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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职责为中心

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职责为中心

作者:姜国平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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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职责为中心 版权信息

  • ISBN:9787576407440
  • 条形码:9787576407440 ; 978-7-5764-0744-0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职责为中心 内容简介

家庭教育现代化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将家庭教育全面纳入国家教育整体现代化体系之中。我国层出不穷的家庭教育事件,反映了当前父母对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难点和痛点。家庭教育既是作为私人领域家庭的功能之一,也是一个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我国家庭教育能力与家庭发展能力之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整体看亟待提升。法律是教育发展、社会稳定*强有力的保障,教育领域的新问题直接催生教育法律改革,家庭教育的问题催发了家庭教育的立法需求。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建立起家庭教育的公共治理框架,可以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和价值引领功能。家庭教育折射出的是国家教育权与家庭教育权的冲突,家庭教育涉及私人领域和个人权利。家庭教育的私人性与公共性的边界及关系变迁,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与法律介入问题,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因此,政府职责是家庭教育立法较为关键的问题。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手段对我国家庭教育的政府职责予以规范。家庭教育政府职责立法可对政府起到确权、限权与控权、赋权与促责作用。家庭教育政府职责立法规范包括对公民受家庭教育权利、政府对家庭教育的职责、家庭教育的财政投入、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政府履职绩效评估、政府履职的监督与问责作出规定。我国应该采取软法和硬法的混合法律规制方式,对政府职责一方面作出硬性规定,另一方面应该培育法治观念,以纲要、指导文件的形式促进政府积极履职。在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存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路径,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应该避免同质化现象,使家庭教育立法能够适应地方需求、体现地方特点。

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职责为中心 目录

1引论 1.1问题的提出 1.1.1我国家庭教育能力整体看亟待提升 1.1.2对家庭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1.3我国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缺乏必要的制度规制 1.2研究意义 1.2.1完善家庭教育权利研完 1.2.2完善家庭教育的职责体系研究 1.2.3促进家庭教育法律制度建设 1.3国内外研究述评 1.3.1与家庭教育职责直接相关的研究 1.3.2与家庭教育职责间接相关的研究 1.3.3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1.4理论分析工具 1.4.1公私划分理论 1.4.2公共物品理论 1.4.3服务行政理论 1.4.4儿童权利理论 1.5核心概念界定 1.5.1家庭教育 1.5.2职责 1.5.3家庭教育权利 1.5.4公共服务 1.5.5立法 1.6研究思路、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1.6.1研究思路 1.6.2研究框架 1.6.3研究方法 1.7研究与难点 1.7.1研究 1.7.2研究难点 2家庭教育职责的逻辑起点 2.1公共:家庭教育职责的逻辑起点 2.1.1儿童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 2.1.2国家对于合格公民培养的需要 2.1.3儿童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的要求 2.2私人:家庭教育职责的限定 2.2.1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生物本质 2.2.2儿童社会能的实现 2.2.3基于家庭自治的文化价值多元化 2.3家庭教育职责的定位 2.3.1介入家庭教育的目的是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2.3.2是家庭教育的支持者与监督者 2.3.3与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3对家庭教育服务的供给职责 3.1家庭教育服务的公共与的供给职责 3.1.1作为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 3.1.2家庭教育服务供给者与生产者的分离 3.1.3家庭教育服务的供给失灵与供给主体多元化 3.2供给家庭教育服务方式 3.2.1直接供给家庭教育服务 3.2.2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3.3供给家庭教育服务的组织、财政与制度保障 3.3.1家庭教育服务供给的组织保障 3.3.2家庭教育服务供给的财政投入 3.3.3家庭教育服务供给的制度保障 4对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的引导与规范职责 4.1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中的职责 4.1.1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的公共 4.1.2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公共的流失 4.1.3保障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公共的职责 4.2对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的引导 4.2.1家庭教育规划 4.2.2家庭教育财政 4.2.3家庭教育信息 4.3对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服务的规范 4.3.1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规制 4.3.2家庭教育专业人才的规范 4.3.3家庭教育服务行为监督 4.3.4购买家庭教育服务规范 4.3.5家庭教育服务绩效评价 …… 8.1.4具有监督家庭教育行为的职责 8.1.5具有对家庭教育权利的保护职责 8.1.6我国家庭教育的职责应该通过立法子以规范 8.2研究创新点 8.2.1以家庭教育质为依据,阐迷了介入家庭教育及其限度问题 8.2.2以家庭教育质为中心,构建了系统化的家庭教育职责体系 8.2.3以家庭教育权利为基点,提出了家庭教育职责的立法建议 8.3研究的局限 8.3.1家庭教育的不同层级职责尚需细化 8.3.2资料选取的尚需加强 8.4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8.4.1细化家庭教育的纵向职责体系 8.4.2进一步收集、分析城外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教育职责的资料 附录 附录1:我国家庭教育现状与需求调查(家长卷) 附录2:我国家庭教育现状与需求调查(教师卷) 附录3:我国家庭教育职责履行现状访谈提纲 附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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