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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8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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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074
  • 条形码:9787521631074 ; 978-7-5216-3107-4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民政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目录

总目录

一、综合(1)

二、社会组织管理(42)

1. 综合(42)

2. 社会团体管理(73)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91)

4. 基金会管理(109)

三、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120)

1. 基层政权建设(120)

2. 社区治理(149)

四、婚姻、收养登记管理(174)

1. 婚姻登记(174)

2. 收养登记(205)

五、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227)

1. 儿童福利(227)

2. 老年人福利(278)

3. 残疾人福利(348)

4. 福利机构(385)

5. 慈善事业(395)

6. 福利彩票(417)

六、社会救助(455)

1. 综合(455)

2. 扶贫(485)

3. 城市低保(503)

4. 农村低保(522)

5. 农村五保供养(526)

6. 流浪救助(533)

七、抚恤优待(551)

八、殡葬管理(587)

九、区划地名管理(605)

1. 行政区划管理(605)

2.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614)

3. 地名管理(620)

十、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628)

十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653)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2004年6月8日)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

(2010年4月29日)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8年10月8日)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8年4月27日)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8年)

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2022年9月26日)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2022年8月)

“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

(2021年12月23日)

二、社会组织管理

1. 综合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4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年9月14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3月16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7日)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2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2月14日)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

(2015年12月30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

“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2021年9月30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2022年4月16日)

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15日)

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年5月7日)

2. 社会团体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12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2017年11月21日)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10年12月27日)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27日)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9月27日)

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4月14日)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6月2日)

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发放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的函

(2015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2014年7月25日)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2001年2月23日)

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1日)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6月12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9月7日)

*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

·请示答复·

民政部关于基层工会登记问题的复函

(1994年9月29日)

民政部关于非法人社会团体改为法人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16日)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7日)

民政部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27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4月7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27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28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2005年4月7日)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000年4月10日)

4. 基金会管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1日)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2006年1月12日)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2010年12月27日)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2年7月10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24日)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21日)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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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裁决。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3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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