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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72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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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0695
  • 条形码:9787521630695 ; 978-7-5216-3069-5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本书特色

经典法律工具书,备受赞誉 畅销16年,2023版全面升级 一、文本准确,收录全面:全面准确收录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 二、条旨指引,快速查找:医疗卫生领域核心法律,特别设置了条文主旨,便于读者把握各条文主要内容 三、案例释法、文书实用:注意收录重要的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要司法案例和典型案例,便于读者灵活应用,有效处理实务问题。 四、超值附赠,动态更新:扫描图书后勒口二维码,进行兑换,即可在本年度(2023年)免费使用【法融】数据库中的指定内容。 五、版式升级,装帧精美:双栏改为单栏,字号更大。封面特种纸印刷,精美耐用。

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内容简介

法律政策全书作为我社的政策性文件收集全面的一套有特色的工具书,此2023年版,注意增加主要法条的条旨、具有实用性的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典型案例和文书范本等等,增强其实践参考性和指导性。《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分册根据国务院、卫健委等颁布的各项法规、政策性文件,结合实务操作的需要,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合理的分类方便读者检索与应用,同时增补典型案例和文书范本。

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目录

一、卫生应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17年10月7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0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二、卫生执法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19年4月23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三、医政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3月29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2月21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0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5日)

护士条例

(2020年3月27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9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

血站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2月9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0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2年3月24日)

四、医事服务和医疗广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2019年5月28日)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

(2019年1月17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

(2018年8月8日)

消毒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12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9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16年1月19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7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0日)

五、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2019年9月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医院基本标准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的通知

(2019年5月31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2011年1月14日)

六、疾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1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9年3月2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21年1月4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

七、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9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7月13日)

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

(2016年5月20日)

八、中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018年9月18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8年12月24日)

九、妇幼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7年11月4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8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16年3月28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010年9月6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6日)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2009年11月16日)

附录

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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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节选

  第二条【适用范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应急管理体制】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社会动员机制】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负责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应急管理机构】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及时公布决定、命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合理措施原则】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财产征用】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时效中止、程序中止】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武装力量参与应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同级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法律政策全书系列: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第7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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