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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0辑)2021.4

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0辑)2021.4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3-01
开本: 23开 页数: 24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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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0辑)2021.4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7453
  • 条形码:9787510937453 ; 978-7-5109-374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0辑)2021.4 内容简介

本辑内容包括执行工作政策与精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理解与适用、案例分析、论文选登、调查分析、他山之石等,并增加民法典实施与执行工作专题。选取10篇文章系统论证执行事务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及9部新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紧密结合执行工作理论与实践,能够为全国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提供及时、权威的执行工作业务指导和参考,对于正确理解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破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0辑)2021.4 目录

【执行局长论坛】
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奋力推进江西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司法解释、文件权威解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
在执行复议过程中新的司法解释生效的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
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民事强制执行法】
执行时效的制度变革、规则适用与立法展望

【执行热点前沿】
不动产权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权益保障和利益平衡
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殊途同归
——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民法典视野下物权期待权的代位行使
——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规则适用为中心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合同可执行性问题研究
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查找路径之重构与完善

【调研与实证】
关于江苏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2017-2021年)
关于基层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调研报告
——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为分析样本

【执行管理和信息化专题】
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数字化架构
——以黄岩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为视角

【*高人民法院案例与解析】
残疾赔偿金与护理费执行问题
——田某某与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评析

【地方法院案例与解析】
法院应通知分配过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赵某平与虞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评析
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执行顺位问题
——江某平申请执行监督案

【执行信箱】
限制消费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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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0辑)2021.4 节选

  《执行工作指导(2021.4总第80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受主权豁免思想的影响,国家赔偿责任在两大法系的确立比其他责任形式晚得多,创设至今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现今多数国家及地区,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司法赔偿多限于冤狱赔偿即刑事赔偿,对于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的司法行为,都认可司法豁免原则,即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诚如学者所言,关于法律之适用及证据之取舍,难免有不同之见解,不能因其见解之不同,而令负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遵循司法豁免原则,裁判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审查范围,且非刑事司法赔偿相对于刑事赔偿,司法豁免适用的空间更大。  2011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将执行事项区分为执行实施事项和执行审查事项,2021年《*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进一步规定,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据此,执行行为可以分为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即之前的执行审查行为)。关于错误执行案件的审查范围,赔偿委员会原则上对类似于裁判行为的执行裁决行为(包括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不作审查,而是围绕执行实施行为(包括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审查。《解释》**条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将各类执行实施行为规定在赔偿范围之内,将执行裁决行为排除在司法赔偿范围之外,即单纯的执行裁决行为未被纳入国家赔偿审查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行实施行为分为采取执行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两类,与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执行实施行为分为采取调查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和采取制裁措施的划分方式有所不同,①但二者对于执行实施行为的范围界定基本一致。(二)错误执行的具体情形错误执行包括违法执行和过错执行两种形态。违法执行基于违法归责原则,是主要的侵权行为形态,指的是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执行行为。过错执行基于过错归责原则,是次要的侵权行为形态,指的是虽未违法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执行行为。与错误执行形态划分密切相关的是归责原则问题,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责任依据,即某一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是以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结果抑或行为的违法性为依据来确定赔偿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的称为过错归责原则,以损害结果为依据、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的称为结果归责原则,以行为的违法性为依据的称为违法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侧重于规范行为人的行为,结果归责原则侧重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归责原则的选择,实际上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解释》继续采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的立场,即包括错误执行在内的非刑事司法赔偿适用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有观点认为,非刑事司法赔偿适用结果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也有观点认为非刑事司法赔偿仅适用结果归责原则。但我们认为,非刑事司法赔偿不同于适用结果归责原则的冤错案件赔偿,前者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前提是一方民事主体诉诸公权力实现自己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的往往是财产权;后者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器运转产生的难以避免的风险而承受了“特别牺牲”,受到侵害的往往是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在这个层面的价值取向上,冤错案件赔偿更为侧重对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适用结果归责原则,而非刑事司法赔偿更为侧重对公权力的行为规范,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或者过错归责原则。  《解释》规定的错误执行包括违法执行和过错执行两类,考虑到错误执行的形态非常复杂,难以作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全覆盖列举,因此,《解释》第二条在2016年《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发展,按照“并、优、增”的修改思路,列举了10种具体情形。第二条第五、九、十项系新增规定,但实质新增内容仅有第十项关于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该条其余6项基本沿用了原规定的内容,但表述上予以部分修改。修改和增加主要体现在:(1)**项在原规定“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前增加“明显”,以更加符合执行工作实际。(2)第四项与民法典接轨,针对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在原规定列举的抵押、质押、留置之外,增列“保留所有权”,并增加“等合法权益”的表述。根据该项规定,错误执行造成其他非典型担保、建筑工程款等的优先受偿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赔偿。(3)第六项在原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前增加“故意”,以排除无人告知、人民法院确实不知查封物被侵犯的情形;增加了“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表述,从而将因故意不作为和因重大过失不作为的情形均予以涵括,比原规定的表述更为周延。(4)第八项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违法拍卖、变卖中的作为和不作为情形予以概括性归纳;第九项系针对实践中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损害善意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作出规定,既包括单纯作出执行实施行为的情形,也包括交织有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审查行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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