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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71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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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098
  • 条形码:9787521631098 ; 978-7-5216-3109-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目录

一、劳动篇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节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节录)

 (2006年8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22年1月7日)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12日)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2010年12月22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2016年7月25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2016年9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022年1月7日)

中国工会章程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7日)

2.就业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15年4月24日)

“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

 (2021年8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2020年7月28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3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2018年3月27日)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2021年7月16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2010年2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8月23日)

(2)就业服务与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年6月29日)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2020年12月18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22年1月7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19年12月31日)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01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

 (2020年9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月16日)

(3)职业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2018年5月3日)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意见

 (2021年6月8日)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015年4月30日)

(4)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年5月5日)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2018年6月15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9月9日)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2017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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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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