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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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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2705248
  • 条形码:9787522705248 ; 978-7-5227-0524-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 内容简介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共15万字,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研究了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立法上的规范联系、实践中规范之间的互动等等问题,在法学界全面地探讨了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之间的制度联系,借鉴和采用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一些观点和方法,在全面掌握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重理论与现实的结合,强调突出问题意识和学术创新,围绕民间规范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运作与实践、发展与走向等核心问题进行论述,探寻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融合发展的路径,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国家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关理论支持与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价值。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 目录

导论

**章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地方治理规范体系的理论逻辑
**节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治理规范体系
一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背景与实践意义
二 社会多元共治格局的展开
三 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的逻辑起点
四 民间规范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地方立法是地方治理规范体系的基础
一 地方立法的理论内涵与类别
二 地方立法的权限边界
三 从社会经验到地方立法
第三节 民间规范是地方立法的重要资料
一 民间规范是多元共治法治化的基础规范
二 民间规范是地方立法的重要补充
三 地方立法应当洞察民间规范的资源形态
第四节 民间规范存在的基础及价值
一 民间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二 民间规范的价值体现
三 民间规范的识别及其特征
四 民间规范的类型

第二章 地方立法中的民间规范
**节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关系
一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互补关系
二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替代关系
三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关系
四 民间规范在地方立法中的生存空间
第二节 民间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合理适用
一 “习惯法”在乡村治理中的合理适用
二 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合理适用
三 乡(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合理适用
第三节 自治立法中的民间规范
一 自治立法中的民间规范的类型
二 自治立法中的民间规范体现的“当地民族的政治特点”
三 自治立法中的民间规范体现的“当地民族的文化特点”
四 对自治立法中的民间规范的思考

第三章 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节 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学理基础
一 民间规范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性
二 民间规范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性
三 民间规范促进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
第二节 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依据
一 立足当前国情的一致规范目的
二 基于地方特色的相同规范前提
三 贴近现实生活的趋同规范空间
四 尊重社会认同的相似规范考量
第三节 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现存形式
一 民间规范转化为地方立法
二 民间规范被地方立法抑制
三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双重适用
第四节 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评估方式
一 对地方立法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评估
二 对地方立法是否体现地方特色进行评估
三 对地方立法是否具有针对性进行评估

第四章 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程序及障碍
**节 民间规范与赋予地方立法权的目的相契合
一 赋予地方立法权的目的
二 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
三 在合理限度内吸纳“地方性知识”
第二节 民间规范内容与地方立法的空间相一致
一 地方立法的试验性
二 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的空间
三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渊源
四 民间规范与地方法制的社会认同
第三节 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融合的基础
一 对立基础: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分离
二 统一基础: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同构
三 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融合的可能
第四节 民间规范进入地方立法的现实困境
一 民间规范守成,地方立法创新
二 民间规范自发,地方立法建构
三 民间规范自下而定,地方立法据上而立

第五章 构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融合路径,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节 实现操作性:两种规范体系融合的方向
一 设区的市立法吸取民间规范的前置条件
二 设区的市立法吸取民间规范的路径
三 设区的市立法吸取民间规范的方法
四 设区的市立法吸取民间规范的程序
第二节 把握统一性:两者融合发展的前提
一 地方立法应在其法定权限内与民间规范进行融合
二 将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的融合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
三 构建地方立法融合民间规范的评估机制
第三节 体现针对性:地方立法须尽量关注客观现实
一 重视地方特色,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
二 加强对乡村立法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节 注重创新性:立足具体实践,形成中国经验
一 杜绝僵化操作,关注民众需求
二 发挥民间规范能动作用
三 立足实践需求,构建民间规范调查制度
四 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五节 强化渐变性:在时代更迭中审视民间规范价值
一 重新审视民间规范的时代价值
二 地方立法对传统法治精神的提炼
三 家族文化的法律蕴含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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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 节选

  然而,在立法实务中,如何将地方立法的目标落到实处,使地方立法实现其应有之义,则是立法工作者所面临的重要难题。立法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既要处理好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地方立法所面临的地方特殊性问题。在处理与上位法的关系时,地方立法既要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悖,又不能对上位法进行照搬照抄,否则有违地方立法的根本目标。在处理地方特殊性问题时,地方立法要从地方实际出发,既要保证立法措施的针对性,也要保证立法规范的可实施性。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地方立法可以理解为中央立法在地方上所进行的变通。在此过程中,地方立法也会受到相应的约束。这些约束条件,是地方立法机关必须深入研究的关键问题。  (一)地方立法与社会经验的协调与融合  社会经验是地方立法的重要基础,但地方立法绝非社会经验的文字化。地方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当以社会经验为切入点,并进行充分的实践调研、基层考察等。社会与法律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社会是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土壤,没有社会作为根基,法律也就无从谈起;同时,法律也会在其运行框架内,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甚至产生变革性影响。①社会经验起源于传统的礼治社会,具有明显的主观色彩,以社会经验为基础的规则制度也极易受到人们主观心态的影响。但是,地方立法的目的之一,便是在现代法治秩序的框架内,避免让法律受到主观色彩的影响。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个体主观色彩对整个立法过程和立法模式的干预。不可否认,即使是现代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法律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的主观道德意志。②因为法律由立法者制定,则必然会反映出立法者对法律的态度和需求。但法律又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所以,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更应当关注地方立法与社会经验的协调与融合,力争寻找地方立法的客观性与社会经验的主观性之间的平衡点,做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有机结合,如此才能让地方立法充分发挥其本真作用,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特殊性问题处理之间,承担起桥梁的作用。  (二)地方立法要充分回应地方社会现实需求  将社会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实质上正是对地方社会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中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风土民情各异,彼此的经济基础、社会构成等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基于此,各地在多年间的发展中所形成的社会经验,也有着本质的差异。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治,对于经验、道德等因素有较高的要求。通过对经验和道德的运用,执法者通常也能够处理好相应的社会问题,即使社会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社会经验也能够因之而迅即产生变化。因此,毋庸置疑,社会经验就是地方社会现实需求的直接反映。  地方立法同样也需要直接回应地方社会的现实需求。地方立法在中央立法与地方实际问题中,承担着沟通性的角色。地方立法的**要义,在于面向社会的现实需求,将中央立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但目前,部分地方立法机关罔顾地方立法的目的,忽视地方社会的现实需求,对中央立法进行照搬照抄,或者对其他地区的相似立法直接奉行“拿来主义”,造成了立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可见,将社会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正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这也是地方立法的应有之义。  (三)地方立法要重点关注法律的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是在社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对社会经验的理性升华。但是,尽管地方立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呈现,但体系完善仅仅是地方立法的**步,脱胎于社会经验的地方立法究竟能否在社会中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换言之,地方立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地方立法机关必须考虑的要点。在中央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可以针对地方特殊问题作出必要的规定。但是,这也就意味着,相当数量的地方立法,缺少中央立法的指引和其他地区的立法参照。这样的地方立法结果,其社会效果如何,很难作出简单的判定。恰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地方立法体系的完善是提升地方治理能力的基础,反过来,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有助于地方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及地方立法的实践效果同样如此。地方立法的发展,有助于将地方立法落到实处,充分展示地方立法的效果;同时,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带来的良好社会效果,也会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 作者简介

  莫纪宏,1965年5月,博士学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国际宪法学协会名誉主席(终身),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2015年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国际人权法学,出版个人著作20余本,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代表作品有:《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等。2004年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王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与贵州省社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后。曾在司法部、贵州省委政法委、贵州省司法厅(原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挂(任)职工作。兼任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贵州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贵州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贵州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专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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