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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应知的民法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76862
- 条形码:9787519776862 ; 978-7-5197-768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人应知的民法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以日常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热点问题为背景,通过真实的裁判案例介绍、法律索引、律师解读等方式,对《民法典》中的专业法律知识以通俗的语言进行讲解,并提出作者的独特观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学习《民法典》,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日常生活问题,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其中,典型案例部分选取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物权编、合同编等方面日常法律概念容易混淆、法律纠纷发生较多、《 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适用有所变化的常见案例,通过细致讲解的方式普及基本法律概念和常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和法律适用原则,使读者能够简单通俗地理解法律原则,了解法律规则,形成法律思维。作者系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热爱历史文化的专职律师,因此在个别案例的引文介绍和律师解读部分还融入了文学、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常识,使枯燥的法律知识与日常生活、文化美学等相结合,以期给读者提供更佳的阅读体验。
人人应知的民法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目录
目录
**部分 婚姻家事法律问题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道德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婚内出轨能否作为离婚赔偿的条件
婚内一方存在多次出轨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应当视为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三、分手时能否索要恋爱期间的部分花销
情侣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互赠礼物等行为应当结合转账金额及用途或礼物贵重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赠与
四、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定及抚养费标准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当事人拒不配合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DNA鉴定,也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和承担问题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不能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决定性因素
六、丈夫赠与主播的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
丈夫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出于其他目的直接向女主播进行赠与的,妻子可以请求女主播予以返还财产
七、丈夫在平台打*后妻子无法索回财产
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的打*应当视为消费行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构成赠与的,打*人或其配偶均无权主张返还
八、前儿媳欲嫁给前公公,法律是否应当允许
类似于前儿媳欲嫁前公公等问题,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此类婚姻登记,但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婚姻关系的真实合意
九、继承中的财产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后,遗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分割遗产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无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老人可分得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继承时依法均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律问题
一、侵犯著作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传播其作品,或就该作品对外提供服务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侵犯所有权—排除妨害、支付租金
物权人在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被他人侵占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三、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行为人贬损他人名誉致不特定多数人对其产生不当评价的,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责任
四、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擅自占用、处分不动产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侵犯使用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行为人因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现实危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同时受害人在维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放任或主动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好意施惠
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担保责任法律问题
一、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
抵押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的概念不同,债权人有权主张按照抵押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担保范围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
动产不仅可以质押也可以抵押,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留置权的成立与行使
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外,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确保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
四、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部分 房屋买卖法律问题
一、借名买房产生纠纷的法律问题(1)
非因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的限购政策、经济适用房供应政策等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借名买房行为合法有效
二、借名买房产生纠纷的法律问题(2)
借名买房以规避政策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为条件的,借名买房的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三、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责任
夫妻中的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屋的,如果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且购买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则买卖关系合法成立,房屋应当归购买人所有
四、楼盘烂尾后按揭贷款偿还问题(1)
银行在发放个人购房按揭贷款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等原因未履行资金支付的监管义务,致使开发商挪用项目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期交房的,购房人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有权拒绝偿还贷款本息
五、楼盘烂尾后按揭贷款偿还问题(2)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购房者未清偿部分的按揭贷款应由开发商继续偿还
六、购房后能否主张退赔精装修的差价
商品房的装修价格不能直接等同于装修标准,房屋购买人不能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装修标准低于约定的装修标准为由要求返还装修差价
七、层高缩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层高“缩水”使得房屋的可用空间相应减少,在实际层高明显少于合同约定的层高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八、恶意串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恶意买受人即使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利的法律保护顺序在先,其权利亦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或者保护顺序在后的其他买受人
第五部分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标准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二、民间借贷“砍头息”问题
“砍头息”属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民间借贷行为,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应当避免出现这种行为
三、法定利率上限不影响律师费的主张
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费用”,即使借款利率已达法定利率上限,出借人亦可要求借款人承担其合理支出的律师费
四、出借人对已支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时成立,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借款合同合法成立的举证责任
五、职业放贷人的法律认定及法律后果
资金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反复或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行为明显带有营业性、营利性特点的,可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第六部分 物业纠纷法律问题
一、业主应当依约履行物业费等费用交纳义务
物业服务人无论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小区自治管理公约、方案、规定等,均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二、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前提下,即使出现服务质量瑕疵,亦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三、门禁卡、电梯卡等不能与物业费进行捆绑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四、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退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无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流程是否合法,原物业服务人均应当依法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
五、“人防车位”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核算在商品房开发成本之外时,应当认定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房屋销售实际已转化为全体购房业主承担,“人防车位”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六、停车费中包含车位租金和停放费是否合理
通常所说的小区停车费或称车位费,一般包含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费两部分费用
七、业主被隔离桩设施绊伤物业服务人须担责
物业服务人实际工作存在疏忽或者漏洞,致使业主因此受到伤害的,即使业主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物业服务人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业主抄近道回家致摔伤物业服务人不担责
受害人系因贪图方便、自甘风险、破坏管理秩序或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行为导致危险的发生,物业服务人不应成为“背锅侠”
第七部分 常见合同法律问题
一、几种常见的合同纠纷
1.疫情期间房租纠纷问题
在疫情突发期间,人们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通过协商调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或价款数额等,维持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促进市场交易的持续稳定,维护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2.一般租房合同违约问题
房屋承租人以实际搬离承租房屋、拒付租金等方式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不能达到合同实际解除的效果
3.买卖合同现实交付问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取得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应当自交付完成之时发生转移
4.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问题
加工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定作方首先采取的措施应是要求加工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5.合同欺诈法律认定问题
合同欺诈将直接危及合同本身的效力,欺诈方的行为程度和后果,可能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问题
1.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不应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诉讼中即明确提出,否则权利人就有可能失去抗辩权的保护
2.诉讼时效届满后偿还部分债务不能中断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债务人自愿偿还了部分债务,也不能再产生时效中断的作用
3.连带债务人行使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具有涉他性
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仅能约束自身,对其他债务人不具有实质影响,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仍然有效
三、合同签订常见的陷阱
1.陷阱一:订金、定金要分清
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购买人应当认真辨别“定金”与“订金”的适用,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陷阱二:扩大解释应提防
合同当事人在与对方协商制定合同条款时,应当提防相对方通过扩大解释加重自身一方的法律义务,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3.陷阱三:放弃权利须谨慎
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而当该种处分行为直接带来自身权利缩减、义务加重的情形时,应当审慎确认
4.陷阱四:法律关系当明确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首先明确合同的性质,也即想要通过合同达到什么样的行为结果,并留存体现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性证据
5.陷阱五:关键内容勿写错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实、仔细审查,尤其涉及大宗商品交易或者大额资金支付的合同,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6.陷阱六:空白合同自担责
空白合同的提供方实质上已经将合同空白处填写相关内容的权利让渡给了合同相对方,因此只要相对方填写的内容合法有效,空白合同的提供方就应当受到约束,依约履行相关义务
7.陷阱七:另类合同——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具备合同基本要素及履行条件时,应当认定其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合同
8.陷阱八:另类合同——备忘录
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备忘录”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合同
第八部分 如何选择律师服务
目录
**部分 婚姻家事法律问题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道德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婚内出轨能否作为离婚赔偿的条件
婚内一方存在多次出轨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应当视为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三、分手时能否索要恋爱期间的部分花销
情侣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互赠礼物等行为应当结合转账金额及用途或礼物贵重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赠与
四、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定及抚养费标准
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当事人拒不配合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DNA鉴定,也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或所举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和承担问题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不能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决定性因素
六、丈夫赠与主播的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
丈夫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出于其他目的直接向女主播进行赠与的,妻子可以请求女主播予以返还财产
七、丈夫在平台打*后妻子无法索回财产
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的打*应当视为消费行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构成赠与的,打*人或其配偶均无权主张返还
八、前儿媳欲嫁给前公公,法律是否应当允许
类似于前儿媳欲嫁前公公等问题,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此类婚姻登记,但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婚姻关系的真实合意
九、继承中的财产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后,遗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分割遗产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应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无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老人可分得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继承时依法均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律问题
一、侵犯著作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传播其作品,或就该作品对外提供服务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侵犯所有权—排除妨害、支付租金
物权人在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被他人侵占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三、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行为人贬损他人名誉致不特定多数人对其产生不当评价的,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责任
四、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擅自占用、处分不动产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侵犯使用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行为人因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现实危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同时受害人在维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放任或主动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七、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好意施惠
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担保责任法律问题
人人应知的民法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齐博学,1982年6月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先后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家合伙人、专职律师。齐博学律师曾在大型国有工程设计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任职,担任过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和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担任专职律师以来,齐博学律师始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代理过多宗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较丰富的民商事诉讼服务经验和法律实务研究经验,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在民法、商法、公司法等领域。 马永正,1988年8月出生于“愚公故里”河南济源,法学学士,先后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现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多次受邀为海南省电视台等媒体法治栏目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纠纷解决方案,先后为多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及美国华商会等单位和个人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擅长提供重大疑难民事、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方案,尤其是公司治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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