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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程(第三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法理学教程(第三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作者:张百杰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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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程(第三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69054
  • 条形码:9787300269054 ; 978-7-300-26905-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理学教程(第三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立法是按照一定程序对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司法、执法、守法、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监督是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思维方式是以权利义务思维方式考察社会和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责任、法律监督、法律程序,*终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本教材以权利义务为教材的编写思路,使法理学的学习更有针对性,使讲授者与学习者能紧紧抓住权利义务这一主线,更好地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并为部门法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理学教程(第三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目录

绪论
**节 法学概述
第二节 法理学概述
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体系
第四节 法理学的学科地位

**编 法律的基本理论
**章 法律的定义
**节 法律的词义
第二节 法律的古代定义
第三节 法律的近代定义
第四节 法律的现代定义
第五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的定义
第二章 法律的演进
**节 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律产生、发展及变化的规律
第三章 法律的本质、作用和价值
**节 法律的本质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作用
第三节 法律的价值概述
第四章 我国当代法律的性质、特征和作用
**节 我国当代法律的性质
第二节 我国当代法律的特征
第三节 我国当代法律的作用
第五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节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四节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第六章 法律的要素
**节 法律规则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节 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的核心范畴
第八章 法律关系
**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九章 法律行为
**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十章 法律的体系结构
**节 法律的内容体系
第二节 法律的形式体系

第二编 法律的运行
第十一章 立法
**节 立法概述
第二节 立法依据
第三节 立法体制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第五节 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执法
**节 执法概述
第二节 执法的原则
第三节 执法的特征
第十三章 司法
**节 司法概述
第二节 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司法体系
第十四章 守法
**节 守法概述
第二节 守法的理由
第三节 法律意识
第十五章 违法
**节 违法概述
第二节 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综合治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四节 法律制裁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节 法律监督概述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监督的体系
第十七章 法律程序
**节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功能
第十八章 法治
**节 法制与法治
第二节 法治的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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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程(第三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节选

  (三)刑法部门  刑法部门是规定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调整所有法律关系中严重的违法行为,即所有法律关系中违反刑法的行为。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纵向单一的,而是横向多元的,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概括性。  刑法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标志性的责任形式是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财产自由、限制言论自由。  刑法部门的调整对象没有明显的层级关系,我国当代刑法部门与刑法典是统一的。  (四)民法商法部门  这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  (五)经济法部门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认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凯恩斯革命”“罗斯福新政”反映了要求国家对私人经济的干预的历史要求。经济法就是基于国家直接干预经济而形成的法律,是在民法的基础上对传统的“自由原则”加以限制,成为兼有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由此形成的经济法部门,是针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自由市场的内在缺陷削弱乃至消融价值规律、竞争机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这就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自私性、盲目性、无序性进行规范、限制,以保护市场的优势,维护、巩固市场经济秩序,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得以正常有效地进行,由此形成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划法构成经济法部门。  在我国,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一直存在分歧,主要体现在对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法律认识。政府管理经济的活动是方方面面的,从生产、分配到销售,从宏观到微观,都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其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发挥有效作用的法律规范构成经济法部门。经济法部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是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的特点。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经济法部门没有标志性的责任形式,是通过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来惩罚、制裁经济法部门的违法行为。  (六)社会法部门  社会法部门同经济法部门一样,是基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而产生的,经济法针对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对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破坏,社会法针对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破坏。一方面,自由市场经济造成贫富两极分化,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导致阶级、阶层矛盾激化,社会动荡不安;另一方面,自由市场经济的逻辑必然牺牲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其发展结果是市民社会的灭亡。这就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形成了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产生了社会法。  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与公法和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包括劳动法、经济法、社会法(狭义的)和环境保护法。显然,社会法的内容是针对消除自由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和发展社会公益、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社会法是指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  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内容是“五项新的更高要求”和“五个构成”,这为我国社会法建设提供了政策和理论依据。尤其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扩大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为明确我国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提供了依据。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我国社会法属于狭义的社会法,属于部门法的范畴,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不断增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法的上位法迄今还没有制定,下位法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范调整的弱势群体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规范调整的增进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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