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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4-01
开本: 32开 页数: 178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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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1280119
  • 条形码:9787301280119 ; 978-7-301-2801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德国民法典 本书特色

《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1.收录*新德国民法修正。 2.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批注丰富。 4.收录《德国民法典》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特别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每编之后的条文对照表进行了增补完善。 5、特别增加附录,单独将《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表格形式进行对照,以便读者更清晰地对我国*新民法立法趋势与德国民法进行比较学习和参考。 本书的*新翻译出版,将为理解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也是一部从事民商法律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工具书。

德国民法典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渊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硕彦,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 1. 收录近期新德国民法修正。 2. 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 批注丰富。 4. 收录《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 本书的近期新翻译出版,将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德国民法典 目录

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魏东雄(修订) **编 总则编 简 介 3 **章 人 5 **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 6 第二节 法 人(§§21-89) 12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 62 第三章 法律行为 79 **节 行为能力(§§104-115) 84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 9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 12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 138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 143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 158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 163 第五章 消灭时效 168 **节 消灭时效之目标及期间(§§194-202) 169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 179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 190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 195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 20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208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212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 219 **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 228 **节 给付义务(§§241-292) 228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 259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 263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 282 **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 282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 308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 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 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 32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 345 **节 清 偿(§§362-371) 345 第二节 提 存(§§372-386) 349 第三节 抵 销(§§387-396) 355 第四节 免 除(§397) 359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 360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 368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 37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376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380 第八章 各种之债 387 **节 买卖、互易(§§433-480) 387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 413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 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 420 第四节 赠 与(§§516-534) 461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 469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 567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 57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 572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 594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 623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 629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 632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 669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 673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 677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 681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 697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 703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 705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 706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 713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 713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 715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 719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 726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 727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 7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747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756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 767 **章 占 有(§§854-872) 769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 778 第三章 所有权 795 **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 795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 80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 810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 838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 85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 853 第四章 役 权 854 **节 地役权(§§1018-1029) 854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 860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 890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 89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 900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904 **节 抵押权(§§1113-1190) 904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 948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955 **节 动产质权(§§1204-1272) 955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 982 地上权法(§§1-39) 99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1019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1025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 1033 **章 民法之婚姻 1044 **节 婚 约(§§1297-1302) 1044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 1046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 1052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 1059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 1060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 1070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 1149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 1171 第二章 亲 属 1172 **节 通 则(§§1589-1590) 1172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 1173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 118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 1200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 1207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 1246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 1249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1274 **节 监 护(§§1773-1895) 1274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 1329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 135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1359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1367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 1377 **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 1393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1403 **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 1403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 1414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 1440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 1447 第三章 遗 嘱 1466 **节 通 则(§§2064-2086) 1466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 1477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 1483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 1507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 1531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 1534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 1548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 1559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 1564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之1) 1579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 1601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 1605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 1609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 1614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1622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1629 缩写说明 1637 专有词汇索引表 1641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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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作者简介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原为法学院下之法律学系,经1996年6月15日举行之八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第一次延会决议通过升格为院,并经教育部同意自八十七学年度起,将原法学院分设为「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但因院址未确定的关系,至1999年8月两院始正式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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