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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9743
- 条形码:9787521629743 ; 978-7-5216-2974-3
- 装帧:字典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5】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汇集十年精华 展现裁判思维 促进适法统一 根据*新的案由规定进行编排,细分栏目,快速查询 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提炼裁判规则,分析法律适用方法 实务性:一本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司法实务参考用书 工具性:一部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类型化裁判规则的小全书 【增值服务】内附精美书签,扫描其中二维码,即可免费使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5】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本书包含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在内容上有以下特色:一是突出裁判规则价值。以历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采用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案例为精选基础,优中选优,提供给读者十余年积累的多类型、多视角的疑难新型典型性案例,概览人民法院的类型化裁判规则。二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的理念,丛书分卷细化,每卷根据*新的案由、法律适用问题分类编排案例,以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案件焦点的核心内容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三是注重案例分析的实用性。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原“法官后语”进行完善,高度提炼案例对理解和适用新法新规的参考价值,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司法工作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5】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目录
一、婚姻家庭纠纷
(一)婚约财产纠纷
00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彩礼的处理
——李某甲诉李某乙婚约财产案
002彩礼的认定及“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
(二)离婚纠纷
006离婚案件中虚假离婚合意之司法认定
——陈某诉张某离婚案
007离婚协议对变更子女姓名的约定无强制效力
——魏某诉郑某离婚案
008以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之探析
——马某诉李某离婚案
009先行判决在离婚诉讼中的程序价值与司法适用
——赵某诉姚某离婚案
010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
——高某诉庞甲离婚案
……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四)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五)婚姻无效纠纷
(六)撤销婚姻纠纷
(七)同居关系纠纷
(八)亲子关系纠纷
(九)抚养纠纷
(十)赡养纠纷
(十一)收养关系纠纷
(十二)监护权纠纷
(十三)探望权纠纷
(十四)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一)法定继承纠纷
(二)遗嘱继承纠纷
(三)遗赠纠纷
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节选
035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适用及认定标准 ——林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16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离婚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 【基本案情】 陈某与林某于1993年10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1月25日育有一子陈某男。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对陈某男进行韦氏智力测验,检测结果为:属重度智力低下;患者不能正常交流与沟通。陈某女出生于2011年11月10日,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于2014年4月30日由陈某之姊陈某丽收养,并办理收养登记,实际由陈某、林某进行抚养。 陈某年工资收入342600元。林某现无工作,每月收取房屋租金6000元,陈某公积金每月4000元在其手中,另外其母亲和姐姐会贴补其一些费用。 另查,夫妻共同财产如下:(1)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1331号房屋(以下简称1331号房屋),要求房屋归陈某,陈某给付林某折价款。(2)牌号为京××的沃尔沃牌小汽车,要求车辆归陈某,陈某给付林某折价款。(3)北京市朝阳区103号房屋(以下简称103号房屋)中属于陈某的50%份额归林某所有,不同意给付陈某折价款。 林某另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林某称其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要求陈某补偿其200万元。(2)林某另称其未来生活困难,要求陈某补偿其未来20年的生活费861660元。(3)林某还称陈某存在家暴、出轨、虐待和遗弃子女的行为,要求陈某赔偿其精神赔偿金10万元。陈某对林某上述主张均不同意。 【案件焦点】 陈某应否给予林某补偿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双方离婚。关于陈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陈某女长期跟随陈某、林某共同生活,陈某、林某事实上对陈某女负担抚养义务,现陈某、林某离婚,客观上增加了林某抚养负担,陈某应给予补偿,法院根据陈某女现阶段的生活教育情况,结合陈某的收入状况及其他抚养负担,酌定陈某每月支付陈某女抚养费4000元至陈某女年满18周岁止。林某以其为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要求陈某补偿其20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夫妻之间家庭分工不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方式存在差别,个人付出难以量化,林某固然在对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上付出更多,但也不能否定陈某对家庭的贡献。其次,家庭付出的多少并非法律上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理由。林某以未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陈某补偿其未来20年的生活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现阶段未参加工作,独自照料两个孩子,收入来源较陈某存在很大不足,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本着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有关规定,另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考虑。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结合案件查明事实予以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陈某与林某离婚; 二、在陈某女由林某实际抚养期间,陈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向林某支付陈某女抚养费4000元至陈某女年满18周岁止; 三、1331号房屋归林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林某负责偿还,陈某予以配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可待抵押登记注销后另行办理;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陈某房屋折价款500万元; 四、牌号为京××的沃尔沃牌小汽车归林某所有,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陈某折价款6万元; 五、103号房屋原由陈某享有的50%份额分别由陈某享有25%、林某享有25%; 六、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林某40万元; 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林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离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陈某女的收养问题以及其他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双方陈述情况以及陈某男的身体原因,可以认定陈某、林某曾存在与陈某女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实际上陈某女多年来亦是由二人照顾。现林某在本案中表示愿意继续与孩子共同生活,在林某实际抚养陈某女期间,陈某应当承担部分抚养费,原审法院所判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婚后房产的分割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处理较为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林某应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中因陈某男患病长期就医,家庭负担较为沉重,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衡量,林某照顾孩子起居就医等时间较长,付出较多,可以认定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此外,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原则,应对林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亦符合案件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本案即涉及其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在审判中准确把握离婚经济补偿的相关认定标准,是本案中值得研究探讨的重点问题。 一、我国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沿革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具体体现在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漏洞,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条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于在我国绝大部分家庭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使用率明显偏低。 我国民法典出台后,在婚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即民法典**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适用以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 由于婚姻法与民法典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处于同一位阶、不存在种属关系,伴随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废止,在两部法律冲突时就会引发法律溯及既往的适用问题。本案中,具体需厘清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跨越”民法典实行前后的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从理论上分析,民事法律事实可按其发生的形态分为瞬间性法律事实和持续性法律事实,瞬间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个“点”,持续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条不断延伸的“线”。(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89页。)对这类“跨法”的法律事实统一适用新法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也保护了当事人根据新的法律形成新的预期。《*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其中第三款即规定了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双方对家庭所作贡献的模式呈持续状态,并非全部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典实施后,本案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应当归入民法典生效后要调整的范围。 二是关于有利溯及的适用规则。我国立法法**百零四条但书条款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适用。但由于有利溯及的标准抽象化难度很大,其规定较为单一零散。民法典颁布后,*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次明确了民事审判有利溯及的标准,具体体现在《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提出了“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标准,即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婚姻法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能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适用,而民法典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给予更多救济,充分贯彻了国家在立法层面对公民利益的全面保护理念,亦为道德层面正当性提供了支撑。因此,虽然本案立案时间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但从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分析,适用民法典的该项规定符合立法精神。 三、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法理依据及认定标准 ……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杨夏
【5】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最高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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