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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类共同课)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24640
- 条形码:9787300224640 ; 978-7-300-22464-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类共同课)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对于经济管理类自学考生来说,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从而为他们在今后的经济管理工作中考虑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合法性打下坚实的基础。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类共同课) 目录
出版前言
Ⅰ 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
Ⅱ 考核目标
Ⅲ 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Ⅳ 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
附录 参考样卷及答案
后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编写说明
**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合同责任
第八节 《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
第四章 专利法
**节 专利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第三节 专利权
第五章 商标法
**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程序
第三节 商标权
第六章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责任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责任承担
第九章 劳动法
**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仲裁
第十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节 自然资源法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
参考文献
后记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类共同课) 节选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类共同课)》: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在我国,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形式。定向募集设立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都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向其他法人特定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有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的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采用社会募集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公司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发起人责任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诙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不是全体股东,章程制定后还需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连同设立申请登记文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作为公司的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履行三个步骤:(1)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 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步骤是: (1)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又称招股章程,是发起人制定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文件。根据《公司法》第86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3)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发起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募集股份,而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证券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4)签订代购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5)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和其他认股人应当一次缴清所购股份的股款,不得分期缴纳。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集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又称创设会,是指募集设立公司时,于公司成立前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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