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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实务评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7640
- 条形码:9787521627640 ; 978-7-5216-2764-0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实务评析 本书特色
专业 精选由*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提炼 高度概括法院裁判观点以指导司法实践 指引 承办律师评析案件展现实务方法与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实务评析 内容简介
经*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既有很强的实务指导价值,也有极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已为法律界所公认。鉴于此,本书精选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代理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涵盖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并在承办律师深入评析案件的基础上,从个案中抽象出类案的裁判观点,借此帮助读者领悟*高人民法院审判中运用的裁判方法、体现的裁判尺度、蕴涵的裁判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实务评析 目录
合同纠纷
1.合同内容的衡平解释方法
——天津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元某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
2.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
——中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宇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3.对政策调整应知时,能否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电某有限公司与肥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三项中“基本事实”的具体界定
—— 天津市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某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新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5.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政府主体的责任承担
——某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某县人民政府与山西田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恶意主张合同无效违反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邓州市中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持票人可否不行使票据追索权,仅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8.认定担保方式的前提是担保合同依法成立
——青岛捷某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奥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工程停工时停工损失作为基本事实的查明
——昆明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经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当事人能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合同主义务
——宁夏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1.非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者申请再审时如何处理
——安徽万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2.预售商品房逾期办证的责任主体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13.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劳务费时如何认定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某劳务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14.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借款合同时,不能仅依据合同份数认定借贷关系
——夏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5.认定实际借款金额时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
——刘某与昆明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李思某民间借贷纠纷
公司纠纷
16.法律关系应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裕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某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17.公司司法解散的要件判断
——金某(合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建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兴某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
票据、证券纠纷
18.证券虚假陈述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和认定标准
——国某与银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1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
——广州纤某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方式
——扬州博某液压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某液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查方式和范围
——东莞市凯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同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某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东莞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2.实用新型功能性技术特征中“结构特征”的认定
——深圳市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品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3.专利权纠纷中“等同特征”的认定要件
——广州市联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侵权纠纷
24.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深圳市布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宝某置地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纠纷
25.预查封的效力及与正式查封的区别
——德某供应链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上海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何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6.未履行协议约定付款义务时,能否认定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武汉市民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律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实务评析 节选
9.工程停工时停工损失作为基本事实的查明 ——昆明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经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高法民终2002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85ac1d5188a4819a7f3ac8a012376c2,*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6日。)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确有停工情形发生且相关证据初步证明承包人存在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未就承包人因停工产生的损失进行审理认定,未根据停工原因、责任再结合是否存在停工损失扩大等情形就损失的承担依法裁判,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高人民法院裁判内容】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经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信控股有限公司、华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经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昆明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经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某公司)、某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公司)、华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昆明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垠某公司)、昆明经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之某公司)、云南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晨、龙渊,被上诉人经某公司、华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慧、黄某,某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然,垠某公司、经之某公司、沐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鹏某公司要求经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撤离现场费用的请求全部不予支持明显不当。首先,案涉工程确有停工情形发生。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先后发生两次停工,**次停工1101天(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停工102天(2018年2月20日至5月28日)。其次,鹏某公司提交证据能证明其因停工产生损失。鹏某公司主张**次停工损失为35171074.14元,第二次停工损失为2892956.48元,另有税金1324628.27元,合计39388658.89元,其撤离现场费用4691010.78元。为证明其损失,鹏某公司提交了多份公证书、管理层员工实发工资表及劳务合同、劳务班组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办公楼租赁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房屋租金结算单、居住用房租赁协议、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租金和水电费收据、脚手架租赁协议、塔吊租赁协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等证据,相关证据初步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后,鹏某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经某公司应对两次停工承担相应责任。**次停工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某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而第二次停工的主要原因系双方未按《和解协议》约定解决**次停工损失费用问题,双方均有责任。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就鹏某公司因停工产生的损失进行审理认定,并根据停工原因、责任再结合是否存在停工损失扩大等情形就损失的承担依法裁判,而一审法院却仅以鹏某公司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证据不充分,又不准许其对停工损失提出的鉴定申请,将鹏某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此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鹏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425元予以退回。 【承办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中的索赔一直是建工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同意关于索赔费用的鉴定,据此,对于承包人该项高达5000万元的费用全部予以驳回。本案上诉到*高人民法院之后,承包人提交了大量的可视化材料,用以证明停工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承包人已经尽到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据此,*高人民法院认为,鹏某公司提交了多份公证书、管理层员工实发工资表及劳务合同、劳务班组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办公楼租赁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房屋租金结算单、居住用房租赁协议、银行转账支票存根、租金和水电费收据、脚手架租赁协议、塔吊租赁协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等证据,相关证据初步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后,鹏某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经某公司应对两次停工承担相应责任。**次停工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某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而第二次停工的主要原因系双方未按《和解协议》约定解决**次停工损失费用问题,双方均有责任。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就鹏某公司因停工产生的损失进行审理认定,并根据停工原因、责任再结合是否存在停工损失扩大等情形就损失的承担依法裁判,而一审法院仅以鹏某公司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证据不充分为由不准许其对停工损失提出的鉴定申请,将鹏某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此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近万页的证据材料,给各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如何能够在浩瀚的证据当中提取*关键的信息,用*直观、*简洁的方式说服法官,是本案的重点,也是难点。代理律师力争做到,法官需要的每一个数据,需要支撑的每一个观点,均在庭前完成可视化。尤值一提的是,由于准确预测到了合议庭归纳的九个争议焦点,极大发挥了庭前准备充分的优势,从而有效锁定了庭审方向,经由严密的分析论证,*终合逻辑地指向庭审结论。 代晨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渊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实务评析 作者简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2015年,大成与DENTONS实现合并,联合打造全球著名律师事务所。 现大成在国内外拥有10000余名执业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服务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业务遍及亚洲、北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大成始终秉承“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核心文化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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