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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出版社: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4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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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7658127
  • 条形码:9787567658127 ; 978-7-5676-5812-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内容简介

案例是对规范的解读,是对理论的诠释,是鲜活的教材。本书按照刑法总论的体系,即刑法概述、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结构与内容选取了203个案例,每个案例按照“知识点—问题—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相关法条—简要评析”的逻辑顺序编写。本书兼顾体系性与精练性,融专业性与通识性于一体,助力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的提升。

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目录

**章 刑法解释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对犯罪人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效力范围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五章 危害行为及因果关系
**节 危害行为
第二节 因果关系

第六章 犯罪主体
**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观心态
**节 犯罪故意
第二节 犯罪过失
第三节 意外事件

第八章 正当行为
**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三节 理论界探讨的其他正当行为

第九章 犯罪形态

第十章 共同犯罪
**节 共同犯罪条件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
第三节 共同犯罪疑难问题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刑罚的类型

第十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立功、坦白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十五章 刑罚的执行
**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十六章 刑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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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节选

  《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处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博有期徒刑6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博未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张某博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1.《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15条【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简要评析】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有危害行为存在,行为人还要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知或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该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客观行为体现出来。对此,可以结合案发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双方力量对比和介入因素等综合分析判断。从实践来看,间接故意伤害往往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伤害结果,但是对该结果不管不问,听之任之,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行为,应当在客观上具有高度的致害危险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博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事发突然,双方均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相互实施了攻击行为,且是被害人甘某龙先动手。被告人张某博在遭受对方推打时实施回击行为,实施行为时没有使用任何工具,且打中被害人面部一下,见被害人倒地后即停止侵害,行为较为克制,没有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因此,在主观上,如果认定被告人张某博对被害人甘某龙死亡后果有明知或预见,进而认为被告人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过于勉强。但被告人张某博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可以认为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较为复杂,除了类似本案的行为人意图对被害人造成轻微痛苦而实施攻击行为的情况外,还有行为人意图摆脱被害人控制或拉扯而实施的强力甩手、转身等防御行为造成他人倒地磕碰或引起原有病症发作死亡的情况。一般而言,后者的危险性较小,有的属于本能之举,亦可能不以犯罪论处,除非争执发生在马路边、行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等极易摔倒磕碰的场合或者对年老体弱者及幼童等特殊对象实施。此外,虽然是采用拳打脚踢掌推等徒手方式殴打被害人,但打击没有节制或者当时场所特殊而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如长时间殴打,或者在楼梯口、车辆穿行的马路边猛推、追赶被害人的,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  ……

刑法总论案例教程 作者简介

  雍自元,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主持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主持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刑法总论》慕课和《刑法总论》省级教学示范课。出版专著《青少年犯罪研究》,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编《刑法学》《刑法学总论》省级规划一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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