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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法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3979
- 条形码:9787521633979 ; 978-7-5216-339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 本书特色
内容全面 涵盖证据法、证据规则、证明与查明、证据种类、证据属性、调查取证、证据分析、听证与质证,详细介绍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问题。 典型案例 本书收录行政执法实务中与证据法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 思考巩固 每章附有复习思考题,帮助读者学习理解本章知识点。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讲解行政执法证据应用理论知识与实务应用问题,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1)行政执法证据法学总论部分。主要讲解行政执法证据、行政执法证据法、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基本知识,以及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渊源体系、基本原则、主要规则等内容。(2)行政执法证据法学分论部分。围绕行政执法程序中查明案件事实这一专门活动的构成要素,分别讲解行政执法程序中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查明或者证明责任,查明或者证明标准,作为证明手段的证据的种类、分类、属性或者特征,调查取证的一般知识;人证、物证、书证收集实务,科学证据生成和收集实务,证据分析,证据整理和提交,听证实务及其中的证据质证。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 目录
**章行政执法证据与证据法学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及其核心事项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语词与概念
三、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四、行政执法证据法学的学习方法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据法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概念与性质
二、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渊源体系
三、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基本内容
四、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含义与组成
二、行政执法证据资格的规则
三、行政执法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四、行政执法案卷排他规则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行政执法证明与应当查明的事实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证明与查明
二、行政执法证明要素与分类
三、行政执法中应当查明的事实
四、行政执法中的免证事实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行政执法查明职责与证明标准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查明职责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举证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执法本证的证明标准
四、行政执法反证的证明程度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中的人证
二、行政执法中的物证
三、行政执法中的书证
四、行政执法中的科学证据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行政执法证据分类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中的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二、行政执法中的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三、行政执法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与程序证据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行政执法证据属性
本章概要
一、证据属性的比较分析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两要素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三特征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鉴真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概述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原则
三、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方法
四、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步骤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行政执法对人证的询问
本章概要
一、询问的概念和特点
二、询问的准备
三、询问的实施
四、询问笔录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行政执法对物证的调查收集
本章概要
一、日常巡查与个案勘查
二、查封、扣押
三、先行登记保存
四、抽样取证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十二章行政执法对书证的收集
本章概要
一、书证的原件
二、书证的复制件
三、书证的查阅、摘抄与复制
四、书证真正及其证明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科学证据的生成与收集
本章概要
一、科学证据与非接触性取证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生成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取
四、鉴定与鉴定意见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十四章行政执法证据分析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事实认定与证据分析
二、行政执法证据分析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证据分析的内容
四、行政执法证据分析的方法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十五章行政执法证据整理与提交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证据整理
二、行政执法证据提交
三、行政执法证据交换
四、行政执法证据目录编制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第十六章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与质证
本章概要
一、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概述
二、行政执法听证启动与准备
三、行政执法听证实施与质证
四、行政执法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
本章典型案例
本章复习思考题
行政执法证据法规范文件要目
参考文献暨课外阅读书目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 节选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据法 本章概要 行政执法证据法是规制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明(查明)活动或者事实认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行政执法证据法不能简单归入行政实体法或者行政程序法之中,证据法与实体法或程序法至少是交叉关系,绝不能理解为包含于关系。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基本内容或者构成要素是指关于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或者行政证据法专门法典。但是,在许多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在一些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行政执法证据法规范是大量存在的。行政执法证据法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认定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合法运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项。 一、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概念与性质 1.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证据法是证据法的分支部门,证据法(Evidence Law;Law of Evidence)是规制证明活动或者事实认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行政执法证据法,亦称行政程序证据制度或者行政证据制度、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或者行政证据规则。行政执法证据法是规制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明(查明)活动或者事实认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立法法》所指的“法”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执法证据法之“法”除了包括这些正式的法之外,还包括各种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证据法的属概念不宜选择“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法律规范的体系”。国内不少学者在界定部门法的含义时喜欢使用“某部门法是指调整什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称或者体系)”这样的固定语句。这种表达在基本的主谓宾搭配上是不严谨的,部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不恰当。部门法是法律规范,部门法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才是可取的。刘大生:《世界法学七大奇观:为〈法律层次论〉出版三周年而作》,载《福建法学》1997年第2期,第1-4页。从表现形式看,证据法是法律规范,是法则;从实在内容看,证据法是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这三个要素的有机结合。概念、规则(规范)、原则是法律的三要素。其中概念固然重要,但它不直接调整社会关系、规制人类行为,因为法律概念并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它只是描述法律现象、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公丕祥主编:《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2年版,第343-344页。有鉴于此,在界定什么是行政执法证据法时,既不宜使用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无须突出法律概念,只要强调其是规制证明(查明)活动或者事实认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即可。英国证据法学者克里斯托弗·艾伦(Christopher Allen)曾经指出,“证据法是原则、规则和自由裁量权的混合物”。\[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王进喜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12年版,第25页。 2.行政执法证据法的性质 行政执法证据法是独立的分支部门法。行政执法证据法不能简单归入行政实体法或者行政程序法之中,证据法与实体法或程序法至少是交叉关系,绝不能理解为包含于关系。换言之,实体法中有证据法规范,程序法中也有证据法规范。民国时期学者周荣先生曾经指出,证据法究应于实体法中,抑或属于诉讼法中,学者主张不一。实体法为规定人民权利义务之法则,诉讼法为规定诉讼手续之法则。多数国家立法例,认证据法为诉讼法之一部,然于实体法中每多举证责任之规定。吾国法亦然。*近有学者主张,另列证明法,与实体法、诉讼法三者鼎足而立。因证据法之性质,乃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二者之间者,既不如实体法之对象为法律关系,亦不如诉讼法之对象为手续关系,其对象实为事实关系,盖为研究事实之法律也。非法律关系,故不应规定于实体法中;非单纯手续关系,故不应规定于诉讼法中;则应另列一门矣。依愚所见,诚不失为较佳之编制也。周荣编著:《证据法要论》,吴宏耀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2年版,第2-3页。国外也有学者主张证据法乃研究事物真伪之实体法也,得与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法及标明诉讼手续之程序法,鼎足而立。参见东吴大学法学院编:《证据法学》,吴宏耀、魏晓娜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2年版,第2页。 (1)证据法不同于实体法,它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授予、界定或者约束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职责)的实体法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律效果。构成要件事实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或事件;法律效果就是该构成要件事实成就时的权利、义务、责任之安排。证据法与实体法的*本质差异在于:实体法规定或者赋予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实体法是一种立法或判例上的抽象规范,即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证据法规定事实认定或者证明,它是规范与引导具体案件或法律事务之事实证明的原则或者规则。申言之,证据法事关实体法之适用前提条件有无成就,也就是实体法中抽象规定的一般性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与事件)是否在当下案件或法律事务中得以实现。如果实体法中抽象的构成要件事实在当下案件或法律事务中实现了,那毫无疑问,该实体法规范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即得以发生或者落实。于是,实体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就实现了。 (2)证据法不同于程序法,它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在于:证据法所规制的对象——证明活动存在于法律程序之中,或者说证明本身就是一个程序过程。但是,证据法规范,调整证明活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却并不完全存在于程序法之中。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程序法是关于大前提(实体法法律规范)与小前提(案件事实或法律事务)相结合,得出结论(裁判或者处理意见)的法律规范。程序法调整作为大前提的实体法规范的发现与确立、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或法律事务的存在,以及法律推理得出裁判或者处理意见的活动,其中包括事实认定或者证明活动。但是,诸如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方法,乃至证据种类,在实体法中多有规定。证据法不能简单地包含于程序法。尽管证明存在于法律程序中,但规制证明活动的证据法规范不完全存在于程序法之中,二者不可等同、混同。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差异就在于证据法规范不完全存在于程序法规范之中。存在于程序法之中的证据法保障着程序正义的实现,诸如证据裁判原则、法律真实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由心证规则等,都保障着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正义。
行政执法证据法学 作者简介
邱爱民,男,1966年10月生,江苏扬州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授,硕士生导师;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证据法学、诉讼法学和民商法学。在《比较法研究》、《江海学刊》等杂志发表法学论文4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3部,合编著作1部,参编著作7部。独立或者参与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7项。获得省市级教学科研奖励共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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