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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法规汇编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法规汇编

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42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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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法规汇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035689
  • 条形码:9787516035689 ; 978-7-5160-356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法规汇编 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工业副产石膏的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提高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效率的任务更加迫切。受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工业副产石膏仍将面临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产业规模不相适应、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低等严重挑战。  要实现以磷石膏为典型代表的工业副产石膏的规模化、高质化、高值化利用,离不开持之以恒的技术创新,需要不断研发适销对路的综合利用产品路线,需要全面推行各领域绿色消费转型,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同时更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优惠的政策环境。为了便于大家及时掌握国家大政方针,准确分析发展趋势,全面了解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要求,我们收集汇编了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各有关部委以及省、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工业副产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文件、做法要求,按照文件的重要性排序,以便于规范和指导工业副产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各相关工作。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长办[2019]94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委联合发布文件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4号)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29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1]13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7]1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有关省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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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法规汇编 节选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政策法规汇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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