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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7】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3535
- 条形码:9787521633535 ; 978-7-5216-3353-5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7】 本书特色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7】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分册收录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内容及关联法律规定。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产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法相关法律规范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7】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第六编 继承
**章 一般规定
**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千一百四十六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确定】
**千一百五十四条【按法定继承办理】
**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
**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关联法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年7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1986年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1991年1月26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9年10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1986年6月20日)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1991年4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年10月1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1988年4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1990年2月5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1990年8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15日)
实用附录
分家析产协议(参考文本)
遗赠扶养协议书(参考文本)
遗嘱(参考文本)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继承纠纷诉讼流程图
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公民的人身权可否被继承?
02.继承开始后,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03.哪些财产、权利不可继承?
04.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0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被继承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06.根据法律规定,哪些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可以继承?
07.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08.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09.继承权的承认或者放弃规则是什么?
10.遗赠的承认或者放弃规则是什么?
11.放弃继承权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2.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3.丧失继承权会产生哪些后果?
14.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15.继承权的丧失是否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16.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17.声明断绝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是否还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18.死者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如何继承?
19.放弃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还能代位继承?
20.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21.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2.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3.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分配给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当事人可否主张权利?
24.在遗产分割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5.自书遗嘱有效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26.代书遗嘱中的见证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27.如何办理公证遗嘱?
28.遗嘱人生前立了数份遗嘱的,应如何处理?
29.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义务?
30.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31.遗产中有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若正值股票市场动荡时期,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将股票出售,以防止股票贬值?
32.遗产管理人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33.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应注意哪些问题?
34.继承开始后,谁有义务通知尚不知道的继承人?
35.存有遗产的人如何妥善保管遗产?
36.共有人之一死亡时,应如何继承?
37.怎样区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38.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39.人工授精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40.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41.如何制作遗产分割协议?
42.夫死妻再嫁,可否带走所继承遗产?
43.如何确定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顺序?
44.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
45.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进行公证?
46.如何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继承人需要证明有血亲关系吗?
02.死亡赔偿款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03.农村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0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吗?
05.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吗?
06.“出走”妻子能否主张继承丈夫遗产?
07.继母与生父离婚后,是否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08.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09.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是否可以多分?
10.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既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又有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如何分配遗产?
11.自愿赡养老人,如何认定尽到了扶养义务?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分得遗产吗?
13.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吗?
14.老人去世,保姆主张按日记继承遗产,能否得到支持?
15.代签名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16.被继承人代书遗嘱、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有效吗?
17.夫妻之间代立遗嘱行为是否有效?
18.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19.夫妻双方共同对共有房产所立遗嘱,一方撤回遗嘱的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遗嘱效力?
20.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21.代书遗嘱无效,其真实意思是否应当实现?
22.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
23.遗嘱背面有补充遗言,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
24.立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时怎么处理?
25.遗赠扶养协议能否撤销?
26.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为被继承人指定遗产管理人?
27.债务人死亡后其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亦不担任遗产管理人情形下的债务如何处理?
28.利害关系人有争议,法院指定遗嘱管理人时应考虑何种因素?
29.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30.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且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各继承人是否应承担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
31.遗腹子成活十天后死亡,是否享有继承权?
32.抚恤金能否作为财产遗赠?
33.分割遗产清偿债务时,是否要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4.继承遗产的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35.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吗?
36.遗产债务清偿的主体和范围如何确定?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7】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编继承 **章一般规定 **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解读 继承→继承是指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又称为财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以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是对继承的基本分类。 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就是继承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依法享有继承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主要包括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就是死亡时遗留财产的自然人。被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因为法人、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破产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清算以处理其财产。继承人就是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受遗赠人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接受其赠与的人。 (2)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围绕遗产的分割与处分展开。 (3)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在遗产分割前妥善保管存有的遗产,根据遗嘱的要求履行被继承人对继承所附加的义务等。 实务应用 01 公民的人身权可否被继承? 公民的人身权,如荣誉权、署名权、名誉权等,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者继承,即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我国法律也规定,遗产只能是财产及一些财产性的权利,而人身权不可被继承。 关联参见 《宪法》第1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 **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条文解读 继承权→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有:(1)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2)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4)继承权的本质是独立的民事权利。 继承权的取得与实现需要依赖于两个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就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继承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继承期待权。(2)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权利。(2)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人如果不放弃继承,即可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3)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继承权作为财产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当然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案例指引 01继承人需要证明有血亲关系吗? 刘某某于1989年8月与藏某红结婚,生育一女藏某某。1995年2月,刘某某与藏某红协议离婚,约定:藏某某由藏某红抚养,刘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1997年12月刘某某又与姚某某结婚,生育子女刘某1、刘乙。2010年8月15日刘某某死亡,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900余万元,未留遗嘱。 刘某某死后,藏某某主张继承遗产。姚某某私自采取藏某某的头发与刘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遗留物,隐名送鉴定机构进行DNA检测,结论排除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藏某某。藏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刘某某的遗产。姚某某等人则向法院主张对藏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享有继承权;若无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不享有继承权。藏某某不同意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拒绝鉴定时,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则。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原告在该案件中享有继承权。 二审法院对姚某某等人的亲子关系鉴定的请求仍不予支持,除改判确定遗产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外,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藏某某的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因此,一、二审不支持姚某某等人亲子鉴定的主张,是依法对藏某某及其母亲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对逝者刘某某名誉的尊重,是正确的。 关联参见 《宪法》第13条;《*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与应用【7】 作者简介
李连宇,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职于中国法制出版社。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国际法、民法、公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专业,法律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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