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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72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59.8(6.1折) 定价  ¥9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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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715
  • 条形码:9787521631715 ; 978-7-5216-3171-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公司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目录

总目录

一、 综 合 ( 1 )

1. 公 司( 1 )

2. 企 业( 93 )

3. 其 他(111)

二、 工商登记 (123)

三、 公司股份 (145)

四、 公司债券 (299)

五、 公司并购重组与改制(324)

1. 并购重组 (324)

2. 改 制(366)

六、 公司治理 (370)

1. 综 合(370)

2. 股东与股东会 (406)

3. 董事、 监事与公司高管(413)

4. 国有资产 (417)

5. 信息披露 (432)

6. 股权激励 (444)

七、 企业合规 (465)

八、 公司财务与会计(492)

1. 财 务(492)

2. 会 计(496)

九、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520)

十、 公司破产、 清算(566)

十一、 法律责任(624)

1. 民事责任 (624)

2. 行政责任 (656)

3. 刑事责任 (659)

十二、 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

答复 (689)

目 录

一、 综 合

1. 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18)

(2014 年 2 月 20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18)

(2020 年 12 月 29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1)

(2020 年 12 月 29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23)

(2020 年 12 月 29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26)

(2020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节录) (26)

(2020 年 5 月 28 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84)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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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丢失的救济】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及文书范本)(2023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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