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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作者:司法部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2-01
开本: 32开 页数: 39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8.5(4.7折) 定价  ¥1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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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5196
  • 条形码:9787521625196 ; 978-7-5216-2519-6
  • 装帧:55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本书特色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1年度第10辑,收入2021年9月份内公布的行政法规1件、国务院文件3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28件、司法解释5件,共计3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目录

编辑说明(1)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附:

2021年9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节选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2021年9月8日国发〔2021〕16号) 现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前言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工作机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支持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健康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妇女事业和男女平等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妇女发展存在差距,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妇女民生保障力度还需加大。妇女在就业、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平等权利的保障仍面临现实困难。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有待全面提升。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不同程度存在,性别平等观念有待进一步普及,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更高水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对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显著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一个妇女免于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对推动全球性别平等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科学规划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团结引领妇女建功新时代、奋进新征程。 依照宪法和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以及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实际,参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公约和文件宗旨,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妇女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 3.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 4.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5.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踊跃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展望2035年,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更好地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缩小。 3.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能力不断增强。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 5.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2%以下。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 7.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 10.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和“健康中国母亲行动”,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统筹改革监管体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多渠道支持妇女健康事业发展。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省、市、县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省、市、县级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全面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保障。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加强监管,促进妇幼健康新业态规范发展。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率。完善医疗机构产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低收入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5.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和能力,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推进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试点工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促进70%的妇女在35—45岁接受高效宫颈癌筛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定期进行女职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提高人群筛查率。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宫颈癌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困难患者的救助。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以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男女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加强对女性健康安全用品产品的质量保障。规范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7.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8%以上,艾滋病、梅毒孕产妇感染者治疗率达到95%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特别是流动和欠发达地区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宣传,根据妇女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服务。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加大妇女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知识技能。提高妇女参与传染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宣传教育。引导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营养健康宣传信息和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定期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11.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妇女有效利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入各类健身组织。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组织、社区开展妇女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妇女的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 12.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科技支撑。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和上下联动。促进妇女身心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发挥妇产疾病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作用。 (二)妇女与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1年第10辑(总第296辑)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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