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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入门(新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重点课程系列教材)

法理学入门(新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重点课程系列教材)

作者:龚廷泰
出版社: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3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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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入门(新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重点课程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5154560
  • 条形码:9787565154560 ; 978-7-5651-545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理学入门(新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重点课程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为高校法理学入门教材,全书共六章。**章简要地讲述法学是什么。第二章对法学在西方和中国产生、发展的历史总貌作了较为清晰的概述。第三章重点讲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以及中西方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第四章与第五章则重点讲述了法学的基本范畴。第六章主要讲述法律方法、法学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内容结构形式上,插配帮学生理解的文献材料,材料形式包括:“经典著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治理论的重要论述;“重要文献”——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共中央的重要决定和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典型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出现的有重要法治影响力的案例;“延展阅读”——包括但不限于西方法学经典名著、中国法学名著中的重要观点和警句名言。这些安排,有利于学生作进一步的延伸研习。

法理学入门(新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重点课程系列教材) 目录

前言

**章 法学的内涵与外延
**节 法学的规定性
第二节 法学的体系构造
第三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演进
**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传统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现代中国法学的兴起与发展

第三章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节 中西方法学教育的源流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第三节 法律职业

第四章 法学的基本范畴(上)
**节 法的概念与法的要素
第二节 法的渊源、分类与效力
第三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五章 法学的基本范畴(下)
**节 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
第二节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法律传统与法治国家

第六章 法律方法与法学论文的写作
**节 法律方法
第二节 法学文献检索方法
第三节 法学论文的选题与写作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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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入门(新编普通高等教育法学重点课程系列教材) 节选

  《法理学入门》:  根据不同标准,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被分为不同种类,如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等。但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在法的指引作用分类中比较多见。此种分类方法的依据是法律规范中所确定的行为模式:当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没有选择余地的设定义务(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的行为模式时,该指引就是确定的指引;当法律规范给行为人提供了可供其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方式、为行为人设定了权利(可为模式)的行为模式时,该指引则为有选择的指引。设定权利和义务是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的重要区别。  第二,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行为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估、测算人们相互之间将会如何行为及可能产生怎样的行为后果等,从而对个人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例如,合同缔约双方一般情况下都会预测相对人依法履行合同;如果相对人违约,则双方均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预测解决争端的手段;如果是诉讼,预测应该到哪里进行诉讼;预测违约的后果;等等。法律预测作用发挥的基础,在于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与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介入的情况下发生作用。  第三,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而发生作用的一种规范作用。例如,律师对当事人缔结的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法官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被控行为作出判决等。法律的评价作用可分为两大方面: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成员对他人行为的评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仲裁机关等依据法律对特定行为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这种评价代表国家进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被称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普通社会主体——包括除公权力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组织或个人以舆论等形式对他人行为作出的评判,没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约束力,因此也被称为舆论性评价。  第四,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引导作用,是法律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法把体现在其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观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深处确立对法的特定信念,进而达到把法的外在规范内化为尊法守法护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心理思维模式。法的教育作用主要包括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前者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社会主体起到警戒作用;后者通过对合法行为的保护、赞赏或者奖励,对社会主体起到激励和褒奖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为了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制裁方式多样,在当代中国,法律制裁大体可以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四个方面。通过强制作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品质,是法发挥其他作用的保证。  法的规范作用是所有法律都具备的特征,它更多关注法自身发挥作用的形式,而很少关注法律作用背后的价值因素。不论何种社会历史类型的法,法的规范作用都会表现出上文提及的规范性。需要注意法的不同规范作用之间总是相互支撑、相互影响的,例如,法发挥预测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体现出其教育作用。因此,需要对法的规范作用进行整体上的理解与把握。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影响,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而发挥的作用,它通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但*终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基本原理,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大类。  **,法的阶级统治作用。法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统治阶级维护其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支配地位所发挥的作用。法的阶级统治作用首先表现为法在调整不同阶级、阶层之间利益关系的作用,承担着运用宪法、法律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抵御外敌入侵、保障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作用。例如,以法律手段确立何者为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政权组织形式等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法的阶级统治作用甚至表现在法律如何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提供法治保障方面。  第二,法的社会管理作用。法的社会管理作用主要表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受教育权,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等。  法的阶级统治作用和法的社会管理作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政治统治,后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阶级统治以外的社会管理;前者主要有利于统治阶级,后者至少在客观上有利于全社会,甚至执行社会管理作用的法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能够相互借鉴。还要看到:执行社会管理作用的法虽然主要体现着法的社会性,但在本质上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法的两种社会作用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阶级统治能够形成并正常运转的社会中,法的社会管理作用才能得到发挥;法的社会管理作用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则有利于形成与维护该社会的阶级统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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