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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作者:成知博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5.4(7.0折) 定价  ¥22.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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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3504
  • 条形码:9787521633504 ; 978-7-5216-3350-4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本书特色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分册收录了《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内容及关联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基本的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四编人 格 权

**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时的考量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千零一条【自然人身份权利保护参照】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二条【生命权】

**千零三条【身体权】

**千零四条【健康权】

**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千零六条【人体捐献】

**千零七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

**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千零一十条【性骚扰】

**千零一十一条【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千零一十七条【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肖 像 权

**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

**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

**千零二十条【肖像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名誉】

**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

**千零二十六条【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千零二十八条【名誉权人更正权】

**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

**千零三十条【处理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

**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隐私】

**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千零三十七条【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千零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安全】

**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实用附录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民事诉讼流程示意图

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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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编  人 格 权 **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解读 人格→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资格,也指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当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一体,成为一个人时,就是民事主体,人格利益就成为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基本、*重要的权利。与“人格”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权利能力,而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权利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享有人格权;但人格权所涉及的是人格利益而非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格。 享有→所谓“享有”,针对的是人格权的积极权能,可以解释为拥有、支配、收益。拥有表明民事主体对人格的控制,不受他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这里的拥有类似于物权的“占有”。支配指的是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处分人格权的伦理价值和财产价值,这种支配既有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方面的实现,也有财产价值的变现。收益表明基于部分人格权的商业使用,人格权能够作为目的,也能够作为手段。在商业使用过程中,民事主体可以获得许可使用费、转让费。 保护→所谓“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人格权的消极权能。从本编来看,主要是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类似于物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的绝对性而衍生的权能,即权利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合法人格权益。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因人格权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义务主体是人格权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此,人格权是绝对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权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就特定的人格利益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关联参见 《宪法》第37条、第38条;《刑法》第236—238条、第2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0条、第43条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类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解读 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但《民法典》并没有从内涵的角度作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及外延的方式作的界定,即人格权是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民事权利,这样做的好处是保持开放性,为未来新出现的人格权类型留有足够的空间。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尊严(而不是人身自由),具体内容是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有创造功能(创造新的人格权)、解释功能(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补充功能(保护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人格利益),但是实际发挥*重要的功能是补充功能,即在具体的人格权之外,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都予以保护,当这些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实务应用 01.未经男方同意使用其精子配子,侵犯了男方何种权利?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试管婴儿”已成为不孕不育夫妇普遍采用的生育方式,由此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增多。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例如,甲男与乙女系同居关系,甲男经诊断为原发性不孕,双方决定采用体外受精方法生育子女。双方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先后产下两名女婴。随后,乙女在未告知甲男的情形下,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又产下一名男婴。后乙女要求甲男承担抚养责任。甲男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甲男是男婴的遗传学父亲,甲男与乙女共同拥有男婴胚胎的处置权,男婴之出生应取得甲男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甲男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男婴之出生,侵犯了甲男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生育伦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甲男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乙女要求男婴由甲男抚养,理由不成立。 案例指引 01.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参见《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2022年4月11日发布), 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载*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4261.html, *后访问日期:2023年2月27日。) 原告石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的养女和唯一继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的堂侄。石家岭社区曾于2009年对村民坟墓进行过搬迁,当时所立石某信夫妇墓碑上刻有石某连的名字。2020年夏,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除进行经济补偿外,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的名字。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的姓名,返还墓地搬迁款,赔偿精神损失。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获得名誉、声望等社会评价,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有墓碑上镌刻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意遗漏石某连的刻名,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令石某荷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的姓名、石某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3736元。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本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法规新解读·全新升级第5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与应用【5】 作者简介

成知博,外交学院法律硕士,现任职于中国法制出版社。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民法典、劳动社保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专业,法律功底扎实,写作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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