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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012
- 条形码:9787521631012 ; 978-7-5216-3101-2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司法行政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 目录
总目录
一、综合(1)
二、司法保障(137)
1. 监狱管理(137)
2. 社区矫正(176)
三、基层法律服务(200)
四、人民调解(229)
五、人民陪审员(248)
六、律师(256)
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56)
2. 律师业务(327)
3. 律师协会行业规范(354)
七、公证(380)
1.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380)
2. 公证业务(401)
八、司法鉴定(424)
1.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424)
2. 司法鉴定业务(455)
九、法律援助(490)
十、戒毒(545)
十一、扫黑除恶(592)
十二、法制工作(606)
十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689)
十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707)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2018年10月26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2004年7月6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2月11日)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7年2月13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4年4月30日)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5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18日)
二、司法保障
1. 监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012年10月26日)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1999年12月18日)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2004年3月19日)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2003年6月13日)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2003年1月1日)
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2001年9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11日)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01年3月9日)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
(2016年8月22日)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
(2015年3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2014年10月24日)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2014年10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2021年12月1日)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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