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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9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5.4(7.0折) 定价  ¥22.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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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4976
  • 条形码:9787521634976 ; 978-7-5216-3497-6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本书特色

关联对照 本书将根据反间谍工作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附到《反间谍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 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收录《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等与反间谍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典型案例 为帮助读者学习理解,本书收录实务中与反间谍工作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内容简介

本书将2023年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条文与《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进行关联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与《反间谍法》配套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与反间谍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人员的手边书,可以帮助反间谍工作者全面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工作方针】

第三条【合法性要求】

第四条【间谍行为】

第五条【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反间谍工作部门】

第七条【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第八条【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九条【保护、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实施间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

第二章安 全 防 范

第十二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业间谍器材】

第十六条【举报】

第十七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反间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指导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章调 查 处 置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查验身份证明、查看随带物品】

第二十五条【查验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

第二十六条【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二十七条【传唤】

第二十八条【检查涉嫌间谍行为的人身、物品、场所】

第二十九条【查询相关财产信息】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一条【程序要求】

第三十二条【如实告知义务】

第三十三条【不准出境】

第三十四条【不准入境】

第三十五条【移民管理机构配合执行】

第三十六条【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技术侦察和身份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评估危害后果】

第三十九条【立案侦查】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履职保护】

第四十一条【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支持、协助义务】

第四十二条【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进入有关场所、单位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第四十五条【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保护和补偿】

第四十七条【安置】

第四十八条【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鼓励科技创新】

第五十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条【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检举、控告】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三条【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自首、立功,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支持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泄露国家秘密,拒不配合调查,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掩饰、隐瞒涉案财物,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追缴、没收涉案财物】

第六十四条【追缴、没收因实施间谍行为获取的利益】

第六十五条【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六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要求】

第六十八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其他适用本法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施行日期】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22日)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21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020年12月26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015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2019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010年1月21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1年12月28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7日)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2022年6月6日)

典型案例

1. 航天领域专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

2. 军工专家出国期间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叛变

3. 公职人员被境外间谍组织拉拢腐蚀,出卖国家秘密

4. 妻子被境外“完美男人”策反,夫妻双双掉入“陷阱”

5. 机场工作人员为间谍组织提供政府机关重要人员行程信息

6. 在校生为境外人员搜集、拍摄涉军装备及部队位置信息

7. 婚纱摄影师为境外人员远景拍摄军港周边停泊军舰

8. 黄某某为境外人员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

9. 餐厅老板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

10. 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拍摄港区部队情况,自首从轻处罚

11. 做兼职拍照可能泄露国家机密

12. 认清网络伪装背后的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

13. 境外非政府组织借故审核企业搜集危害国家安全信息

14. 警惕境外人员在海参养殖圈内安装的非法窃密设备

15. 渔民捕捞发现境外间谍装置,主动报告可获奖励

16. 公民自觉主动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线索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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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方便读者检索法条,下同。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国家安全法》 **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作方针】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国家安全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三条【合法性要求】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国家安全法》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四条【间谍行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反间谍法》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反间谍法》所称“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反间谍法》所称“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第六条《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十七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 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进出作战工程的通道。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师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六条【反间谍工作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国家安全法》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业实务版):含典型案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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