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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5820
- 条形码:9787521625820 ; 978-7-5216-2582-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本书特色
· 全面梳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 以数百商业秘密鲜活案例深入浅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地梳理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根据中国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结合*新司法实践, 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 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 能够迅速地了解到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 能够起到指导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 本书作者还将本书目录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翻译成英文, 让英文世界能够了解到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新实务状况, 对中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更为真切的理解。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目录
民事篇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001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002自然人能否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即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无论其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若某个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确认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无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三、受委托为他人从事非经营活动,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律师等主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以个人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个人不构成适格被告
003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就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利用公司作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工具时,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仅需被诉侵权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需对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明知公司已涉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情况下,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所分配到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
004公司更名、被收购、被吊销执照、关联公司混同等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归属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被吊销法人执照后,经同一法定代表人事实上的认可,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二、因公司收购行为导致企业的资产、人员等发生变动,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后,收购方随之成为被收购方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三、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的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005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否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诉权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书面授权,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业秘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四、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第三人共享权利或权利人愿意向其让渡诉讼权利时,第三人有资格获得原告资格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依法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不能以二者密切关联为由对母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三)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006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侵犯著作权案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不同之诉,权利人仅对著作权起诉不能视为主张商业秘密权利,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未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的《催款通知书》,不能产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持续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
……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节选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Procedural Issues Concerning Trade Secret Disputes)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Jurisdiction of Trade Secret Disputes) 001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How to determine the place of infringement when the employee brings the trade secrets lawfully held to other companies for illegal disclosure or use.) 裁判要旨 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员工在任职期间接触、复制商业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离职后负有归还义务而不归还,非法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其复制行为便转变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技术秘密行为地法院据此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一、尹某大在A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的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等重要职务,在职期间接触、复制了案涉技术秘密。 二、B设计院、C公司与当时仍为公司员工的尹某大进行接触,期望获取A公司的商业秘密,D公司在明知尹某大的任职经历以及其所提供的技术属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依然使用了案涉技术。 三、A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山东省德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衡阳市和广东省广州市;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一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A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尹某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四川省眉山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二审法院认为,尹某大在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复制案涉技术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在其离职后在其他单位非法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其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便转变成了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而该侵权行为的地点在四川省眉山市,因此认定复制技术秘密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六、二审法院裁定该案应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关于被告住所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山东省德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衡阳市和广东省广州市;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不予审查。 二、关于移送法院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选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违反了上述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侵权行为实施地问题。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客观要件包括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窃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地点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被上诉人尹某大在上诉人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复制案涉技术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在其离职后仍不交回原单位管理或销毁该技术秘密,并在其他被上诉人单位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其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已经转变成了实施侵权行为的窃取行为,该窃取行为的地点在四川省眉山市。虽然被上诉人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地点在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上述两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但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四川省眉山市。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件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尹某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7)川民辖终113号] ……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曾在《法学研究》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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