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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1067
- 条形码:9787521631067 ; 978-7-5216-3106-7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教育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目录
总目录
一、综合(1)
二、教育类型(76)
(一)综合(76)
(二)学前教育(113)
(三)基础教育(124)
(四)校外教育培训(184)
(五)高等教育(198)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291)
(七)民办教育(325)
(八)特殊教育(340)
三、学位管理(360)
四、教育督导(374)
五、教育经费与投入(391)
(一)财政收入(391)
(二)助学贷款(415)
(三)奖学金(438)
(四)助学金(444)
(五)教育经费(447)
(六)学校收费管理(470)
六、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文体、卫生、安全、国防教育工作(482)
(一)思想政治教育(482)
(二)文体工作(493)
(三)卫生工作(513)
(四)安全工作(528)
(五)国防教育(561)
七、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566)
八、教师队伍建设(594)
九、语言文字、科技工作(636)
(一)语言文字(636)
(二)科技工作(647)
十、人大代表建议答复(670)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2018年6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年5月11日)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1日)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0年3月20日)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6年3月24日)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3月6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2017年12月4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1日)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2019年11月12日)
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2年10月)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
(2022年1月)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5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2022年11月10日)
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管理规范(试行)
(2022年7月25日)
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
(2022年5月24日)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2022年6月6日)
二、教育类型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1983年2月20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2年1月5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12月16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
学前、小学、中学等不同学段近视防控指引
(2021年5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2021年7月)
(二)学前教育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0年11月21日)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0日)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年9月11日)
幼儿园工作规程
(2016年1月5日)
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2022年2月10日)
(三)基础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7月2日)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2012年9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2012年9月6日)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1年5月29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2022年10月31日)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2017年12月4日)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日)
小学管理规程
(2010年12月13日)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1997年7月14日)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2010年12月13日)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3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日)
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
(2016年7月13日)
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
(2017年9月25日)
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1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2020年12月2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1年6月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2年9月2日)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2021年9月30日)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2022年3月3日)
(四)校外教育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2018年8月6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2021年7月28日)
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
(2021年11月8日)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1年9月27日)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9月9日)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8月25日)
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
(2022年1月25日)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2022年5月17日)(五)高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8年12月29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014年7月29日)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1986年12月15日)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1986年3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年7月30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2月4日)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年9月18日)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1992年2月2日)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裁决。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3年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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