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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作者:李明德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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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3118809
  • 条形码:9787303118809 ; 978-7-303-11880-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知识产权法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法》分为六章。其中,“知识产权概论”一章从宏观的角度,说明智力活动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各个权利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四个章节,分别介绍了对于作品、发明创造和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对于各种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利的保护。*后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章,则从国际公约的角度,介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是简明扼要。在每一章节之下,我们设立了“基本原理”,力求以简单明了的语言,介绍知识产权的原理、规则和学说。必要的时候,还会以事例或者案例说明相关的原理和规则。与此相应,“基本原理”部分一般不介绍学术争论,也不进行学说的比较。这样,“基本原理”部分所涉及的内容,就是学习者应当牢固掌握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 目录

**章 知识产权概论
**节 知识产权与智力成果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第三节 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本章思考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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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法
**节 历史背景与基本理论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第四节 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归属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第五节 邻接权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第六节 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第七节 著作权的保护与法律救济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本章思考题参考答案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第三章 专利法
**节 专利概述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基本原理
思考题
理论延伸
案例评析
第三节 专利权的主体
基本原理
思考题
……
第四章 商标法
第五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附录
展开全部

知识产权法 节选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①与发明不同的是,实用新型只能针对产品提出,且限于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对于气态、液态或半液态、粉末状或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的产品,以及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由于没有确定的形状或构造,因此,不得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2.1条的解释,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所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连接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形状或构造,应当是该产品因为其所具有的这种形状或构造而具备某种功能或特性,才能获得专利。例如一种双层玻璃的保温杯,该种双层结构,可以起到保温的效果,所以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如果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建筑平面设计图;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他们本身并没有因为具有这样的形状或构成而具有什么功能,因此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如一种锥形药品,其治疗疾病的功效是由该种药品的化学成分具备的,而锥形形状只是该种药品便于保存或放置或美观而设计的形状,与疗效无关。那么,该种锥形药品,就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①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也就是说,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因此,与产品无关的纯平面设计图案,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各要素可以有多种组合,包括: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其中,色彩不得单独申请外观设计,除非其本身构成一种图案。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单独色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必须与图案或形状进行结合,才可以得到保护。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尽管外观设计的功效在于通过新设计来赋予产品以“美感”,但由于外观设计存在于专利领域,属于发明创造的一种,因而其美感与美术作品之美感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外观设计之美感,在于与产品相结合,对产品进行美化,促进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因而又称为装饰性。而美术作品的美感,在于通过美的表达,让人欣赏这种表达体现的意境与情感。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不同。前者对产品形状的保护,其意在外观;而后者对产品形状的保护,其意在功能。如多边形的铅笔,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其保护重点是该种铅笔区别于其他铅笔(如圆形)的外观;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则其保护重点是区别于其他圆形铅笔的因具备多边形形状从而不易滚动的功能。

知识产权法 作者简介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出版专著、译著(包括合著、合译)8部,并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和《中国版权》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约50余篇。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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