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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幸福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2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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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幸福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8005
  • 条形码:9787521628005 ; 978-7-5216-2800-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守护幸福 本书特色

一本书了解民法典时代夫妻财产法律设计底层逻辑,系统解析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守护幸福 内容简介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特别是《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时废除了优选院以前关于婚姻家庭的大部分司法解释,以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方面适用的法律规则做了一定的修改。为此,笔者依据《民法典》及近期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有关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借助讲述“张男”和“丁女”两人所经历的一段段法律故事,进而破解“民法典时代”婚姻与爱情的财富密码,希望帮助各位了解爱情与婚姻的差别,弄清楚财富的逻辑起点,寻找自己的幸福之道。

守护幸福 目录

结婚篇

**章 结婚有门道——婚前那些事儿 / 002

**节 婚前同居 / 002

◎同居多年构成事实婚姻吗 / 002

◎同居关系结束时,财产如何分割 / 005

◎同居关系结束时,子女的抚养问题 / 013

本节总结 / 014

第二节 彩礼和嫁妆 / 015

◎彩礼归谁所有 / 015

◎彩礼能要回来吗 / 016

◎嫁妆归谁所有 / 018

◎离婚了,嫁妆能带走吗 / 021

本节总结 / 023

第三节 婚前财产协议 / 024

◎结婚前是否签订财产协议 / 024

◎财产协议的参考范本 / 028

◎婚前了解很重要 / 032

本节总结 / 037

第二章 婚姻需经营——情感上尊重,财富上赋能 / 038

**节 夫妻共同财产和财产协议 / 038

◎配偶挣的比我多,婚后财产是不是主要都归他/她 / 038

◎结婚之后,所有的财产都会变成夫妻共有吗 / 041

◎如何避免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 044

◎什么样的夫妻需要签订财产协议 / 048

本节总结 / 053

第二节 婚姻中的房产问题 / 054

◎婚后买房写一个人的名字有风险吗 / 054

◎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就得被分一半吗 / 059

◎配偶把房子给我,签份协议就行吗 / 063

◎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 069

本节总结 / 073

第三节 夫妻应当相互忠诚 / 074

◎配偶送给情人的钱财,能要回来吗 / 074

◎有配偶出轨的证据,就能让他/她净身出户吗 / 076

◎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 078

本节总结 / 081

离婚篇

第三章 婚姻幸福两大天敌——出轨、家暴不可忍 / 084

**节 离婚的成本和理由 / 084

◎给离婚算算账 / 084

◎离婚协议怎么写 / 093

◎离婚协议可以反悔是怎么回事 / 096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准予离婚 / 099

本节总结 / 105

第二节 出轨 / 106

◎出轨的法律后果 / 106

◎发现配偶出轨了怎么办 / 111

◎偷拍的照片和视频合法吗 / 115

本节总结 / 120

第三节 家庭暴力 / 121

◎面对家暴,如何有效维权 / 122

◎家庭暴力的法律影响 / 125

◎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 128

本节总结 / 135

第四章 离婚应体面——财产和债务怎么分 / 136

**节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 136

◎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 136

◎照顾性多分的情形 / 139

◎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 141

◎离婚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 / 148

◎如何打赢财产保卫战 / 154

本节总结 / 157

……

展开全部

守护幸福 节选

结 婚 篇 **章 结婚有门道——婚前那些事儿 **节 婚前同居 同居多年构成事实婚姻吗 时代在发展,观念也在改变。 关于“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这个问题,笔者特意询问父母辈的人怎么看,答案出奇一致:“没结婚,当然不能住一起!”这应当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生人的代表性观点。而对当下的年轻人来说,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不认可这种观念,反而认为,为了更好地了解彼此,婚前同居是非常必要的,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以及生活中的观察、磨合,才能更准确地感知是否真的适合与对方步入婚姻殿堂。加上现代社会结婚年龄的普遍推迟、生活压力大等因素,婚前同居也可以为努力打拼的年轻情侣们降低生活成本、增加情感支持。 早在2015年,中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就显示,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其中,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 那么问题来了,同居关系,这种处于普通恋爱关系之上、未达婚姻关系的状态,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1-1-1 郭某与史某于1990年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没有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两人生育两子一女,现均已成年。郭某与史某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时生气打架。于是,郭某先后于2019年4月和2020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原因是,虽然郭某与史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早在1990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两子一女,因此郭某与史某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事实婚姻,法院对他们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对于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史某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依然存在,和好仍有一线希望,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终,两次离婚诉讼,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婚。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时均已符合结婚的条件,因此,法院将二人的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既然是事实婚姻,那就意味着,即便没有结婚证,双方仍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和有结婚证的夫妻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同居关系都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判断他们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把握一个时间节点: 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就是说男女双方都要达到法定婚龄,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双方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双方也不是重婚。 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到法院起诉离婚,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不会认可他们是夫妻关系,对于他们的“离婚诉求”,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此推算,也就是说,男方在1972年2月1日前出生,女方在1974年2月1日前出生,才有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在此之后出生的人,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很多年,哪怕生育了子女,只要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不会构成事实婚姻,而只能被定性为同居关系。 一旦被定性为同居关系,对财产分割会有两大影响: 一是,双方不具备配偶身份,那么就不是彼此的法定继承人,即便共同生活多年,对另一方的财产也没有继承权;顶多以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为由,要求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是,既然双方不是夫妻关系,我国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婚后收入共同所有的规定,在他们身上就不能适用,因此很可能会出现共同生活了多年,也为创造财富出了很多力,但*后分手时却分不到多少财产的情况。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接下来详细分析。 同居关系结束时,财产如何分割 现实生活中,两个人同居生活,收入和各项财产免不了经常往来,甚至干脆混同在一起,又或者是二人共同出资买房买车。如果二人没有走入婚姻而面临分手,这些财产该怎么分呢? 首先,关于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男女双方先行协商处理。 结束同居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恋爱分手,细数同居期间二人的财产,哪些归你,哪些归我,只要能够协商一致,就按协商结果处理。这也是我们*为推荐的方式,和平分手,好聚好散。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同居关系解除时,法院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问题是,法院按一般共有财产会怎么处理?我们结合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1-2 张男和丁女从2015年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都有自己的收入,平时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入都放在自己的银行卡上;日常吃饭购物等消费,谁方便付钱就由谁付,并没记账;二人也时常互赠礼物;另外,共同生活期间,张男出资20万元,丁女出资8万元购置了一辆轿车。两人还共同经营一家咖啡店,为了咖啡店的装修,张男以自己的名义借款30万元。后来二人分手,结束了同居关系。 关于财产的分割,张男和丁女达不成一致意见,*后诉请法院解决,那么法院审理后会怎么处理呢?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居期间的不同财产,法院会按以下原则处理: 1.钱在谁的银行卡上,就是谁的 如果张男说丁女卡上有十万块钱是张男的,那么需要张男拿出证据来,比如借条或张男委托丁女保管(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等证据。 反之,若没有证据,是谁的银行卡,卡上的钱就是谁的。 2.轿车登记在谁名下,首先推定车属于该被登记人,除非另一方拿出自己出资的证据 双方同居期间购买车辆,登记在张男名下,从登记上看,这辆车是张男的。 如果丁女也出钱了,那就需要丁女拿出购买车辆时自己出资的证据,比如转账给车行的流水记录,或者在购车前夕将资金转给张男的记录,当然这个转账记录*好备注是“购车资金”;如果没有备注,并不能明确证明这笔钱转给张男是用来买车的;同时,丁女*好再提交一些买车前后能够反映二人共同出资购车的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才能实现证明自己也有出资的目的。 有了这些证据,就可以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财产。如果张男要车,那么张男需要按比例拿出资金补偿给丁女;如果把车卖了,二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割卖车款。 因此,在同居期间若要购置汽车等大宗财产,为避免纠纷,双方*好对彼此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或者保存好自己的出资证据,出资时注意备注资金用途,日常关于大额出资的聊天记录也要注意保存。 3.同居生活前或同居期间,自愿赠给对方的一般财物,不能要求返还 比如,张男和丁女两人恋爱期间时常互赠衣服、包包、手机之类的礼物。在各种节日、纪念日也常常发红包表达爱意。 一般来说,这类物品以及金额为520、1314之类的红包,就是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的,并不附加结婚的目的,一旦实际交付给对方,就意味着赠与完成了,不能再反悔要回来。 也就意味着分手时,如果张男或丁女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的包包、手机等礼物,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结束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返还 如果二人同居期间,张男给丁女购买了结婚钻戒;或者张男出资买了一辆车登记在丁女名下,并且明确告知这辆车是为结婚准备的;又或者张男向丁女转账50万元,并且备注说是婚房购房款。 以上情形中张男赠给丁女的钻戒、汽车和50万元资金,附加了结婚的目的,这在法律上叫作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现在二人要分手,结婚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张男可以要求丁女返还所赠的这些财物。 5.两人共同经营咖啡店的收益,归共同所有 张男和丁女同居期间共同创业,合伙开店、开公司等,通过这些创业项目取得的收入也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那么二人应如何分这些收入呢? 若创业前签了协议,就按协议分;如果没有签协议,意味着收入混同在了一起,接下来就是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参与了创业、分担了工作、贡献了力量,才能*大限度地要求分割创业收入。 尤其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实际上是二人共同创业,但在工商登记时只登记了张男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者公司股东登记、公司章程等材料中无法显示丁女的出资信息,那么从登记上看这个创业主体(咖啡店)就是张男个人的了,与丁女无关。丁女要想分割咖啡店的经营收益,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才行。 在这些证据中,*直接、*重要的证据,无疑是他们二人关于共同创业的书面协议。 因此,结婚前共同创业或者共同购置大件资产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和收益分配方式,避免万一发生纠纷分割财产时陷入被动。 6.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不具备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各自对自己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当债务是为二人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具体到本案中,若二人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咖啡店是共同经营,那么,为装修咖啡店,张男以自己名义借的 30 万元,实际上是张男和丁女的共同债务,需要他们共同偿还。 7.照顾弱势一方 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分割财产时,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女方、儿童的利益。

守护幸福 作者简介

韩宇,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鹏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璞富家族办公室创始合伙人,担任多家银行、保险、信托公司法律顾问。曾出版著作《私人财富保障与传承实务全书》《大额保单配置必修的十一堂课》。 杜钘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州金鹏(深圳)律师事务所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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