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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精讲 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物权法精讲 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作者:吴光荣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6-01
开本: 32开 页数: 64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58.4(5.9折) 定价  ¥9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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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精讲 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231609
  • 条形码:9787516231609 ; 978-7-5162-3160-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物权法精讲 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本书特色

以实践问题的解决为导向,体系化讲解民法典物权制度 ——权威作者:本书作者吴光荣教授任职于国家法官学院,长期从事对法官群体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在*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担任法官多年,参与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民法典通过后,在*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事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和制定工作,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和执笔人之一,也是企业破产法修订案起草小组成员。本书是吴光荣教授持续推出的“民商法原理与实务精讲系列”的第2部作品。 ——问题导向:物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涉及面广,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并且难以理解与适用。本书将实践中的类型化问题融入对物权制度的体系性讲解之中,帮助读者从物权制度的理论体系中领会解决具体问题的思维逻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是实务工作者学习与适用物权制度的必读参考书。 ——体系完整:本书是对民法典物权制度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系统性讲解,融合了民法原理、立法背景、司法解释、典型判例和权威学说,是对民法典时代物权制度的系统梳理与阐述。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起草人撰写 本书作者吴光荣教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师从民法学家崔建远教授,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善于运用体系化思维解决疑难问题。长期为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授课,能够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为读者提供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讲解。 ——体系化讲解物权制度 本书作者结合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以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体系逻辑,形成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物权法体系。该体系分为八编展开,通过三十二讲对物权法的原理与实务进行讲解。 ——理论体系与实务体系相互展开,逻辑问题与实践问题双重解决 本书作者以其扎实的学术功底构建了物权法的理论体系,严格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方法,对相关规范进行法教义学展开,对担保法的理念性问题,深入挖掘其理论基础和经济背景,以概念精解、原则阐发、规则分析的逻辑,导入法律适用、冲突解决、疑案裁决的实践问题。全书将学理上的八个编,展开为实务中的三十二个问题模块,内容涉及物权制度的所有重要问题。 ——本书可接受性强,编排细节助力读者阅读 与大学教材不同的是,本书更加重视揭示制度或者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同适用;与法学专著不同的是,本书重在结合司法实务全面讲授物权制度。作者的讲授从一般到具体,层层深入,增强读者对知识体系的可接受性。将物权法的若干理念在全书中一以贯之,使读者在学习具体知识点的同时,悟透物权法的原理,学会举一反三。

物权法精讲 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法典》和《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为基础,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农村土地承包解释》《执行复议和异议规定》等司法解释,对物权法进行理论重构,分8编共32讲进行体系化讲解,将物权法全部知识悉数囊入其中。本书的讲解立足于对实务问题的解决,将类型化的实务问题融入物权法的理论体系之中,详析重点问题、解答疑难问题、预判未来问。

物权法精讲 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目录

目 录 **编 物权法、物权与物 **讲 物权法的功能和定位 一、物的归属与物的利用 二、物权法与交易安全 三、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分工 第二讲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适用 一、物权法定的基本含义 二、物权法定与交易安全 三、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 四、关于物上的债权负担 五、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第三讲 物权公示原则及其适用 一、物权公示的必要性 二、公示与物权的关系 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 四、物权变动的基本结构 五、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第四讲 一物一权原则及其适用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二、一物一权与交易安全 三、一物一权原则之突破 第二编 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第五讲 物权的基本观念及其确立 一、物权与基本权利 二、宪法层次的保障 三、平等保护的原则 四、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六讲 所有权的社会化及其表现 一、“所有权负有义务”的理念 二、物权的公法限制及其审查 三、物权的私法限制及其表现 第七讲 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异化与回归 一、征收的本质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二、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异化及其表现 三、征收制度被异化带来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四、征收制度的回归及其面临的障碍 五、征收制度的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 六、未来的立法任务 第八讲 公法与私法竞合下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本质 二、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四、相邻关系的规范性质 五、公法与私法在相邻关系上的竞合 第九讲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制 一、专有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二、共有权的范围及其限制 三、管理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第十讲 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制度的双重功能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流转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五、地役权与地役权合同 六、《民法典》上的居住权 第三编 物权与占有的民法保护 第十一讲 物权与占有的关系 一、占有的性质与占有的功能 二、动产的善意取得 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间的关系 四、占有状态的推定与变更 第十二讲 物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内容 三、确立物权请求权的必要性 四、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五、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六、物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第十三讲 占有的保护及其实践运用 一、占有保护的必要性 二、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四、占有保护的实践运用 五、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十四讲 物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基础理论 二、请求权的聚合 三、请求权的竞合 四、法官的释明 第四编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第十五讲 不动产登记是确权的实体依据吗? 一、不动产权属确认的两个难题 二、什么是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 三、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四、登记与权属不一致的另一种情形 五、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六、“事实物权”概念之批判 第十六讲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移转效力及其适用 一、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私法意义 二、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批判 三、债权形式主义的提出及其理解 四、区分原则在我国民法上的确立与适用 五、要因原则在我国民法上的表现与适用 第十七讲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及其适用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与效力 二、作为证明责任的规范的权利推定 三、权利推定效力的正当性及其维护 四、权利推定效力与公信力的区别 五、权利推定效力在强制执行中的运用 第十八讲 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效力及其适用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及其实现 二、《民法典》第311条的立法思路 三、“善意取得”分别立法仍有实益?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 五、异议登记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六、私卖共有物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第五编 物权变动规则的具体运用 第十九讲 借名购房的物权归属与合同效力 一、从一则再审判决谈起 二、借名购房的基本类型及其物权归属 三、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认定 四、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及其司法救济 五、认真对待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第二十讲 一房多卖的合同效力与履行顺序 一、一房多卖的裁判规则与现实困境 二、一房多卖与“物权优于债权” 三、一房多卖与第三人侵害债权 四、时间优先的适用范围及其正当性 五、一物多卖优先履行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讲 房地关系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关于房地关系的立法体例 二、房地分离主义下的房地关系 三、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适用 四、房地一体化的局限及其补正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物权归属 第二十二讲 依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何种判决书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 三、裁定书是否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 四、调解书是否能够引起物权的变动? 五、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能否引起物权发生变动? 六、《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的理解 第六编 不动产权属确认的程序问题 第二十三讲 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解决机制 一、确权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 二、人民政府的确权及其司法监督 三、不动产权属争议与法院主管 四、单位内部的房产纠纷及其解决 五、仲裁机构是否为确权机关? 第二十四讲 不动产权属确认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物权法》之前的不动产登记 三、《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确权? 五、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六、走出民事与行政交叉的迷雾 七、现阶段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讲 更正登记制度的实体价值与程序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及其表现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与更正登记 三、更正登记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界定 四、更正登记请求权及其在实体法上的价值 五、更正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的程序选择 六、从异议登记看更正登记制度的程序价值 第二十六讲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与赔偿责任 一、程序和实体的不动产登记法 二、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基本规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第七编 物债两分的缺陷及其补救, 第二十七讲 登记前不动产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及其局限 三、“中间型权利”及其表现 四、债权平等原则之突破 第二十八讲 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三、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四、物权变动无效的相对性 五、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六、关于预告登记的失效 第二十九讲 物权期待权的性质及其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期待权与物权期待权 三、物权性期待权的性质 四、物权性期待权的认定 五、物权合意的不可撤销性 六、物权期待权的本土化 第八编 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与适用 第三十讲 外观主义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一、外观主义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化 二、外观主义在不同制度中的构造 三、外观主义与权利推定的区别 四、外观主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适用 五、认真对待外观主义 第三十一讲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 一、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在实体上的关联 二、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在程序上的关联 三、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十二讲 《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及其认定 一、物权变动与破产财产的认定 二、未履行合同与破产财产的关系 三、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分 四、登记对抗与破产财产的认定 五、消费者保护与破产财产的范围 六、认真对待破产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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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精讲 体系解说与实务解答 作者简介

吴光荣 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授。2003年8月到国家法官学院工作,并于2006年、2007年连续两次被选拔为最高人民法院西部法官培训讲师团成员;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在德国从事“法学方法论与民法现代化”的研究工作。2009年6月至2015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并参与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海上货运代理、独立保函等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以及有关买卖合同、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公司法等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参与了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制定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编纂的相关工作;民法典通过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事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和制定工作,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主要起草人和执笔人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案起草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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