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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33.3(4.9折) 定价  ¥6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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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814
  • 条形码:9787521631814 ; 978-7-5216-318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本书特色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工作出版发行的综合指导性图书。丛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内容简介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是*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编的行政审判综合指导性图书,书中内容包括新发布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其解读,行政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实务前沿问题,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法及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本集中设有“观点与争鸣”“证据专题”“理论探索”“审判实务”“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司法文件”等栏目,共收录20余篇文章。本书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目录

【权威观点】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

于厚森 梁凤云 李小梅

【行政协议专题】

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诉讼类型——以78份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判决为样本

陈默

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的问题整合统一行政协议类案件的审查路径和审查标准

——以陕西法院近六年审结的563件行政协议案件为样本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后果裁判下行政协议合法性瑕疵补救的思考——基于4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熊娇娇

【理论与实践】

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适用偏差与矫正

——以《*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八省份共32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

朱远军

“认定书”类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需求与可诉性理论架构——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例

朝之悦

城市更新进程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以拆代征”偏离现象透视与帕累托*优校正

——以广州地区381件一审败诉案件为样本

侯建文 张天晟

【案例分析】

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行为的性质分析及责任认定

郑红葛 蔡维琴

产权调换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影响

马越

行政允诺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赵锋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合同请求权在“行政协议僵局”中的适用

——某华公司、某富公司诉梧州市政府继续行政协议案

罗伊里 刘韦唯

行政协议争议条款的解释方法

——周某莹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单方终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案

韩继先

司法审查有限性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平衡

——张某诉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两案

甘小雨 袁敏

涉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规则——过保密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思路

李炎铎 毕安迪

高校退学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陈某不服上海外国语大学退学决定案

陈颖 王灿

行政行为的送达瑕疵对行政诉讼裁判的影响

——张某某诉山东省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申请再审案

章文英 周琳

【调查研究】

涉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执法问题的调研报告——以漳州市五年来529件生效案件为分析样本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以2018—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崔吟楠

关于涉民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的研究——以江苏行政审判实践为样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规范性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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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节选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 于厚森 梁凤云 李小梅 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等十二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9月16日,*高人民法院第184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与行政审判工作关系密切,对行政审判工作很多方面进行了调整。为优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充分发挥审级制度诉讼分流、有效监督、资源配置的功能,*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6号,以下简称《行政申请再审规定》),并于4月1日开始施行,对有关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结合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通过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一些分析阐明。 一、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更好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绝大多数争议在两审之内实质性解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通过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优化诉讼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将审理难度低、受地方因素影响小、适宜当地解决的案件放在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严重外部干预或“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进一步实现人民法院审级设置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精准匹配。 第二,通过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不同层级人民法院资源配置。目前的行政审判格局,尚未实现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分布,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模式呈现高度“同质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较高层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职能的发挥。本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通过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和再审申请制度,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实现四级法院各尽其能。 第三,将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融入审级监督指导全过程,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高人民法院也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本次改革通过优化调整向*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法制统一、监督指导、政策制定和社会治理方面的优势。借助将*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直接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等机制,有利于建立稳定、可预期、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从而更好地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行政审判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本次改革明确了四级法院不同的职能定位,即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十二个省、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试点期间调整《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适用。下一步,在审判工作中,通过调整四级法院的案件结构、运行机制等,全面优化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关系。 (一)关于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实践中,部分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基本不存在地方干预,审理难度也不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来说,更适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仅适用于改革试点的十二个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因此,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已在试点省份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法院,如铁路运输法院等,可以适用《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集中管辖该条所列四类行政案件。 此外,我们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事宜,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审行政案件,因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所以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判。如果《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还存在一些不适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情形的,可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款第五项的规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为了防止变相抬高管辖法院的级别,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要结合《被告资格规定》,以“谁行为、谁被告”为原则确定适格被告,既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人为提级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关于行政案件提级管辖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这是实现行政案件提级管辖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渠道。实践中,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级别等因素,一些具有规则意义或者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范围。因此,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要强调推动审判重心下移,另一方面要完善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这样才能*终实现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的目的。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88集)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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