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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视野下的国际法理论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3290
- 条形码:9787521633290 ; 978-7-5216-3329-0
- 装帧:8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家视野下的国际法理论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内容专业,包括了自然法、实证法以及法社会学等多重维度,以期全面分析国家与国际法的内外联系以及相互作用,对国际法进行了多角度剖析。
国家视野下的国际法理论研究 内容简介
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是产生和推动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力,其在国际法体系及秩序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影响都不言而喻。受凯尔森《主权问题与国际法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等著作启迪,本书试图以国家本位研究现代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但与一元论的客观纯粹法理学角度不同,本书采用自然法、实证法以及法社会学等多重维度,以期全面分析国家与国际法的内外联系及相互作用。
国家视野下的国际法理论研究 目录
**章??国际法基本理论
**节??国际法的理论体系 / 003
一、导言 / 003
二、国际法的特殊性 / 004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 007
四、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 008
第二节??国际法主体 / 009
一、导言 / 009
二、国家 / 009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 010
四、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 010
第三节??国际法的发展及主流理论学说 / 012
一、国际法的发展 / 012
二、国际法主流学派 / 013
三、国际法基本理论 / 013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 / 014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及编纂
**节??国际法的渊源体系 / 019
一、导言 / 019
二、国际条约 / 020
三、国际习惯 / 021
四、其他辅助性国际法律渊源 / 023
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 / 029
一、导言 / 029
二、联大编纂工作 / 030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节??国家的构成要素 / 033
第二节??国家的类型与特殊承认 / 035
一、国家的类型 / 035
二、国家的特殊承认 / 036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权利 / 039
第四节??国家的豁免与继承 / 042
一、国家的豁免 / 042
二、国家的继承 / 044
三、国家档案利用的权利与义务 / 047
第四章??国家与国际组织法
**节??国际组织的发展及作用 / 053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历程 / 053
二、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作用 / 054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机构设计及运作模式 / 056
一、国际组织的机构设置 / 056
二、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 056
第三节??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及联合国制度 / 059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法律地位学说 / 059
二、联合国 / 061
第四节??国际组织与国家关系 / 068
第五章??国家与个人法
**节??国际法上特殊的个人 / 074
一、难民 / 074
二、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 / 074
第二节??国际法上国家与个人的联系 / 076
一、国籍与国籍法 / 076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 078
第三节??国家与个人的国际法律制度 / 081
一、外交保护 / 081
二、引渡 / 082
三、庇护 / 084
第六章??国家与领土法
**节??国家领土 / 087
一、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和组成 / 087
二、领土的变更与取得 / 090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 094
第二节??边界和边境制度 / 097
一、边界条约 / 097
二、边境制度 / 097
第三节??南极和北极 / 100
一、南极 / 100
二、北极 / 101
第七章??国家与海洋法
**节??导论 / 105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 105
二、海洋法的编纂 / 106
第二节??国家海洋权利及其划分 / 108
一、基线和海洋权利 / 108
二、内水、领海、毗连区制度 / 108
三、国际海峡和群岛水域 / 113
四、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 114
第三节??公海自由与国际海底区域 / 117
一、公海自由 / 117
二、国际海底区域 / 119
第八章??国家与国际环境保护
**节??导论 / 124
一、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史 / 124
二、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渊源与特征 / 125
第二节??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 128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 128
二、污染者付费原则 / 128
三、损害预防原则 / 129
四、风险预防原则 / 130
五、国际合作原则 / 130
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131
第三节??国际环境损害 / 132
一、定义 / 132
二、哈蒙主义 / 133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135
四、国家责任 / 136
第九章??国家与国际人权保护
**节??国际人权保护的内容及发展 / 144
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 144
二、国际人权法的内容 / 145
第二节??国际人权法的监督机制 / 147
一、全球监督机制 / 147
二、区域监督机制 / 148
第三节??国家与国际人权保护 / 150
一、人权本质 / 150
二、国家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关系 / 151
第十章??国家外交制度理论
**节??外交机关 / 156
一、国内外交机关 / 156
二、外交代表机关 / 157
第二节??外交人员 / 159
一、使馆人员 / 159
二、外交团与特别使团 / 160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 161
第三节??领事制度 / 166
一、领事关系 / 166
二、领馆 / 167
第十一章??国家的国际责任法
**节??国家责任法 / 175
一、国家责任法的发展历程 / 175
二、国家责任法的编纂与发展 / 176
第二节??国家责任 / 178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 178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解除 / 181
三、责任的一般形式 / 182
第三节??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 / 184
一、国际赔偿责任的内涵 / 184
二、国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87
第十二章??国家战争法理论
**节??导论 / 192
一、战争权 / 192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 194
三、限制使用武力的困境与挑战 / 195
第二节??国际人道法 / 197
一、国际人道法概念 / 197
二、国际人道法体系 / 198
参考文献 / 200
国家视野下的国际法理论研究 节选
国际法主体 一、导言 国际法主体就是有国际法律人格的行为体,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履行责任、参与国际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下面就从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履行责任以及参与国际行为行动四个要素分析国际法主体。**,享有权利。不同国际法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可以是诉权行动,也可以是拥有财产。其中,国家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国家主权,包括平等、独立、管辖等内容。第二,承担义务。国际法主体承担的义务是和权利辩证统一的。比如,一国享有国家独立权,其他国家有不干预内政的义务。第三,履行责任。如果国际法主体没有尊重权利,或者违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目前国际法的责任主要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以及个人刑事责任。第四,参与国际法行为行动。这体现了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能力,包括参与国际会议、参与国际诉讼、参与国际仲裁等。 二、国家 早期,国际法主体只有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虽然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可以说“无国家,无国际法”。因为无论是国际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还是国际法规范的遵守和实施,国家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会在后面的章节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类国际法主体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这类是国际法的被动主体。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发展至某个阶段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并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发展,逐渐被承认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法主体之一。但与国家相比,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有限的、派生的。因为国际组织不是国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并且其活动范围也仅限于组织章程规定的范围。 国际法上争取独立的民族主要指代一个民族从事反抗外来统治、争取独立与解放的政治实体。争取独立的民族一般已符合实际控制一定区域的领土并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国际上的代表,实践中,争取独立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名称,比如民族解放组织、民族解放阵线、民族解放军和临时政府等。作为国际法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是随着20世纪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承认的,它的法律基础是人民自决权。但是,争取独立的民族不能与国家相比拟,它只是一种过渡型“国家”,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也正因如此,一些西方学者并不承认其国际法主体地位。例如,巴基斯坦解放组织在1964年成立后,在一些国家设立了使团和驻外机构,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承认,但对这样一个争取独立的民族一些国家仍不予承认,不赋予其国际法主体资格。 四、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第三类国际法主体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其中,非政府组织包括跨国公司、企业、非营利组织等。随着国际法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已然具有特别强的国际能力和影响力。比如,红十字会国际法委员会可以直接召开国家间的国际会议并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并可以依据《日内瓦公约》到发生武装冲突的地方进行救援。因此,非政府组织可以在国际社会发声和采取行动,从而在新国际法理论中被视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跨国公司随着其财力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对于其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上也有广泛讨论。但目前国际法主流观点仍然认为跨国公司没有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比如,有学者指出国际法上的跨国公司在某些情形下和国家享有平等的地位,在投资仲裁领域中,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以平等地位参与仲裁,进行纠纷解决,因此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是,对于这种说法,也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在这种情形下不是上升到和国家一样的地位,而是国家降格为法人。因此,跨国公司虽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影响力明显提升,但是从主流学说上看,仍然没有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只是有资格和国家按照国际法规则在国际司法机构进行争端解决。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是一个争论的问题。目前有否定论、唯一主体论和特殊主体或部分主体论三种观点。如果从国际法主体资格要素出发观察,个人也应当是某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个人可以根据国际法享有某些权利。比如,国际人权法上就要求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向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定期提交报告。国际组织也会针对报告进行提问和评估。在国际人权条约中,个人可以向国际机构提供文件,申诉国家侵犯人权的权利。因此,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较为突出和明显。第二,个人在国际法上也承担部分国际法责任。比如,在国际强行法领域,像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罪以及种族灭绝罪等都是由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相应的国际刑法的责任,因为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基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而构成事实上的不可能。第三,个人还可以参与国际法行动,例如,联合国前秘书长调停国际争端。因此,当前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比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明确了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他人格视为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主体。但是,个人应当理解为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因为其并不能正式参与国际法的创制,即制定国际法。因此,个人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特殊国际法主体。
国家视野下的国际法理论研究 作者简介
方熠,本科就读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后赴荷兰提尔堡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21年1月起任教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任讲师。曾获荷兰教育、文化和科技部奖学金,荷兰郁金香奖学金。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调解、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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