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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理与应用(第二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法的原理与应用(第二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作者:刘树桥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9-01
开本: 16开 页数: 33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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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理与应用(第二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6834645
  • 条形码:9787566834645 ; 978-7-5668-346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的原理与应用(第二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法的原理,是指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规律、道理。人们把法的原理系统化,形成了独立的知识体系,称为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研究整体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科,根据其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法理学中所体现的法的原理既为部门法的学习打下了基础,也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了指导,更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深思,推动了法的发展。

法的原理与应用(第二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目录

总序
再版说明
前言
导论
单元一 法的基本理论认知
项目一 什么是法
任务一 正确理解法的内涵
任务二 正确适用法
项目二 法的产生与发展
任务一 法的产生与模式
任务二 法的发展
学习情境:两大法系在诉讼中的不同特点分析
项目三 法包含的内容
任务一 法律权利
任务二 法律义务
任务三 法律权力
学习情境:法律权利的冲突
项目四 法具备的要素
任务一 法具备的要素
任务二 法的要素的应用
学习情境:法的要素的应用
项目五 我国法的渊源的原理与应用
任务一 法的渊源的原理
任务二 我国法的渊源的应用
学习情境一:我国法的渊源的识别
学习情境二:我国法的渊源的应用

单元二 法作为社会存在的理解
项目六 法的价值目标及实现
任务一 法的价值目标
任务二 法的价值实现
学习情境: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何者为优
项目七 法具有的功能及实现
任务一 法的功能及其分类
任务二 法的功能的实现
学习情境:法的功能实现效果分析
项目八 法具有的效力
学习情境:如何运用法的效力理论
项目九 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任务一 法与经济
任务二 法与政治
任务三 法与文化
学习情境: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应用

单元三 法的创制与实现
项目十 法的创制
任务一 立法体制
任务二 立法原则
任务三 立法程序
学习情境:法的创制的识别
项目十一 法律实现的方式
任务一 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
任务二 运用法律:实现法律权利
任务三 执行法律:执法
……
单元四 法治理念的树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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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理与应用(第二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节选

  *后,法的发展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初的法是以野蛮、残酷的形态和方式实现的,往往采用“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神明审判”的方式,刑罚相当严酷。后来由于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机构,个人之间利益的冲突由专门机构按一般的行为规则和一定的制裁方式进行处理,野蛮方式逐渐消退。纵观历史上出现的法以及现在依然存在的法,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各种称谓和特色不同的法。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内容上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到这些“表象”的深层,我们就可以发现,历史中的法以及现存的法,因其一些基本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若干类型,而且,这些类型之间存在着历史演进的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法的历史类型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理论这样区分法的类型,其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第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那么,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各自具有怎样的特征呢?(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早出现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它是在原始公社制瓦解、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过程中,随着奴隶制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通过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奴隶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古代东方的奴隶制国家的法比西方出现得要早一些,而且由于东西方国家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土地所有制形式及相应的国家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而,各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在表现形式以及具体规定方面自然有所不同。但是,由奴隶制法的本质所决定,各国的奴隶制法又都具有以下共同的基本特征:1.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确保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对奴隶的完全占有,是奴隶制法的首要任务。在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主要有奴隶、畜群、土地、房屋和其他供私人占有的财产。在奴隶制的法律中,侵犯奴隶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任何微小的行为都被宣布为犯罪。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共有282条,而其中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条文就有121条,因侵犯私有财产而处死刑的有30多条。奴隶制法律在维护奴隶主对其财产的完全占有的同时,还特别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奴隶制法明文规定,奴隶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权利的客体。如古罗马的《国法大全》规定,“奴隶是物件”“奴隶主拥有对自己奴隶的生命权”。奴隶主不仅有剥削和奴役自己奴隶的权利,而且还有权将奴隶出卖、赠送,或者作为娱乐物或殉葬品,甚至任意杀害。奴隶没有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的权利,也没有财产权,奴隶积蓄的任何财物均属于主人。2.极端的野蛮性和残酷性奴隶主所有制是一种公开的、直接掠夺奴隶的剥削制度,它将政治强制和经济剥削直接地结合起来,是奴隶社会生产和文化极为落后的直接体现,而反映这种经济关系的奴隶制法也必然带有公开残暴、恐怖的特点,尤其在刑罚种类和实施方法上。当时,刑罚的残酷性和野蛮性突出地表现在量刑苛重,广泛使用死刑和肉刑,死刑方法也名目繁多,手段残忍。3.公开反映和维护等级特权奴隶制社会中的自由民,通常是指奴隶以外的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异邦人、被释放的奴隶等。在自由民内部,由于享有公民权和财产权的不同,又分为若干等级。在这些人中,有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彼此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是不平等的。奴隶制法公开规定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古罗马在《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属于自由民下层的平民不得担任国家公职和参与国有土地的分配,不得与贵族通婚。”印度的《摩奴法典》规定了种姓制度,**等级的婆罗门和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掌握国家权力,第三等级的吠舍属于普通的劳动者,第四等级的首陀罗则从事低贱的职业,没有任何权利。各个种姓世袭,互不通婚。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被称为“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如抬尸、清除粪便等*为低贱的职业。而在我国古代也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律传统。4.保留了某些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由于奴隶社会是从原始公社制度脱胎而来的,奴隶制法律多数是从原始习惯演变而来,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某些痕迹。如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国有制或公有制,奴隶制法律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但是,奴隶制法中这些旧的行为规范残余,已被注入了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了质的变化。对于原始社会的习惯,奴隶主阶级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根据阶级的需要加以改造、加工,这些被改造、加工过的习惯已完全失去原始民主的性质。如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并非社会全体成员共有,而只是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所拥有;同态复仇也与原始社会不同,它只限于同等身份的人。……

法的原理与应用(第二版)(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刘树桥、雷绍玲,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教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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