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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87010
- 条形码:9787561587010 ; 978-7-5615-870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针对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主要结合案例分析,给学生呈现经济法的直观面,使得学生对经济法的规则了解具体化。本书按经济法的惯常体例,对市场经济主体、市场运行规则、宏观调控制度以及经济纠纷的仲裁与诉讼配合案例做介绍,以达到深入浅出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 目录
**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主要合同
第五章 破产法
**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程序
第三节 破产宣告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
**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节 反垄断法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第四节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 票据法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十一章 中央银行法
**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三章 商业银行法
**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业务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终止以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证券法
**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十五章 期货法
**节 期货市场主体监管法
第二节 期货市场业务监管法
第十六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十七章 税法
**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章 劳动与就业法律制度
**节 劳动与就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四节 劳动保护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三节 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
经济法 节选
(二)核准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三)颁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概念和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高权力机构。除国家有禁止和有限的特殊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会议及其决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的概念和职权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其成员为3~13人;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的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董事会的执行机关,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经济法 作者简介
曾建飞 ,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访问学者,浙江省温州市551人才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以纯英文讲授多门法律专业课程,以主要撰稿人身份参与较多重大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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