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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8319
- 条形码:9787521628319 ; 978-7-5216-2831-9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本书特色
【破局执行异议难题,寻找“一般规律”,提高实战能力】 ● 作者继《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保全与执行一本通》两本执行红宝书后,历时三年打造的*新实务著作。 ● 弥补执行规范碎片化、重叠化现状,在海量的案例和业务实践中寻找执行审查业务的“一般规律”,方便读者“找法用法”。 ● 囊括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程序下的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 ● 结合作者多年来办理的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
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内容简介
本书对百余个保全与执行疑难问题及典型的保全与执行案例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并分为执行异议立案、当事人异议、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与执行异议、房屋买受人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以物抵债与执行异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与执行异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与执行异议十个章节。本书对每个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包括阅读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裁判要点及思路、实务要点总结、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来源、延伸阅读九个部分内容,重点结合实务经验和教训提出法律建议。同时,编著者将有关题设问题的其他支持或相左案例的裁判观点进一步归纳整理后,以延伸阅读进行提炼归纳,帮助读者全面、立体的理解法院裁判思路。综上,我们主要对大量优选人民法院近期新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和整理,并结合编者的实务经验对执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和误区进行了提示,进而使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
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目录
**章 执行异议立案
001对执行行为提异议的*后期限如何确定?
002对其他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提异议,*迟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003执行程序终结后,利害关系人还能提执行异议吗?
00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在执行中还能提异议吗?
第二章 当事人异议
00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006如何执行第二顺序的被执行人?
007擅自出租法院查封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008司法拍卖中的税费到底由谁承担?
009**轮拍卖流拍后可以进行第二轮拍卖吗?第二轮拍卖价格如何确定?
010债权人故意拖延执行,债务人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吗?
第三章 利害关系人异议
011承租人不服以物抵债裁定,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012次债务人能否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13次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一律能够阻却执行吗?
014次债务人对协助执行通知有异议,应当如何救济?
015公司对认定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裁定不服,能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016共有人如何对执行共有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异议?能否要求整体拍卖?
第四章 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017如何判断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与生效裁判相关?
018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能否合并审查?
019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20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要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2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022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异议之诉要中止审理吗?
023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吗?
024夫妻协议离婚分割财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夫妻一方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025夫妻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子女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026对法院财产保全有异议,案外人能否请求解封?
027一般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担保人用于担保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
028保证金专户能否排除执行?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029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能否以“错误汇款至查封账户”为由阻却执行?
030质押权人能否排除法院对于出质人财产的强制执行?
031挂靠人能否排除债权人对被挂靠企业存款的强制执行?
032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033合作开发房地产,投资建造方能否排除执行?
034借名开发房地产,实际投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035土地使用权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对名义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036配偶名下共同财产被拍卖,如何识别和审查配偶所提异议?
037合伙财产被部分合伙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其他合伙人怎么办?
038承包分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能否排除法院对分公司财产的执行?
039法院冻结财产却没办登记,买受人能否排除执行?
040*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排除强制执行的16个裁判规则
041*高人民法院涉及车辆、矿产、船舶排除执行的11个常见问题
第五章 抵押权与执行异议
042购房人购买存在抵押的房屋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043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购房人能否排除执行?
044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未能过户属于买受人的过错吗?
045先抵后售,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046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阻却对预告登记房屋的强制执行?
047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048房地产开发商能否解除买卖合同,排除抵押预告登记权人的执行?
049被拆迁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执行安置房?
050建设工程承包人能否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051被判决确认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房屋,买受人还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
第六章 房屋买受人与案外人执行异议
052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053《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何定?
054《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何确定?
055一房二卖碰到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056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案外人能排除执行吗?
057购房多年,买受人长期未办过户能否排除执行?
058购房消费者能否对酒店式公寓排除执行?
059如何认定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案外人已支付购房款?
060买受人未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网签或备案,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061案外人要求排除执行,法院如何认定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
062一手房买卖中,房屋消费者排除优先权利人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063非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064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能否作为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
065法院查封时房屋未竣工验收合格的,购房人能否排除执行?
066所购房屋未竣工验收、未过户,购房人能否排除执行?
067案外人名下有多套房,能否排除对未过户房屋的强制执行?
068因限购而不具备购房资格,能否排除对所购房屋的强制执行?
069房屋买受人程序走错,错误申请再审,到手房产被另案执行
070获赠取得的房屋(地下车库、储藏室)使用权人能否阻止移交、排除强制执行?
第七章 以物抵债与执行异议
071以房屋抵偿工程款,能否排除开发商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072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073拍卖流拍后,法院可以直接将部分拍卖物抵债吗?
074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075以房地抵债的受让人能否作为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
076不动产以物抵债协议到底能否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第八章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077申请追加接受无偿调拨、划转财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078一人公司股东个人私户收公款,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079对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能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80夫妻设立的公司欠债,债权人能否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
081追加裁定送达后擅自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如何处理?
082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083可以直接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吗?
084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085多年前抽逃出资且股权已转让,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08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多次,*后一手债权人如何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第九章 参与分配与执行异议
087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诉讼请求到底应该怎么写?
088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到底是什么?
089首封债权究竟该如何分配?
090企业资不抵债且不能破产,普通债权人之间到底该如何分配?
091被执行人是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能否起诉?
092债务人破产,法院已经划扣但尚未发还债权人的钱如何处理?
第十章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与执行异议
09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94刑事裁判认定属赃款赃物,案外人有异议的应通过何种程序处理?
095刑事涉案财物已被认定赃物且执行完毕的,案外人如何救济?
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节选
002 对其他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提异议,*迟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其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裁定提出异议 【阅读提示】 同一债务人负有多起债务,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某项财产,当某债权人申请拍卖债务人财产两次流拍后,法院可裁定债务人以物抵债偿还债务。实践中,有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利用以物抵债方式转移财产,甚至虚构债务后,将财产抵偿给虚假的债权人。此时,其他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寻求救济。那么,债权人*迟应该在什么时候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裁定提出的异议,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款的规定,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而非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维扬法院判决安某公司偿还周某梅750万元借款,周某梅对安某公司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 2013年12月,淮安中院判决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铭偿还锦某公司1000万元借款,丁某铭未履行债务,锦某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 2014年1月,安某公司向淮安中院、锦某公司出具《担保书》,以其名下房产为丁某铭偿还锦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4年2月,锦某公司申请查封了安某公司存在抵押权的涉案房产,并申请拍卖涉案房产。淮安中院张贴拍卖公告后,抵押权人周某梅提出异议,但后来又撤回了异议申请。 2015年3月,淮安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涉案房产,因无人报名参加竞拍而流拍。锦某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请以**次拍卖的流拍价接收拍卖房地产用于抵偿债务。 2015年4月,淮安中院裁定将安某公司涉案房产作价191979万元,交付锦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轮候查封人周某梅向淮安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且其申请执行安某公司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淮安中院以物抵债裁定错误。 淮安中院经审查认为,直接将设置抵押权的涉案楼房裁定抵偿给锦某公司,明显损害了享有抵押权的轮候查封人周某梅的权益,应予撤销。 锦某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称周某梅在以物抵债裁定执行完毕后才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应依法不予受理。 江苏高院认定,周某梅在执行程序终结前,针对执行行为提起的异议,未超过提出异议的期限,淮安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损害抵押权人周某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周某梅提起的执行异议,是否超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二、淮安中院撤销其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锦某公司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而本案周某梅是在本案执行完毕后提出异议,应依法不予受理。江苏高院认定,利害关系人周某梅针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的异议,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而非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而本案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故利害关系人周某梅提出执行异议并未超过执行异议期限。 关于争议焦点二,淮安中院和江苏高院均认定,应当撤销淮安中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首先,安某公司虽将其所有的房产向淮安中院提供执行担保,但并未依法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故本案实质仍是安某公司以其责任财产向淮安中院提供的保证。其次,淮安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损害抵押权人周某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后,周某梅虽曾提出执行异议并撤回异议申请,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已放弃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 【实务要点总结】 一、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裁定提出的异议,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执行措施违法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第六条**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时,其并非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其身份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其针对其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裁定提出的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执行标的物已执行完毕不能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人有权在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标的物执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其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分了“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和“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以标的物权属发生转移的时点为准,而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的时间为准。可见,执行标的物已执行完毕不能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高人民法院在某案件的审理中,就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详见本文“延伸阅读”案例一。 【相关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原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裁判】 以下是江苏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周某梅、徐某训是否超过执行异议期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二、淮安中院撤销其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一、周某梅、徐某训没有超过执行异议期限提出执行异议。首先,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款**项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周某梅、徐某训所提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锦某公司关于该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标的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淮安中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于2015年5月18日向扬州市邗江区房管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部门暂停办理安某公司案涉房屋的过户、抵押、解封以及改变该房地产现状的一切手续,本案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故利害关系人周某梅、徐某训提出执行异议并未超过执行异议期限。 二、淮安中院撤销其以物抵债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锦某公司对安某公司《担保书》中所涉房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本案中,安某公司虽将其所有的房产向淮安中院提供执行担保,但并未依法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故本案实质仍是安某公司以其责任财产向淮安中院提供的保证。其次,淮安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故执行法院依职权以物抵债的,应当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淮安中院在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前应当明知案涉房产上存在他人设定的抵押权且被另案查封,在此情况下,淮安中院还将安某公司1-4层房地产抵债给锦某公司,明显损害了抵押权人周某梅、徐某训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后,周某梅虽曾提出执行异议并撤回异议申请,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已放弃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款**项、第三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淮安锦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 【案件来源】 《淮安锦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丁某铭、淮安市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101号】 【延伸阅读】 一、执行标的物已执行完毕不能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人有权在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标的物执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其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案例一:《韩某强、孙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高人民法院(2019)*高法执监488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申诉理由主要为被执行人唯一财产被裁定以物抵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执行回转,并支持其参与分配。本案异议、复议裁定主要以其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等理由从程序上予以驳回。故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韩某强对以物抵债所提异议是否已经逾期。经审查,异议、复议裁定认为其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存在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问题。 首先,按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只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就应当对其异议进行审查,执行标的物已执行完毕不能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本案中,营口中院异议裁定及辽宁高院复议裁定对该案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终结的时间等重要事实未予审查,在韩某强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后,仅以标的物已经交付给该案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执行标的物已执行完毕为由认定申诉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存在事实不清、对法条理解不当问题。 其次,从本案申诉人异议、复议的理由来看,其主张曾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于2015年12月7日向营口中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但营口中院一直拖延不予立案,导致被执行人唯一财产被以物抵债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对该项事实,异议及复议裁定也均未予以审查认定,存在违法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可能。且辽宁高院认为韩某强要求参与分配属于分配方案的异议,从而对申诉人韩某强请求参与分配问题以《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执行程序的终结从广义上包括整体终结和特定终结。执行程序的特定终结并不导致执行程序的整体终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整体终结之前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张某芳离婚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执监17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诉审查程序应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成都银行某支行所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据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的终结从广义上包括整体终结和特定终结。整体终结是指执行程序依法启动以后,因出现法定情形导致执行程序无须或无法进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特定终结是指对于特定的执行标的所进行的执行程序的终结,包括执行程序中基于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裁定生效后,执行标的物权属发生转移等情形。但执行程序的特定终结并不导致执行程序的整体终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整体终结之前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案涉房屋在2015年12月29日过户至张某芳名下,属对特定执行标的所进行的执行程序的终结,即特定终结,但该案执行程序并未整体终结。其后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虽对案件作内部结案处理,但并未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结案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上述结案处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能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不因此丧失提出执行异议的相关程序权利。成都银行某支行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材料,应视为其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程序并未整体终结的前提下,成都银行某支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受理条件。
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 作者简介
李舒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商业和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和问题研究,擅长金融与银行业务、公司业务、执行与破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监督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及执行相关刑事领域经验丰富。曾为国内外数十家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需求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著有《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担保纠纷裁判规则解读与类案集成》《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办案实务》《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等多部著作;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媒体采访;受邀在多所著名高校、上百家金融机构和各类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创办的“法客帝国”和“保全与执行”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唐青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精通公司与金融领域法律实务,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 唐青林律师在注重法律实务的同时,注重理论和案例研究,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法学研究》。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的著作有《判决书中的合同法:最高法院经典案例评析及合同法律实务指南》《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十余部。受邀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李营营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裁判规则”“法客帝国”等公众号发表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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