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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汇编

环境资源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汇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59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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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汇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5572
  • 条形码:9787510935572 ; 978-7-5109-3557-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环境资源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汇编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全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司法裁判的统一。此次将我院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汇编成册,是为了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参考、启发和规范作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在审判执行上有创新的案件,有的是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件、有的是在统一法律适用上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件等,将这些案件汇编好,会极大促进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时的借鉴与利用,发挥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

环境资源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汇编 目录

上篇 环境资源指导案例
1.指导案例13号:王某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2.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3.指导案例104号:李某、何某民、张某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4.指导案例123号:于某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5.指导案例127号:吕某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6.指导案例128号:李某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7.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8.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9.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殿、马某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2.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13.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4.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15.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6.指导案例138号:陈某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18.指导案例147号: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19.指导案例172号:秦某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下篇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附录 历次典型案例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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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汇编 节选

  (二)关于涉案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问题  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废水池内残留废水的pH值<2,属于强酸性废水。王某殿、马某凯通过废水池、排水沟排放的酸洗废水系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致部分居民家中水井颜色变黄,味道呛人,无法饮用。监测发现部分居民家中井水的pH值低于背景值,氯化物、总硬度远高于背景值,且明显超标。储存于废水池期间渗漏的废水渗透至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排人沟内的废水流人消水河。涉案污染区域周边没有其他类似污染源,可以确定受污染地下水系黄色、具有刺鼻气味,且氯化物浓度较高的污染物,即王某殿、马某凯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  2017年2月13日水质监测报告显示,在原水质监测范围内的部分监测点位,水质监测结果达标。根据地质环境监测专家出具的意见,可知在消除污染源阻断污染因子进入地下水环境的情况下,随着上游地下水径流和污染区地下水径流扩大区域的地下水稀释及含水层岩土的吸附作用,污染水域的地下水浓度将逐渐降低,水质逐渐好转。地下水污染区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下水径流水动力的作用下,整个污染区将逐渐向下游移动扩大。经过一定时间,原污染区可能达到有关水质要求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地区生态环境好转或已修复。王某殿、马某凯仍应当承担其污染区域的环境生态损害修复责任。在被告不能自行修复的情况下,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王某殿、马某凯偷排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虚拟治理成本是指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治理等量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应该花费的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单位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1.5-10的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本案受污染区域的土壤、Ⅲ类地下水及消水河V类地表水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中取虚拟治理成本的6倍,按照已生效的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偷排酸洗废水60吨的数额计算,造成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72万元,即单位虚拟治理成本2000元/t×60t×6倍=72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侵权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殿、马某凯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殿、马某凯对此没有异议,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王某殿、马某凯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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