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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作者:张鹏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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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2707907
  • 条形码:9787522707907 ; 978-7-5227-079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内容简介

  中国法域外适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题中之意。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从系统分析域外司法裁判对于中国法的主动引用与需求来源入手,回顾检视美国法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的历史发展、司法标准、限制要素,深刻反思国内法域外适用所引发的国际争议,剖析总结国际法上克制美国长臂管辖的反措施依据,全面梳理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阻断、反制美国法域外适用和开展主动制裁的比较经验,以期为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与体系构建贡献微薄之力。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目录

导言

**编 中国法域外适用及其影响力的实证分析
**章 中国法在美加两国普通法中的适用现状与影响力
一 涉及中国法适用的美加两国普通法判例统计
二 中国法与儒家传统文化域外影响力的对比
三 中国法与其他国家法律域外影响力的对比
四 适用中国法的需求来源
第二章 美加两国普通法对于中国法的误读与成因解析
一 美加两国普通法对于中国法的误读
二 美加两国普通法误读中国法的主要成因

第二编 美国法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
第三章 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域外管辖基础
一 域外管辖的概念界定与基本分类
二 超越属地管辖的域外管辖类型
三 域外管辖的认定冲突
四 域外管辖的合法性
第四章 美国法域外适用与域外管辖的扩张检视
一 以国际关系为要的谨慎控制阶段
二 保留国际关注的松绑兴起阶段
三 无视国际关系的滥用阶段
四 无视国际关系的退让阶段
五 无视国际关系的恣意扩张阶段
第五章 美国域外立法管辖及其限定
一 宪法维度的界定与限制
二 成文法解释的界定与限制
三 冲突规范的界定与限制
第六章 美国域外司法管辖
一 宪法定位
二 影响因素
第七章 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司法限制:反域外适用推定
一 美国反域外适用推定的发展历史
二 美国反域外适用推定的适用标准
三 美国反域外适用推定的司法演变与内在缺陷
四 美国反域外适用推定的适用难点
第八章 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司法限制补充要素
一 国际礼让
二 合理性解释
三 尊重行政机关意见原则
第九章 衡平法域外适用
……

第三编 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国际争议与反措施
第四编 反外国法域外适用的国际实践
第五编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理意蕴与体系构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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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节选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2.保护管辖的利益相关性不足  保护管辖是指一国针对管辖领域外危害本国基本利益的行为所实施的管辖权。由于危害本国利益这一标准过于抽象,各国尤其是大国针对域外行为实施管辖时,经常援引国内关于保护国家利益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保护管辖无法为美国次级制裁提供合法性证成。主要原因在于:**,一国保护管辖的对象不包括本国的外交政策及相关利益。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中指出,一国在主张保护管辖时,必须证明其他国家主体对其安全等基本利益所造成的具体危害;美国不能仅仅以遭受侵害作为全部支撑事由。第二,危害本国利益指向直接危及国家安全等利益的现实威胁,并不包括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现实危害,因而保护管辖无法为阻止不特定的第三方与被制裁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提供任何合法性证成。其三,若第三方与被制裁方所开展的是一般民事交易,则不存在对美国安全的威胁或利益的损害,自然缺乏保护管辖、效果原则的管辖权依据。总之,美国次级制裁远远无法满足保护管辖的*低要求。从客观实际而言,任何主张古巴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观点都是牵强附会的。就伊朗问题而言,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证明伊朗核活动仍控制在2015年与世界大国达成的伊核协议(JCPOA)的限制范围内,并未有新的证据证明伊朗对于美国国家利益的直接威胁,但美国仍然退出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并重新启动对伊制裁。  3.属人管辖的不当扩张  主动属人管辖(又称积极国籍原则)是指一国有权对处于其他国家境内的本国国民行使管辖权。即本国人在外国伤害本国利益,不论行为发生于外国何处,均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美国对于美国永久居民(仍然是外国国籍)、美国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被美国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等主张管辖权,显然违背了主动属人管辖的原意。同样,对于原产美国商品的管辖,更是突破了主动属人管辖中“人”的范围,而主张“商品”的美国属性,在国际法上完全站不住脚。  被动属人管辖(又称消极属人原则),是指国家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本国国民利益的行为主张管辖权,不论该行为发生于域外何处。美国次级制裁中并未涉及对于美国人的伤害行为抑或后果,被动属人管辖同样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证成。  4.普遍管辖的标准未达  普遍管辖权是国家针对严重国际犯罪的管辖权,只有极其严重的国际罪行,如海盗罪、灭绝种族罪、贩卖人口或麻醉品等,才属于普遍管辖权的管辖范围。由于这些罪行往往发生在一国管辖领域外,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本身就会产生域外效力。但美国次级制裁并未提供证据表明被禁止的经贸往来涉及上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严重罪行。  5.“属地+属人”管辖的范畴偏差  学界普遍指责美国滥用了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而次级制裁正是美国管辖权域外扩展的结果之一。对此,美国学界尝试提出“属地+属人(terrinational jurisdiction)为基础的”次级管辖概念,从而为次级制裁的合法性提供辩护。所谓“属地+属人为基础的”次级管辖,是指次级制裁并非以单独一种管辖方式为基础,也并非脱离管辖接连点而存在。以“属地+属人”为基础的次级制裁的根本特征在于对制裁方境内的个人、实体产生限制。举例而言,美国以B国为制裁对象,立法禁止美国公民和依照美国法成立的实体以及美国境内的公民和实体与B国保持经贸往来的第三方开展经贸业务。相对而言,“非以属地+属人为基础的”次级制裁,是指针对与美国没有任何地域、国籍联系的其他主体所实施的制裁方式,如美国法要求第三方主体禁止与B国开展经贸业务,抑或要求身处C国的美国公民禁止与仍在和B国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开展合作。  由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被认为是*能为国家立法管辖权提供合法性的依据,当两者相结合时,美国对外行使管辖权的实质合理性获得了一定支撑。一部分美国法对于次级制裁施加了内在限制,集中体现为美国法适用对象是身处美国的本国公民,即仅有美国公民需要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国个人与公司并非处罚对象。对于第三国(方)进行的次级制裁,是在了解到第三国(方)与被制裁方存在交易的情况下,禁止第三方支持和帮助被制裁方实施美国法所禁止的相关行为(如恐怖活动),因此也是为了保护美国利益,具有保护管辖、效果标准的管辖权依据。  但是,次级制裁的合法性仍然遭遇严峻挑战:美国采取的次级管辖往往并非以属地和属人作为基础,而是借助于无限延伸的效果原则与保护管辖。部分美国制裁法将管辖延伸至美国公司在海外成立的分支机构,另一部分禁止外国公司将原产于美国的货物贩售给被制裁方。如美国对古巴、朝鲜、利比亚等制裁中,将外国公司、甚至是美国公司在外国的分支机构也纳入调整对象范畴。在2022年对俄罗斯的制裁中,尽管仍以“美国人”为限制对象,但其范围扩展至包含尚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在美合法移民、美国公司在外国的分支机构以及美国人拥有50%及以上股份的实体。  ……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造 作者简介

  张鹏,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并获加拿大职业法律文凭(JD),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兼任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副主任。具有中国和加拿大法律实务经验。  长期致力于涉外法治和立法学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国际体育法治话语权提升研究”,出版专著《中国权利性条款立法规范化研究》,参编法治现代化蓝皮书、中国体育法治蓝皮书等系列丛书。在《政治与法律》《体育科学》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荣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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