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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科学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213950
- 条形码:9787100213950 ; 978-7-100-21395-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方法的科学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学者,国内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专著及译著,主要关注点在于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及其《法学方法论》所代表的评价法学以降的理论,以当代作品为主,且倾向于教材型专著,对评价法学以前的学说引介较少,对于学说史上重要流派的翻译较少。另一方面,虽然国内法律社会学研究蔚为可观,但是整体上对英美相关理论推崇较多,对欧陆学说则相对忽视。本书的出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遗憾。 本书集结的各篇文章代表了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自由法运动的丰硕成果,各作者主要研究背景为欧陆法学圈。本书的理论关切在于立法与司法的功能,在论域上,它兼顾了法学方法论、法律社会学与法政策学。 本书共包括十三章,分为两个部分:**部分是“法官的问题”,共十章,主要涉及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方法(自由的法律发现)和法律思维;第二部分是“立法者的问题”,共三章,主要处理科学立法问题,尤其是法典化的方法与技术。
法律方法的科学 内容简介
本书集结的各篇文章代表了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自由法运动的丰硕成果,各作者主要研究背景为欧陆法学圈。本书的理论关切在于立法与司法的功能,在论域上,它兼顾了法学方法论、法律社会学与法政策学。 本书共包括十三章,分为两个部分:**部分是“法官的问题”,共十章,主要涉及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方法(自由的法律发现)和法律思维;第二部分是“立法者的问题”,共三章,主要处理科学立法问题,尤其是法典化的方法与技术。
法律方法的科学 目录
法律方法的跨洋之旅(译序)
编者前言
序一
序二
缩略语列表
**部分 法官的问题
自由法律发现:必要性与方法
自由法律发现:原则与对象
辩证主义和技术性:社会学方法之必要
衡平与法律:自由法律发现
情感主义的危险:感性司法及其与自由法律发现之间的联系
制定法的司法解释
法院和立法
英国法中司法功能的运行
法典法与判例法及其在形塑司法政策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的方法
第二部分 立法者的问题
法典编纂的科学方法
现代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立法起草中的科学方法
术语对照表
人名对照表
法律方法的科学 节选
现在让我们首先考察方法中上述已提及的因素。 要恰当理解这一主题,重要的是区分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和法律技术意义上的逻辑。只要问题是发现意志表达的真正内容、发布法律命令者的意图或者实在法想要调整的个人的意图,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就在法律施行中扮演着正当且必要的角色。在有必要推断出来源于事物本质和客观现实的法律原则的实践后果和范围时,也是同理。 法律技术的功能则完全不同。法律人观察复杂且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其义务在于将它们还原为秩序,超越其中不同的利益,从十分特殊的角度将这些现实提交给人为程序,从而转换,有时也毁损它们事实上的性质。所以特定经济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天然变化且不确定的,被法律铸成一个稳固不变的模型,或者说在法律的熔炉中改变了外形。例如,交易这一金融活动,某种程度上产生于利益相关方的行为,以交易法案的形式被赋予了确定且几乎是僵硬的法律特质,受制于实在法所施加的条件和后果。更一般来说,法律技术通过定义法律后果,确定了可能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那些事实的构成特征。因此,虽然不能说它确立了某种等级制,但至少是一种一般图式,在这种一般图式中社会生活事实必须找到某个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己适应这一位置。法律技术通过这些程序助力发展并简化人类生活关系,或者用耶林的话来说,促成使法律有实效的形式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是完全合理的。在既有社会条件下,要创造这一技术运作的手段乃是立法者(否则便是习惯)责无旁贷的事务;但法官的义务是通过独创性地将法律技术体系的不同部分加以协调来加强其功能,并且通过持续地调整手段适应目的,使其运作更为顺畅。 法律技术的功能虽然不受限,但要保证通过综合和简化的过程能达成所有法律的终极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技术的性质,是其内在人造性的影响,是观察所得事实的一般化与想象的抽象之间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界限的影响。考虑到法律施行的部分大大超出了立法的部分,另一个任务逐渐浮现。借助法律技术,我们可以将理念从现实中分离出来,试着得出法律构成要素的抽象的一般观念,并将它们铸造为抽象概念。我们从中可以再次推断出事实所要适用的抽象“建构”,有时是完全强行适用。我在另一处也提及了这些技术操作的危险;但我并不认为应当完全排除法律概念以及从中推断出的“建构”。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法官不仅有义务接受这些已被实实在在地包含在制定法中的抽象概念,而且要从中作出推论,就像基于法律意图的其他表达作出的推论一样。我还想更进一步地将自主创造类似概念的整个权力归为施行法律这一功能。在我看来,抽象概念的*大用处不在于有助于建立一种法律的体系化理论,而是在于,它们可以成为法官将法律应用于事实的确定向导,同时它们还握有权力,如果运用得当,可扩大法律原则的范围和增进其丰富性。然而,虽然我一方面坚持这些技术性操作具有合法性,但另一方面我也肯定法官在运用它们时总应当得到以下两项考虑的指引。一方面,相信每一法律规则都必须以某些理想概念为中心,相信后者给予其生命并决定其范围,这绝对是错误的。恰恰相反,我坚持认为法律中*强有力而确定且无可置疑的先天(a priori)准则直接来源于不受抽象概念干扰的事物的本质,抽象概念在所有案件中都必然在某些方面偏离现实。另一方面,虽然有时通过这些技术操作求助于概念和抽象的“建构”看上去是有益的,但法官不应忘记,这样会将他带离客观现实领域,而只有后者才应当指导他的判决。他不应相信自己被这些概念束缚(制定法本身采纳的除外),而是仅仅视之为科学假设,虽然这无疑能帮助他展开考察,但这从不应被视为既定的现实。因此,实际生活需要绝不能为了概念而被牺牲。 ……
法律方法的科学 作者简介
该书译者均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思想读书小组成员。其中读书小组指导教师雷磊,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基尔大学、德国海德堡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访问学者,译有《法哲学导引》、《纯粹法学说》(第二版)、《法律逻辑》、《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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