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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前沿(第4卷)

体育法前沿(第4卷)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9-01
开本: 23cm 页数: 310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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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前沿(第4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76406979
  • 条形码:9787576406979 ; 978-7-5764-069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体育法前沿(第4卷)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分为“卷首语”“特稿”“体育法治与体育法学”“体育法治与体育治理”“体育法治与体育产业”“体育法治与行业协会”“体育法治与奥林匹克”“体育法治与反兴奋剂”“学术动态”等几大板块。厚植基础、守正创新,将体育法学研究置于新时代之新的历史方位中,把握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脉搏,积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努力构建中国体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推动中国体育法治建设、健康中国建设和体育强国建设作出更多原创性学术贡献,是体育法学者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

体育法前沿(第4卷) 目录

卷首语新时代体育法学研究的使命与担当
【特稿】
大型体育赛事中的人权保护:缘起、实践与启示

【体育法治与体育法学】
2019年体育法学热点话题及研究综述山东大学体育法治研究中心
中美体育法学研究的范式、材料和流派比较研究

【体育法治与体育治理】
新冠肺炎疫情对体育赛事的影响:以不可抗力为视角
影响与应对:疫情下的职业体育政策检视

【体育法治与体育产业】
我国体育用品质量治理模式转型研究
论“中国国家队”联合市场开发的合法性

【体育法治与行业协会】
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研究
陕西省跆拳道协会实体化改革与发展研究

【体育法治与奥林匹克】
从国际法看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东京奥运会延期的合法性探析

【体育法治与反兴奋剂】
孙杨案引发的兴奋剂检查法律问题之探究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可卡因违规处罚条款评析

【学术动态】
择善而从——《美国职业体育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2018版《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
2020版《与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2021年学术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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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前沿(第4卷) 节选

  《体育法前沿(第4卷)》:  (一)体育用品消费者与企业的共益关系:契约共益  作为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企业,为了赢得顾客与市场,一方面会与其他领域企业一样,争取大多数行业都通行的非强制性体系认证,如ISO9001、ISO14001、ISO28001等相关认证,从而为自己的体育用品背书上质量信誉;另一方面,还会在体育行业领域争取特有的非强制性体育服务认证和体育用品(产品)认证,目前国内体育领域认证较为有声望的有:北京国体世纪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推出的NSCC认证,以及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推出的体育场所服务认证。更有不少体育用品企业为获得国际市场,会争取国际篮联、国际羽联、国际田联的体育用品认证。总体而言,企业申请非强制性认证都是为了创建品牌、赢得市场,提升产品附加值。然而,这背后的更深层次原因则是行政的推力,尤其是当认证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有某些千丝万缕联系的时候,如行业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投资成立该行业领域的认证机构(公司),此时那些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认证的动机难再单纯,企业是否有相关认证,直接导致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照”程度不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认证证书并非代表特定质量,质量与认证背离现象时常发生。究其根源,企业并未将消费者所追寻的质量利益放在**位,而是一味地迎合某些主管部门。另外,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狭隘的政绩观,把企业获得认证证书的数量当作企业质量提升的标志,而几乎顾不得消费者所需的质量利益。消费者之“弱”更多地不是体现在与企业的市场交易中,因为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下,消费者并不“弱”,反而很强。消费者之“弱”更多地体现在被政府有关部门的忽略甚至忘记,一些地方政府更加关注企业,因为企业不只缴税,还可能缴罚款,这些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纯粹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模式,是无法真正保护体育用品消费者质量利益的,从这些年公众开始不再相信认证证书的现象来看,纯粹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模式不仅没能很好促成良性体育用品市场秩序的建立,反而还伤害了质量认证的公信力,*终伤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  从消费者权益视角考察,我们要更多地选择或设计有利于企业与消费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制度,摒除行政监管主体的部门利益本位思维,转为以消费者权益为本位,鼓励消费者利用民事权利救济模式来驱动企业规范使用体育相关认证证书、规范生产体育用品。这也是“放管服”背景下,控制政府监督管理权,彰显公众民事自主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都从各自角度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更多倾向于将消费者视为弱者而对企业进行侵权责任追究。我们不反对相关法律对消费者的倾向性“照顾”,只是这种“照顾”将消费者置于弱势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在为政府有关部门扩张行政监管职权,合法干预包括认证在内的第三方评价业务找借口,也造成一些“红顶”第三方机构身披合法外衣带头垄断认证市场的现象,*终伤害的还是消费者。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以体育用品为基础设施的体育服务企业,*好的规制方式不是靠政府行政,而是在完善民事权利立法的前提下依托消费者自身维权。消费者在体育用品市场关系中,不仅无须被更多地特殊保护,反而应该强化自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善于利用市场交易中的契约捍卫自身权益,在体育用品质量维权领域尤其如此。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以避免过分维权,如职业打假行为;二是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7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了“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第27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这项制度是对《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力补充,因为《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理论上消费者同样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但如果消费者无从知晓具体标准内容,就无法直接对照,导致维权成本较高。所以,在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确立之前,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提起违约之诉的前提一般是产品存在明显瑕疵。而随着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的确立,消费者可以产品的实际标准与企业声明的标准不一致而起诉,这便促进了消费者与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因为企业必须公开其标准,实际是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对具体的消费者而言,该项质量承诺具有合同效力,意味着任何购买、使用特定体育用品消费者,在产品未达企业声明标准时,不管是否有损害发生,均可以“违约”为由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单个消费者或许力量真的有限,但考虑到企业所面临的不特定消费者,那么这个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一旦消费了其产品就成了“特定且数量巨大的消费者群体”,有学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修订时也应考虑体育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作必要之策应,并支持体育消费公益诉讼之形成”,这为消费者集体维权提供了一种较好的思路。消费者一旦以产品实际标准与企业声明的标准不一致为由提起违约之诉,那么该企业所面临的败诉风险及社会舆论压力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这一点上看,“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已经绑定了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一旦消费者利益受损,通过该制度的落实,企业将面临利益减损、声誉减损的风险,从而倒逼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其声明的标准规范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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