1FOB卖方要尽快提供付运单证 10.2FOB卖方不尽快提供付运单证是否违反条件条文? 10.3单证有不符点FOB买方可否拒绝? 10.3.1单证不符点必须本身是构成条件条文的破坏 10.3.2FOB买卖合约订明对付运单证的要求 10.3.3FOB买卖可要求的付运单证 10.4FOB买方拒绝单证后的应对 10.4.1FOB买方需要尽快处理货物才能把租用的船舶还船或完成航次 10.4.2FOB买方已经无单取货可否拒绝付运单证 第四章货物质量与拒绝接收货物 §1法律的默示责任 1.1来自1893年《货物销售法》 1.2来自1979年《货物销售法》 1.3来自1994年《货物销售法与供应法》 1.4来自普通法/案例法 §2条件条文和保证条文 §3英国《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介绍 §4默示责任/条件之一:符合描述或/与样本 4.1序言 4.21893年立法的原意 4.3何谓以货物描述进行买卖? 4.4为何要区分? 4.5什么是货物描述? 4.6付运日期、付运港口、浮动货物、舱底货物等属于货物描述 4.6.1付运日期 4.6.2付运港口 4.6.3浮动货物 4.6.4舱底货物 4.7货物的杂质、变质、次质、损坏等不符合买卖合约货物描述 4.7.1构成不符合货物描述的先例 4.7.2不构成不符合货物描述的先例 4.8总结货物符合描述的默示责任/条件 §5默示责任/条件之二:“可商售质量”与“满意质量” 5.11893年与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有关措辞/文字 5.2何谓“可商售质量”? 5.2.1针对多种用途的种类货物 5.2.2针对一种用途的特定货物 5.3针对多种等级的货物 5.4“可商售”定义的难处 5.51994年《货物销售法与供应法》改为“满意质量” §6默示责任/条件之三:货物适合买方用途 6.1是否合理依赖卖方的判断? 6.2在描述/质量适合买方用途方面轻微违约的情况 §7总结《货物销售法》的默示责任/条件 §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拒货 8.1买方拒绝付运单证 8.2买方拒绝接收货物 8.2.1卖方必须提供合理机会让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 8.2.2买方的检验包括了什么与费用的分摊 8.2.3国际货物买卖的合理地点与时间让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 8.2.4国际货物买卖合理地点对货物检验在卸港对卖方造成的不便与危险 8.2.5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一:“装港检验证书为终”条文 8.2.5.1这种条文的措辞/文字与作用 8.2.5.2这种条文对卖方的好处 8.2.5.3这种条文对买方的好处 8.2.5.4这种条文对买方的不利之处 8.2.5.5买方对这种条文的措辞/文字必须小心 8.2.5.6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一:攻击装港检验的证明 8.2.5.6.1有关先例之一:Veba v Petrotrade 8.2.5.6.2有关先例之二:AWB(International)Ltd v. TradesmenInternational(PVT)Ltd 8.2.5.7买方回避这种条文方法之二:区分货物质量与描述 8.2.5.8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三:以侵权起诉检验人 8.2.5.9买方回避这条文方法之四:依赖所谓货物应能承受合理运输过程而不会变坏的默示条文 8.2.6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二:禁示买方拒绝条文 8.2.7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三:合约订明违反后的价格调整 8.2.8卖方减低货物被拒绝接收风险做法之四:豁免默示条件/责任 8.3买方可否接收部分货物与拒绝其余货物? 8.3.1何谓“分不开”与“分得开”买卖合约? 8.3.21994年立法的改变:“分不开”合约也可以部分拒绝接收货物 8.4买方失去拒绝接收货物权利的情况 8.4.1买方的两种弃权:选择性弃权与禁止翻供弃权 8.4.2买方如果接收货物就只能向卖方索赔金钱上的损失 8.4.3情况之一:向卖方显示已接受货物\[Section 35(1)(a)\] 8.4.4情况之二: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的行动\[Section 35(1)(b)\] 8.4.4.1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一:正常转售的行动 8.4.4.2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二:无法归还货物 8.4.4.3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三:拒绝接收的通知并不明确肯定 8.4.4.4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四:不把提单背书给卖方 8.4.4.5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五:继续安排卸货 8.4.4.6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六:买方转售已经被拒绝接收的货物 8.4.4.7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行动之七:其他实例有关分买方带来给买方的困难 8.4.5情况之三:时隔太久才拒绝接收货物(Section 35[4]) 8.4.5.1付运单证可以发觉货不对版 8.4.5.2买方对货不对版货物要求补救或修理 8.5买方不必亲自退还货物 8.6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后的各种后果 8.7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后的恰当做法 8.7.1买方已支付货款能以索赔损失或根据复原大原则向卖方取回 8.7.2买方向卖方取回支付货款所面对的困境 8.7.3买方想减少损失但卖方不合作的困境 8.7.4买方无损拒绝接收货物的适当做法 8.7.4.1做法之一:与卖方达成“无损害”协议 8.7.4.2做法之二:买方作为紧急代理人处置货物 8.7.4.3做法之三:买方在买卖合约订明在拒货后有权留置 8.7.4.4做法之四:买方向法院申请Mareva或类似禁令 8.7.4.5做法之五:买方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出售卖方货物或要求卖方提供担保 §9本章的总结 第五章货物/财产转移 §1财产/货物所有权属谁为何重要? 1.1货物买卖的两个不同权利 1.2转让财产/货物所有权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意图 1.3《货物销售法》对现货或不确定货物转让财产/货物所有权的假设 1.4合约对方倒闭 1.4.1保留货权条文的措辞 1.4.2Romalpa先例 1.4.3立法/普通法针对保留货权条文的原因与做法 1.4.4复杂保留货权条文的不明朗与执行的困难 1.4.5国际货物买卖中不记名提单的保留货权做法 1.5拥有或占有货物才能依据侵权或1855年《英国提单法》提起诉讼 §2针对现货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3针对不确定货物买卖双方在货物的转让 3.1不确定货物与划归的关系 3.2货物划归通知的权威说法 3.3什么是无条件的划归 3.4针对划归行为的主要先例 3.5货物买卖的划归与租船合约的指令船舶 3.6造船合约下船舶的划归 3.7划归通知的格式 3.8什么是买方对划归的同意 3.9不被接受的划归通知能否撤回并重新作出? §4分不开货物对国际买卖所造成的困难与解决 4.1对国际货物买卖的不便 4.2不能以衡平法转让来解决 4.3美国相关的立法 4.4英国在1995年立法的修改 4.5合并或减少令不确定货物分得开情况 4.6将来货物(future goods) 4.7造船合约 §5CIF/FOB买卖双方货物的转让 5.1国际贸易的卖方不愿意装船时财产/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5.2显示意图之一:买卖合约订明 5.3显示意图之二:不记名提单的签发 5.3.1记名提单的情况 5.3.2划归通知的情况 5.3.3无单放货的情况 5.3.4有信用证的情况 第六章风险与受阻 §1风险与国际货物买卖的关系 §2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2.1“可投保利益”包括范围 2.2保险如何减少风险 2.3卖方通知买方及时投保的责任 2.4受保人必须在损失时有“可投保利益”的规定 2.5买方有否“可投保利益”的探讨 §3风险与占有、控制及托管的关系 §4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 4.1CIF/CFR买卖的风险转移 4.2FOB买卖的风险转移 4.31980年《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有关风险转移 4.4明示条文针对风险转移 4.4.1买卖合约意图改变风险分摊的例子 4.4.2例子之一: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日期 4.4.3例子之二:订明货物抵达卸港才支付全部或余额货款 4.4.4例子之三:订明风险在卖方与类似措辞/文字 4.4.5例子之四:订明在卸港量重调整*后货价 4.4.6例子之五:订明在卸港进行共同检查 4.4.7例子之六:订明卖方保证货物状况良好抵达卸港 4.4.8例子之七:订明其他关于卸港的事情 4.4.9明示条文改变风险分摊的总结 4.5卖方并没有转移的风险 §5对国际货物买卖一般风险分摊的正确做法 5.1错误做法的例子 5.2详细货物检验报告的重要 5.3买方面对货损货差应向谁索赔? 5.3.1索赔对象要准确的重要性 5.3.2谁才是正确索赔对象? 5.3.2.1船舶是索赔对象 5.3.2.2谁是承运人:船东或承租人? 5.3.2.3卖方是索赔对象 5.3.2.4船舶与卖方都是索赔对象 5.3.2.5船舶与卖方作为索赔对象有变的情况 5.3.2.6保险人赔付后发觉保单不必赔付如何自处? §6大批不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 §7FOBS、FOBT或FOBST买卖的风险转移 §8风险与受阻的关系 8.1合约的承诺必须严格执行 8.2“合约受阻”的说法 8.2.1受阻要件之一:必须是发生了基本或极端的情况改变导致严格履行合约不再是公正与合理 8.2.2受阻要件之二:合约受阻成立是把合约杀死 8.2.3受阻要件之三:一旦受阻合约马上自动终断 8.2.4受阻要件之四:合约受阻不能是来自想依赖受阻说法逃避合约履行的合约方的行为或选择,必须完全是外来的意外事件导致情况变化 8.2.5受阻要件之五:合约受阻不能是来自想依赖受阻说法去逃避合约履行的合约方的过错或疏忽 8.3在国际货物买卖扩大合约受阻说法的不可抗力条文的重要性 8.4CIF/CFR买卖下的合约受阻 8.5买卖合约下卖方无法提供货物的风险 8.5.11979年《货物销售法》Section 6与Section 7 8.5.2CIF/CFR买卖不同阶段的履行是谁的风险? 8.5.3**阶段:卖方备妥货物在付运前无法提供货物(包括备妥货物灭失/消失) 8.5.3.1合约的货物来源明确规定 8.5.3.2合约的货物供应来源订得广泛 8.5.3.3合约明确的货物来源受到全面或部分禁令不准出口 8.5.3.4货物的供应来源只是双方订约时的意图,但没在合约明示 8.5.3.5多份买卖合约下部分货物来源因意外事故无法提供 8.5.3.6卖方在付运前无法提供货物是否有责任购买浮动货物以履行买卖合约 8.5.3.7FOB卖方在付运前无法提供货物(包括备妥货物灭失/消失) 8.5.4第二阶段:卖方作出付运后货物损坏或灭失/消失 8.5.5第三阶段:卖方作出付运后但在划归通知前货物损坏或灭失/消失 8.5.6第四阶段:卖方向买方交出付运单证前货物灭失/消失 8.6CIF/CFR卖方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一:卖方找不到船舶 8.7CIF/CFR卖方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二:卖方无法投保 8.8CIF/CFR卖方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三:卖方无法履行合约内双方估计的履行做法 8.9买卖合约其他受阻的情况之四:买方无法开出信用证 8.10买卖合约其他受阻的情况之五:合约变为非法 8.11买卖合约其他受阻的情况之六:买方无法取得出口或进口许可证 8.11.1出口许可证 8.11.2进口许可证 8.11.32004年中国巴西毒豆案件的进口许可证问题 8.11.4申请许可证的责任是严格或只是恪尽职责? 8.11.5其他有关的问题 8.12FOB买卖的受阻 §9Force Majeure条文或/与免责条文 9.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文的作用 9.2Force Majeure一词的定义 9.3不可抗力条文的例子 9.4不可抗力条文的解释 9.4.1针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程度的“阻止”与“妨碍”的分别 9.4.2不可抗力条文的同类规则 9.4.2.1支持这同类规则的原因 9.4.2.2豁免同类规则的做法 9.4.2.3什么是“同类” 9.4.3不可抗力条文与免责条文是否是一样? 9.4.4不可抗力条文的举证责任与订约时可以预见不可抗力事件会发生 9.4.5作出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的要求 9.4.6不可抗力条文应包括的内容 第七章货物主权(title) §1序言 §2货物主权转让会有什么问题? 2.1卖方盗窃、骗取或侵占的货物 2.2卖方越权出售 2.3出售货物侵犯版权/专利 2.4其他卖方无法给买方一个清洁主权的情况 §3英国法律的起点:保护货物主权 3.1英国法律是绝对重视保护私产 3.2非法侵占属于严格或绝对的责任 3.3非法侵占在TIGA立法下的救济办法 3.4在航运与外贸经常见到的非法侵占情况 3.5nemo dat 的说法 3.6nemo dat法律起点与鼓励商业活动的货物买卖有正面矛盾 3.7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一:已过时的market overt 3.8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二:登记真正财产/货物方的主权 3.9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三:尽量减少承认负担或留置权 3.10保障无辜买方做法之四:nemo dat说法的例外情况 3.10.1nemo dat例外情况之一:禁止翻供(estoppel) 3.10.2nemo dat例外情况之二:“可令无效的主权”(voidable title) 3.10.3nemo dat例外情况之三:商业代理人(mercantile agent) 3.10.4nemo dat例外情况之四:卖方控制货物(seller in possession) 3.10.5nemo dat例外情况之五:买方控制货物(buyer in possession) 3.11盗窃的货物 3.12Rowland v.Divall先例的问题 §4货物没有负担/债务与买方能安宁占用的保证 4.1货物没有负担/债务 4.2买方能安宁占用货物,不受干扰 4.2.1卖方保证维持多久? 4.2.2不受干扰所包括的第三人有谁? 4.3损失计算 §5货物被“侵占”(conversion)或“侵犯”(trespasser) 5.1侵占的不同形式 5.2侵占是严格责任 5.3侵占赔偿计算的特殊对待 5.3.1三种不同的救济 5.3.2侵占赔偿的“市场价格规定” 5.3.3如何取巧? 5.3.4无单放货的救济/赔偿 §6买卖二手船主权纠纷的例子 第八章损失赔偿 §1损失赔偿的大原则 1.1因果关系 1.2损失遥远性 1.3合理减少损失 1.4其他损失计算的大原则 1.4.1机会损失 1.4.2受害方有部分过错 1.4.3期望损失与依赖损失 1.4.4议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1.5计算真正损失的困难 1.6货物/商品买卖损失计算的市场规则 1.7CISG的损失计算与市场规则 §2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相关条文 §3救济办法之一:履约指令的救济 §4救济办法之二:欠下货款的债务追讨 4.1做法上优胜之处 4.2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一:财产/货物所有权已经转让 4.3可追讨货款情况之二:合约中明确规定支付日期已届 4.4卖方收不到货款去“中止运输”的权利(stoppage in transit) §5救济办法之三:损失赔偿 5.1按市场规则计算无辜方的损失 5.1.1何谓“表面规则” 5.1.2何谓“市场” 5.1.2.1有关市场解释先例之一:ABD(Metals & Waste) Ltd. v. AngloChemical & Ore Co Ltd 5.1.2.2有关市场解释先例之二:Contigroup Companies Inc v GlencoreA.G. 5.1.3何谓“可供买卖”(available)? 5.1.3.1有关货物数量庞大无法马上买进或转售先例之一:GarnacGrain Co. Inc. v. H. M. F. Faure and Fairclough Ltd 5.1.3.2有关货物数量庞大无法马上买进或转售先例之二:ShearsonLehman Hutton Inc. v. Maclaine Watson & Company Ltd(No.2) 5.1.3.3有关货物数量庞大无法马上买进或转售先例之三:Petrotradev. Stinnes 5.1.4市场必须是合约描述的货物 5.1.5哪里的市场? 5.1.6黑市、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与实际货物市场 5.1.7浮动货物的市场 5.1.8哪一天的市场价格 5.1.8.11979年《货物销售法》规定是违约当天以*后必须履约的一天(last performance date) 5.1.8.2*后必须履约的一天说法的先例与解释 5.1.8.2.1CIF/CFR买卖下*后必须履约一天 5.1.8.2.2FOB买卖确定*后必须履约一天 5.1.8.2.3卖方要求延长提供/付运货物或买方要求延误付运货物 5.1.8.2.4市场规则与“违约一天计算损失规则” 5.1.91979年《货物销售法》所针对的“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5.1.9.1预期违约的法律与无辜方的两个选择 5.1.9.2预期违约下的市场价格还是以*后必须履约一天为准 5.1.9.3预期违约被接受后所带来额外的无辜方必须合理减少损失的“责任” 5.1.9.4有关先例介绍 5.2有可供买卖市场价格下无辜方实际转售或买进价格不予考虑 5.3没有可供买卖市场下无辜方索赔真正蒙受的损失 5.3.1无辜卖方的真正损失 5.3.1.1原买卖合约的利润损失 5.3.1.2*后成功转售与有关费用 5.3.1.3违约买方作出新要约 5.3.2无辜买方的真正损失 5.3.2.1无辜买方寻找替代货物的费用 5.3.2.2无辜买方另找替代解决办法的费用 5.3.2.3无辜买方穷困所导致的额外损失 5.3.2.4违约卖方作出新要约 5.3.2.5无辜买方在分售合约的损失与分买方的索赔 5.3.2.5.1分售合约的利润损失案例之一:Hall v.Pim 5.3.2.5.2分售合约的利润损失案例之二:Coastal International Tradingv. Maroil 5.3.2.5.3分售合约的利润损失案例之三:The “Marine Star” 5.3.2.5.4分买方向无辜买方的索赔与诉讼 5.3.2.6无辜买方其他的真正损失 5.4卖方延误交付/付运与倒签提单的损失计算 5.5卖方交付货物质量有缺陷的损失计算 5.5.1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规定 5.5.2货物质量有缺陷的贬值 5.5.3货物质量有缺陷的真正损失 5.5.3.1补救缺陷费用 5.5.3.2无辜买方寻找替代货物(或替代解決办法)的费用 5.5.3.3无辜买方替代解决办法的额外费用 5.5.3.4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的罚款 5.5.3.5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的人命/财产伤亡 5.5.3.6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对第三人要负责的人命/财产伤亡 5.5.3.7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利润损失或营运损失 5.5.3.8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失去快乐 5.5.3.9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买方名誉的损失或将来生意的损失 5.5.3.10货物质量有缺陷带来的其他额外费用与损失 5.5.3.11无辜买方的损失要小心不造成双重赔偿 §6买卖合约另有明示规定的情况 6.1限制赔偿金额的条文 6.2违约条文 6.2.1FOSFA与GAFTA合约中的违约条文 6.2.2GAFTA 100针对CIF买卖合约中的违约条文简单解释 6.2.3违约条文的先例之一:Tricerri Ltd v Crosfields & Calthrop Ltd andOthers 6.2.4违约条文先例之二:Toprak v Finagrain 6.2.5违约条文的先例之三:Lusograin v Bunge 6.2.6违约条文的先例之四:Concordia v Richco 6.2.7违约条文的先例之五:Fleming v Sanofi 6.2.8违约条文的香港仲裁 6.2.9涉及违约条文的另一个巴西大豆案件 6.2.10违约条文下计算损失的先例:The “Caloric” 6.3绕一圈子买卖的结算 §7总结 第九章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1买卖合约中有关条文的介绍 §2装(卸)时间/滞期费为何在买卖合约必须约定? 2.1买卖双方谁承担船期损失/滞期费? 2.2买卖合约或租约不订明装(卸)时间的后果 2.3买卖合约或租约订明CQD 2.4买卖合约或租约订明Liner Terms 2.5何谓合理时间? 2.5.1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一:港口拥挤 2.5.2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二:罢工 2.5.3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三:港口当局干预 2.5.4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四:第三方行为或错误引起的延误 2.5.5船期延误的风险在租船/派船方或船东头上之原因五:天气等自然原因 2.6船期延误唯一要承租人承担的情况:承租人违约与行为 2.7对合约没有约定装卸时间的总结 2.8买卖合约约定固定装卸时间的后果 2.9除了固定装(卸)时间外要注意的其他有关方面 §3买卖合约以补偿性质约定与结算装(卸)时间/滞期费 3.1补偿性质条文通常是合并有关租约的装卸时间/滞期费条文 3.2尚未存在的租约可否合并 3.3合并范围是包括何种租约或者标准格式条文? 3.3.1例子一:合并条文如果不合理,不应该是双方订约意愿,不该被合并进主合约 3.3.2例子二:主合约如果与合并条文有矛盾,前者超越后者,但应该尽量全面协调 3.3.3例子三:泛泛的合并条文不应包括辅助性条文 3.3.4例子四:合并条文不包括一些不合理、不寻常并与基本合约责任起冲突的条文 3.3.5例子五:合并另一份文件或者合约是把它所有的条文都搬过来,除非其中有条文与主合约明示条文起冲突 3.4补偿条文的大前提是买卖合约的租船方作为承租人必须在租约有支付滞期费的责任 §4买卖合约以独立性质约定与结算装(卸)时间/滞期费 4.1独立性质的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的利弊 4.2独立性质条文例子 4.3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前者是独立后者是补充的情况 4.4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与滞期费条文也独立于其他的分买卖合约 4.5买卖合约简陋的独立性质装卸时间计算条文的风险:港口拥挤 4.6独立性质装卸时间与滞期费条文下赚取差额的实例 4.6.1实例之一 4.6.2实例之二 4.6.3实例之三 §5总结买卖双方要注意的有关滞期费问题 §6买卖双方滞期费的担保、结算与推卸责任 6.1FOB买卖针对装港所产生滞期费的计算与担保 6.2CIF/CFR买卖针对卸港所产生滞期费的结算与担保 §7CIF/CFR买方对租约提单的滞期费责任与应对 7.1留置货物照算卸货时间/滞期费与可在卸港外留置货物 7.2CIF/CFR买方的货物被留置后的应对做法 7.3CIF/CFR买卖合约约定卸港是CQD 7.4中国CIF/CFR买方针对这一个问题的说法与解答 §8索赔滞期费的时效 §9FOB买卖合约约定装货时间与开始对准时指派船舶影响 §10买卖合约与滞期费的例子介绍 10.1例子之一:FOB买卖的装港装货时间是从开出有效信用证才起算 10.2例子之二:解释FOB买卖合约的Laycan与装货/滞期费条文 10.3例子之三:DES买卖下买方会否要承担港口拥挤与航行风险导致的延误? 第十章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 §1国际买卖的支付货款办法 1.1不同支付货款办法对买卖双方的利弊比较 1.2汇票或银行汇票 1.3托收(collection) 1.4信用证 1.4.1信用证的定义与作用 1.4.2开出信用证与履约担保/见索即付保函时间的前后 1.4.3开出信用证是卖方付运货物的先决条件 1.4.4怎样才算是开出信用证 1.4.5开出信用证的时间 1.4.5.1明示时间 1.4.5.2默示时间 1.4.5.2.1CIF/CFR买卖 1.4.5.2.2FOB买卖 1.4.5.3卖方对不准时开出信用证的弃权与恢复权利 1.4.6信用证必须准确与符合买卖合约的要求 1.4.7卖方接受不准确信用证的后果 1.4.7.1后果之一:同意变更 1.4.7.2后果之二:弃权 1.4.8付运单证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1.4.9总结付运单证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 1.4.10卖方如果因为付运单证的不符点不能从信用证获得支付可否向买方要求支付? 1.4.10.1信用证是买方绝对或只是有条件的支付? 1.4.10.2付运单证有不符点卖方可否向买方要求支付 §2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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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 作者简介

杨大明,现为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以及诉讼与监管业务部负责人,主要业务包括商业诉讼和仲裁。在处理涉及国际贸易和商品、合资企业和股东纠纷、国际投资和离岸项目以及科技相关的国际商业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和英国伦敦等各地处理仲裁纠纷的丰富经验,涉及范围广泛的辖区、管辖法律和仲裁机构,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2013年,当选为上海市政协委员,并被任命协助上海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心。2015年,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交了有关“打造上海为航空航运融资租赁中心”的方案,并获评2016年“年度优秀提案”。2017年,被《钱伯斯亚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评为争议解决在华仲裁领域的领先律师。2016/2017年,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杂志评为“The AList法律精英100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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