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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

作者:李远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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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 版权信息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主导与家族关联的"旧公共性"愈来愈不能适应农村基层治理的需要,以农民组织化为中心的"新公共性"治理格局亟待建构,而公益组织正日益成为这一建构过程的重要参与主体。《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以T协会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的实践为典型案例,揭示了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策略,并深入分析了其内在逻辑,以期为农村公共性重建提供一种中观的分析视野。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 目录

绪论
**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 公益组织
二 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
第四节 研究对象
一 T协会简介
二 协会的组织架构与人员构成
三 协会的工作内容
四 T协会在X村社区的组织化进程简介
五 T协会所在的农村社区简介
第五节 研究方法

**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框架
**节 文献综述
一 公共性理论回顾
二 农村公共性问题研究述评
三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性建构研究述评
第二节 研究框架:以“新公共性”为理论视角
一 作为农村社区治理格局变革蓝图的“新公共性”
二 作为农村社区治理格局变革逻辑的“新公共性”

第二章 化“私”为“共”:T协会在农村社区的组织化
**节 T协会的组织化困境:乡土公共文化与公益组织理念的差异
一 T协会动员社区参与的早期尝试与困境
二 基于“私”的公共文化:特殊主义与功利主义
三 超脱特殊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公益理念
第二节 T协会的组织化策略:化“私”为“共”
一 基于人情互惠的组织吸纳
二 基于经济理性的组织吸纳
三 将基于“私”的参与转化为志愿参与
第三节 T协会重构农村社区公共文化的机制分析
一 从“私”到“共”:乡土公共文化的变革潜力
二 从嵌入到建构:公益组织的实践逻辑
三 混合与过渡:乡土公共文化的转型路径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化自在的“共”为自为的“共”:社区自治组织的培育
第四章 “公”与“共”的互渗与制衡:基层自治组织的革新
第五章 “公”“共”共生合作:初步搭建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访谈提纲(T协会工作人员)
附录2 访谈提纲(X村村民)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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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 节选

  正如上文所述,X村新生的社区“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与X村的村两委和村民小组所构成的基层自治组织的力量对比同样也是不均衡的。X村所属的基层自治组织,有可能会凭借其行政权威而对新生的“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进行干预和控制。基层自治组织可以凭借基层政府赋予的行政化权力,使新生的“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被基层自治组织所控制,并根据其治理意愿,对核心组进行管理和工具性的使用。如此一来,核心组就会面临空壳化、外形化的危机,并有可能成为基层自治组织的附庸和工具而存在。这种情况下,“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就会被行政化。这里的“行政化”的含义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有所不同。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是在基层政府的委托代理过程中而被行政权力所直接行政化的。而社区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则是间接性的,即被行政化的村委与村民小组同化和控制所造成的次级行政化。因此,X村社区的新生的“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就在理论上面临着行政化之风险。  而事实上,在核心组的运作过程之中,由于关键人员的组织重叠以及特定的组织机制和动员过程,以及决策机制,“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与基层自治组织总是处于一个可能的相互渗透的过程之中。这个互相渗透的过程,使得核心组的被行政化在事实上存在了组织机制上的可能性。  X村成立的社区自治组织并未得到基层政府和村两委在制度上的授权和认可,因而是纯粹自发的农村社区组织。所以尽管村民已经开始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处理X村小组大部分的公共事务,但社区自治组织并不能等同于村民小组。社区自治组织与村民小组的交集在于村民小组长兼任了社区自治组织的理事长。这使得社区自治组织和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而微妙。一方面,作为“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的理事长YZJ同时也是村民组长,因而在社区组织的公共决策中,村民组长不可避免地会从组长的身份出发代表基层政府与村两委的意志参与其中。比如在一些维权行动方面的决策过程中,村民组长有几次受到基层政府与村两委的授意而不得不投反对票。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组织的存在,从前由村民组长单独决定或直接执行村委意志的事务,或多或少地要经由社区组织的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才能决定和执行。比如村委授意村民组长YZJ在X村组建农业合作社,原本村民组长决定虚设一个合作社,而村民在得知这一政策后要求通过“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商议组建一个实质性的合作社。由此,代表“共”的社区组织和“公”的村民小组开始相互渗透。在这个互相渗透的过程中,由于基层自治组织所具有的强势地位,以及与社区组织间不均衡的权力关系,基层自治组织如果有意愿对社区组织加以干预、控制或者同化,那么新生的“公共事务服务核心组”将很可能面临被行政化的风险。因为,基层自治组织自身已经被基层政府所行政化,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末梢的基层自治组织对社区组织的同化,必然导致新生社区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趋势。作为长期与地方政府打交道的非政府组织,T协会深知社会组织保持自身独立性与自主性的艰难与重要性。因此,在社区自治组织后续的发展过程中,T协会注重对其独立自主性的保护,并在实践过程中摸索出了化解社区组织行政化风险的组织策略。

公益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新公共性”建构研究 作者简介

  李远,男,1991年出生。社会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师资博士后。2019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在读期间,赴美国南加州大学社会学系学习一年。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与城乡社区治理。在《学术研究》《江汉论坛》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若干篇,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一项、吉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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