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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74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68.6(7.0折) 定价  ¥9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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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036
  • 条形码:9787521631036 ; 978-7-5216-3103-6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道路交通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目录

总目录

一、 综合

二、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1车辆管理

2车辆登记及驾驶证管理

3驾驶员管理

三、 交通事故处理

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疗

2司法鉴定

3损害赔偿

五、 交通事故保险

六、 交通行政管理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交通违法处罚

七、 纠纷解决

1调解

2行政复议

3仲裁

4行政诉讼

5民事诉讼

八、 交通税费

九、 道路运输与管理

1一般规定

2道路旅客运输

3道路货物运输

(1) 危险物品运输管理

(2) 货物运输管理

4道路管理

十、 其他

1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

3航空运输

十一、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

答复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 年 4月 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 年 10月 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 年11 月 4 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3 月 7日)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2018 年 11 月 27日)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9 年 5月 13日)

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2021 年 4 月 6 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日)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020年5月6日)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1车辆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 年 4 月 5 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19年 4 月 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 年7月 18 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 12月 27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1年 8 月 11 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2018 年 5月 21 日)

2车辆登记及驾驶证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21 年 12月 17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21年 12月 17日)

3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2年 9月 26 日)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2019 年12月 2 日)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2020 年 4 月 30 日)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2022 年 7月20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21 年 8 月 11日)

文书范本

二 指手导车案买例卖合同 (示范文本)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三、 交通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录)

(2020 年 12月 26 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7 年 7月 22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2008 年 12 月 3 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1 年 9月 1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月 15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年)

关于依法办理 “碰瓷” 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 年 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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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第九十条【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醉酒驾车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超载行为处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处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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