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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6-01
开本: A5 页数: 13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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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78316
  • 条形码:9787519778316 ; 978-7-5197-7831-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 内容简介

专业出版 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编写全面 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内容实用 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便捷易读 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如何处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如何请求撤销婚姻?◆公民如何变更姓名?◆继承遗产时,按照什么顺序进行?◆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感情破裂?◆养老金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继承人口头表达放弃继承权的意愿,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原则
   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千零五十条 婚后组成家庭
   千零五十一条 无效婚姻
   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 协议离婚登记
   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过错赔偿
   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
   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数量
   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
   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 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不适用收养
   千一百零八条 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拟制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 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 继  承
 章 一般规定
   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
   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
   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
   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确定
   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附录
 一、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二、办理收养登记注意事项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涉外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三、重要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12.29)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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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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