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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作者:郭清香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40
本类榜单:哲学/宗教销量榜
中 图 价:¥126.0(6.7折) 定价  ¥18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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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2711157
  • 条形码:9787522711157 ; 978-7-5227-111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内容简介

  《中国伦理学年鉴》由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持编纂。秉承学术性、客观性、前沿性的宗旨,力求反映中国伦理学学术研究和道德实践的年度总貌。  《中国伦理学年鉴》的编纂始于2011年,至今已出版9卷,其中前4卷由九州出版社出版,自2015卷起改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卷的栏目及内容如下。  特载:对道德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政府重要文件。  特稿:对重大伦理学问题的分析研究或综述。  研究报告:对国内学者伦理学研究成果的综述。  论文荟萃:精选并简介优质的伦理学论文。  著作选介:精选并简介优质的伦理学著作。  学术动态:对伦理学会议、课题、博士学位论文的介绍。  伦理事件:对国内重大伦理事件的整理与发布。

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目录

特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二〇二〇-二〇二五年)

特稿
《民法典》的四大伦理精神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伦理问题研究综述

研究报告
2020年伦理学专题研究报告
2020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伦理思想史基础理论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伦理思想与现实问题研究报告
2020年古希腊至文艺复兴时期伦理政治思想研究报告
2020年近代西方伦理思想研究报告
2020年现代西方伦理思想研究报告
2020年生命伦理学研究报告
2020年生态伦理学研究报告
2020年法律伦理学研究报告
2020年经济伦理学研究报告
2020年科技伦理学研究报告
2020年传媒伦理学研究报告

论文荟萃
先秦分工正义考论
从“熟人社会”到“熟人社区”——乡村公共道德平台的式微与重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代际价值观差异及其引领
生活在天理和人欲之间——不同婚姻状态中的魏晋女性
去国去家:家庭在重构社会伦理中的地位
君子人格:历史内涵与现代意义
中国哲学元理·内圣外王论
试论王夫之的“体知”论
元代经济伦理思想的历史特质与价值
中国古代儒商发展历程和传统儒商文化新探
儒释道的知识观与生命伦理学研究
“贵生”“重己”与“形神”——论《吕氏春秋》的生命哲学
朱子《家礼》的终极关怀
儒家生态仁学初探
湛若水生态哲学思想研究
中国近代以来重公德轻私德的偏向与流弊
儒家“家天下”的思想困境与现代出路——与陈来先生商榷公私德之辨
现代中国应并重公共道德和个体美德——对陈来、蔡祥元两位先生的回应
古今之变与公私德行的现代理解
清末民初的“公德私德”之辩及其当代启示——从“美德统一性”的视域看
“美德伦理学”“德性伦理学”和“德行伦理学”与儒家伦理学
德性、知识与哲学进路——由《当代美德伦理》引发的若干思考
论“美德伦理学”何以不适用于儒家
从性情论到性善论——论孟子性善论的历史形成
理解之难——从《中庸》“喜怒哀乐未发”句看
儒学的价值观念与价值系统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别解
……

著作选介
学术动态
伦理事件
索引/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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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节选

  《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

中国伦理学年鉴2020 作者简介

郭清香,女,197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现在伦理学教研室任教。 研究领域:中国伦理思想史、中西伦理比较研究、宗教伦理学研究等。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学术著作《耶儒伦理比较研究:民国时期基督教与儒教伦理思想的冲突与融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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