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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商事卷共2册)

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商事卷共2册)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159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172.8(6.0折) 定价  ¥28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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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商事卷共2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4513
  • 条形码:9787510934513 ; 978-7-5109-3451-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商事卷共2册) 内容简介

优选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和案例研究工作,全国法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审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形成了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有效发挥了案例的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由优选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至2020年已经连续出版154辑,出版时间跨度长达29年,是优选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 为方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例的学习与使用,我们曾数次对《人民法院案例选》进行汇编整理,如今应读者要求,人民法院出版社参照以往合订本编辑体例,再次重磅推出《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

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商事卷共2册) 目录

**章 公司、企业
**节 公司
一、股东资格确认
二、股东出资
三、股东知情权
四、请求公司收购股份
五、股权转让
六、公司决议
(一)公司决议效力确认
(二)公司决议撤销
七、发起人责任
八、公司盈余分配
九、损害股东利益责任
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十一、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十二、公司合并
十三、公司分立
十四、公司减资
十五、公司增资
十六、公司解散
十七、清算责任
十八、其他
第二节 合伙

第二章 破产与清算
**节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一、破产债权确认
二、取回权
(一)一般取回权
(二)出卖人取回权
三、别除权
第二节 破产程序案件
一、申请破产清算
二、申请破产重整

第三章 商事合同
**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拍卖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一、金融借款合同
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三、其他
第四节 抵押合同
第五节 银行卡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保理合同
第八节 承揽合同
第九节 仓储合同
第十节 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 服务合同
第十二节 追偿权
第十三节 其他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竞争

第五章 保险
**节 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寿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三、保险经纪合同

第六章 海事海商
**节 海商
一、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
二、船舶买卖合同
三、船舶修理合同
四、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
五、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
六、港口作业
七、船舶权属
八、其他
第二节 海事
一、船舶碰撞损害责任
二、船舶污染损害责任
三、船员劳务合同
四、海难救助合同
第三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七章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第八章 证券
**节 证券欺诈责任
第二节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第三节 其他

第九章 期货
**节 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节 期货强行平仓
第三节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

第十章 票据
**节 票据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返还请求权
第三节 票据损害责任
第四节 其他

第十一章 信用证
**节 信用证开证
第二节 信用证议付
第三节 信用证转让

第十二章 独立保函
**节 独立保函付款
第二节 独立保函欺诈
关键词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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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商事卷共2册) 节选

  被告李亚琼辩称:冰点水经销权是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权利,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销售冰点系列饮料时,其经销模式主要是向众多中间商提供冰点水货品,再由中间商向客商批发,由客商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模式。在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该模式形成了规模较大、运行成熟的网络式销售体系,该运行体系形成经销权具备相当的市场价值,类似于权利形态的无形资产。李亚琼作为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该公司的经销权用于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出资,至于是否影响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及其股东的利益,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判断可否用于出资的要件在于:**,可用货币估价;第二,可依法转让;第三,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就本案而言,首先,冰点水经销权具备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用货币估价,资产评估报告即可证明其价值。其次,冰点水经销权可以转让,当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销售从公司剥离,并转由目标公司即本案原告负责经销,经销权就已经实际让渡至原告名下,并实际取得经销权的控制权。*后,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经销权出资。冰点水经销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已经原告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已通过资产评估和验资审查,且工商部门进行了工商登记备案。故应当认定冰点水经销权可以作为合法的出资客体,被告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重庆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成立,系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主管企业,注册资本1030万元,主要经营医疗保健卫生用品、饮料服装、塑胶制品等。李亚琼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3月3日,重庆必扬发展总公司向江北区体改委申请组建重庆必扬企业集团,江北区体改委于1997年3月18日批复同意;同年3月19日,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向江北区政府请示组建重庆必扬企业集团,江北区政府于同年4月8日批复同意。重庆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遂更名为重庆必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亚琼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103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由李亚琼、熊明强两名自然人构成。1997年5月13日,必扬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3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970万元,新增部分由李亚琼出资1670万元、熊生华出资300万元组成。其中,李亚琼出资的1670万元由冰点水经销权形成的无形资产5039200元和再投入的11660800元组成。原股东熊明强退出,其股份约300万元转让给李亚琼,李亚琼出资300万元予以购买。增资后,李亚琼出资2700万元,出资比例90%;熊生华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10%。1997年5月20日,必扬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亚琼和熊生华。必扬公司的章程载明,李亚琼出资2700万元包含以货币形式出资21960800元,以无形资产形式出资5039200元;熊生华以货币形式出资300万元。另查明,1997年1月21日,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生产的冰点水经销权价值进行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重会所评字(97)第027号]载明,评估目的:核实公司资产,摸清家底提供价值依据;评估基准日:1996年12月31日;评估范围:冰点水经销权;评估依据:国务院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评估步骤与方法:评估价值=年收益额/适用本金化率;评估结果:冰点水经销权的价值为人民币5039200元。该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事项说明部分载明:重庆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公司法定地址为江北区建新北路70号,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30万元,主要经营医疗保健卫生用品、饮料服装、塑胶制品、电子产品、保健口服液的生产、开发、建筑材料、煤炭、白酒、啤酒制品销售、塑料机械配件制造销售、旅游开发。其下属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是专门生产瓶装饮料的专业公司。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责任公司是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的下属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拥有2000万瓶冰点水的灌装生产线,该公司生产的冰点水于1995年6月正式投产,产品进入重庆市场后,市场占有率逐步提高,1996年生产的冰点水销售收入为1805万元,该公司生产的冰点水目前为自产自销,产品销售由该公司控制的中间商向客商批发,再由客商提供给消费者,该公司在营销渠道成员管理中有控制权。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公司能持续经营并生产冰点水产品;国家产业政策无重大调整,利率、税率无重大变化。评估价值的计算:评估价值为重庆必扬企业发展总公司生产的冰点水经销权无限年期价格。年收益额的测算:按该公司1996年冰点水销售收入,取5%的经销权提成率,扣除33%的所得税计算年收益额。年收益额=销售收入×经销权提成率×(1-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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