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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作者:张文新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37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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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2683
  • 条形码:9787521622683 ; 978-7-5216-2268-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本书特色

梳理现行典当行监管制度 提供监管合规合理化建议

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对我国现行典当行监管制度进行了梳理,试图对典当行监管合规建设提供一些基于实务的合理化建议 典当合规的原则性要求:就现行典当监管制度对于典当行的设立、存续、经营等基本监管要求进行了总结 典当行设立、变更与终止操作指引:对各地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进行了整理 经营规则:对现行典当监管制度中典当行经营活动的重点对象、环节进行了拆解

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目录

**章 典当合规的原则性要求

1.设立应经省级主管部门许可

2.存续状态应符合监管要求

3.经营行为应符合规则要求

4.遵循统一财务制度

5.配合监管

第二章 典当行设立、变更与终止操作指引

**节 设立典当行操作指引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流程

三、申请设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操作指引

一、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二、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三、分支机构设立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节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存续、变更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的类型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流程

三、典当行变更的申请资料

四、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的说明

第四节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典当退出情形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退出流程、所需申请资料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一、当物

二、典当经营行为

三、当票

四、典当金额、费用

五、当期及期满处理

六、保密

七、典当余额

八、财务

九、禁止性行为(负向违法违规的行为)

十、配合监管

十一、行政处罚风险防范

第四章 典当行监管合规准则构想

附  件

附件一:地方金融条例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2016年3月30日)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

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5月30日)

4.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8日)

5.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4月10)

6.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2020年5月15日)

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2日)

8.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9月23日)

9.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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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节选

**章 典当合规的原则性要求 1.设立应经省级主管部门许可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一大“痛点”是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法律位阶偏弱,典当行自不例外。现行*主要的规范依据是《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其法律位阶是部门规章。此外,还包括:《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出台了“地方金融条例”的个别省(市),还有地方性法规可参考(表1,附件一)。 表1 目前出台的地方金融条例情况地方性法规(略) 表2 关于典当行许可及主管部门的历史沿革情况年份(略) 2.存续状态应符合监管要求 典当行存续状态的要求,实质是“公司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要求和体现,旨在保持典当行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能力,防止出现金融风险。 由于典当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对监管而言,“强监管、严监管”是基本态势。因此,典当业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存续状态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典当余额等方面的限制上。比如,《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十八条规定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应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对典当余额作了相关限制。 3.经营行为应符合规则要求 经营行为合规是典当行业务合规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以当物、当票、金额费用、当期为载体的一系列经营规则;总体层面则要求典当行定点、直接营业;亮证经营;遵循一般商业行为准则;配合监管等。比如,《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于2020年9月13日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典当行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管制度也有变动。因此,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情况下,典当行才能开展典当业务活动的亮证经营规则发生了变化。 4.遵循统一财务制度 《会计法》[1]第八条**款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典当行作为地方金融主体,其财务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直接关乎地方金融秩序和安全,典当管理制度对此也多有强调。比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款规定:“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2009年7月,财政部、商务部分别对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出通知[2]。 5.配合监管 配合监管是典当行作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比如,《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1]为便于表述,本书中所有法律文件起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均予以省略。 [2]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1号);《商务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函〔2009〕28号)。

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作者简介

张文新,北京浩天信和(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7月至2018年6月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自2018年6月起从事律师工作,并于2019年11月开始在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地方金融监管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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