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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141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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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9767
  • 条形码:9787521629767 ; 978-7-5216-2976-7
  • 装帧:字典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汇集十年精华 展现裁判思维 促进适法统一 根据*新的案由规定进行编排,细分栏目,快速查询 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提炼裁判规则,分析法律适用方法 实务性:一本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司法实务参考用书 工具性:一部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类型化裁判规则的小全书 【增值服务】内附精美书签,扫描其中二维码,即可免费使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本次出版的年度案例集成是以人格权纠纷年度案例2012年至2022年的各个分册的内容为基础,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本书内容以同类案由做分类进行精选整理并调整,按照由近及远的时间顺序进行编排,使其符合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新案由的规定,更符合民法典以及其他新法的要求。本书既是对10年司法数据的总结,也是对我国司法进程的反映,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目录

一、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纠纷

(一)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纠纷

001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确定

——石某诉育某学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002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责任承担

——赵某忠等诉王某一等生命权案

003过失相抵规则在涉校园欺凌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王甲诉王乙等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纠纷

021涉多重法律关系情形下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的确定

——韦某明等诉覃某年、锡材料公司生命权案

022养老服务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陈某芬等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案

023水库管理者对于在水库游泳者无安全保障义务

——黄某麟、刘某花诉贵港市某水库管理局生命权案

……

(三)过错的认定

068委托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责任认定及分配

——曹某某诉姜某某、何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069存疑民事法律事实的司法认定和相应责任承担

——潘某清诉新某公司、福某公司健康权案

070导游接受非法经营的旅行社委派参与旅游经营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

——王某占诉温某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其他
二、 姓名权纠纷
三、 肖像权纠纷
四、 名誉权纠纷
五、 一般人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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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节选

007学生代表校方参加体育比赛受到损伤时学校责任的认定 ——张某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中学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中学高三学生。2017年12月16日14时许,张某在代表××中学参加密云区教委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因和对方球员发生碰撞而受伤,后被送医治疗,住院治疗10天,共计支出医疗费79795.71元,该费用经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赔后,剩余自付部分为45418.41元,张某另有其他治疗费用531.82元,以上合计45950.23元。张某认为其系代表××中学参加比赛受伤,××中学作为篮球比赛的组织者和受益人,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因受伤不能正常上学请老师单独补课的补课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中学是否应当对张某在代表其参加比赛中所涉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虽系在××中学组织下参加比赛,但亦属于自愿参加比赛。案涉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本人理应对篮球活动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性有所预见并应当对因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张某自担责任比例为20%。其次,××中学组织张某代表学校参加篮球竞技比赛,赛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制定了相关预案,在张某受伤时对其伤情进行了必要的救助,根据现已查明事实,难以认定××中学对于张某受伤一事存在过错。但张某受伤是在为实现××中学所期待的荣誉过程中导致,故即使××中学对张某受伤一事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作为张某参赛的受益人,仍应承担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对张某之合理损失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综上,酌定由××中学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补偿责任。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补课费等共计49320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篮球或足球等活动是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决定了参赛者难以避免地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是可能出现人身伤害后果的,参加比赛的人员都应当意识到在比赛中有可能伤及他人,也可能被他人所伤。参赛者自愿参加此类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除非行为人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故意加害行为。因此,在体育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中,对于冲撞虽可能被判犯规而对参赛人判罚,但对因这种冲撞造成人身伤害的,致害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主要是由“受害人同意”构成责任阻却这一民法原则所决定的。 所谓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当出现这种损害或致损事实后,致害人即可据此抗辩,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受害人同意属于免责事由,但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约定俗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在风险性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其中**款明确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出现人身损害事故,致害人虽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运动员所代表的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是因为体育比赛可以为单位带来一定的荣誉感,单位是比赛的受益人。所谓受益人的补偿是指因受害人受损害的事件而受有利益的人,于受害人不能得到足额赔偿时应当分担损害或者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五十七条对受益人的补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司法解释虽已失效,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该条文的精神亦可在审判时予以参考。 同时,学生在代表学校对外参加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或比赛时,学校应当考虑到相关比赛是风险性较强的体育运动,应在赛前进行安全教育、赛中进行正确指导、赛后进行积极救助,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学校未能尽到相关义务,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那么学校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实际上是向对手以及向赛事的组织者作出了允许对手进行一定身体碰撞的认可。此类竞技性比赛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对方球员并不存在恶意犯规、故意冲撞等行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对方球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学在赛前对张某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制定了相关的预案,在张某受伤时对其伤情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对张某受伤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中学作为张某参赛的受益人,应承担作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对张某进行酌情补偿。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张帆

【4】人格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最高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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