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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知识产权卷共2册)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4032
- 条形码:9787510934032 ; 978-7-5109-3403-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知识产权卷共2册) 内容简介
优选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和案例研究工作,全国法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审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形成了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有效发挥了案例的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由优选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至2020年已经连续出版154辑,出版时间跨度长达29年,是优选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 为方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案例的学习与使用,我们曾数次对《人民法院案例选》进行汇编整理,如今应读者要求,人民法院出版社参照以往合订本编辑体例,再次重磅推出《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
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知识产权卷共2册) 目录
**节 商标合同
第二节 技术合同
第三节 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
**节 著作权权属、侵权
一、著作权权属
二、著作权侵权
(一)侵害著作权
(二)侵害作品署名权
(三)侵害作品复制权
(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节 商标权权属、侵权
一、商标权权属
二、侵害商标权
(一)商标侵权
(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争议行政案
第三节 专利权权属、侵权
一、专利权权属
二、侵害发明专利权
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六、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
七、其他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
第五节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
第六节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
第七节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
第八节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
第九节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
第三章 不正当竞争
**节 虚假宣传
第二节 侵害商业秘密
第三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一般)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 垄断
关键词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2016-2020知识产权卷共2册) 节选
一、建科公司与舒开泰之间签订的涉案协议的性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明确合同的性质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前提。当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当从合同内容出发,根据合同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或主题而定。 本案中,建科公司与舒开泰之间围绕“GT系列高效钢筋矫直切断机”生产技术,先后签订了若干协议书、补充说明和补充协议等涉案协议,各协议的基本内容不存在明显冲突。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多份协议的签订过程、具体约定,尤其是双方2006年5月31日签订的补充说明与2007年3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认定双方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基础协议,其他协议系为解决双方2006年5月19日协议中首付款与提成款的支付与发票问题而签订的,故应当根据该协议内容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其他协议可以作为参考。建科公司关于2006年6月1日经备案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系对2006年5月19日协议除专利部分外所作实质性变更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科公司与舒开泰之间涉案协议的性质。双方的基础协议为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虽该协议主题部分有“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合作生产、销售‘GT系列高效钢筋矫直切断机’”的表述,但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当庭对相关内容的解释及该协议的履行情况,舒开泰的主要义务系为建科公司生产矫切机提供技术保证,包括提供全部机械图纸、电气原理图等相关图纸,以及舒开泰申请的“制动式气动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等生产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建科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生产、销售矫切机的全部资金及建科公司在国内外的市场平台,并负责生产矫切机。无论矫切机是否生产成功并销售,建科公司均需要支付舒开泰首付款25万元,在此基础上,另根据产品销量支付舒开泰相应提成款。结合该协议对舒开泰提供发票项目的要求,并参考其他协议的相关约定,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同时包含部分技术服务内容,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因双方并未约定舒开泰参与建科公司的经营管理,涉案协议中也未约定生产、销售的风险承担,舒开泰亦不能对无论矫切机是否生产、销售成功其均可获得25万元首付款进行解释,故舒开泰关于其与建科公司之间为合作生产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协议的效力及对相关费用支付的影响 建科公司与舒开泰于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该协议的效力,应依据法律并结合相关事实,分别予以认定。 (一)涉案协议中专利实施许可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及影响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专利被宣告无效并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舒开泰许可建科公司实施的制动式气动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系舒开泰2002年1月25日申请,2002年10月1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2006年5月19日双方签订合同时,该专利尚处于有效期,该协议亦依法生效。后经舒开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直至2010年离开建科公司,舒开泰并未告知建科公司该事实。此后,舒开泰的该项专利经建科公司申请,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无效。鉴于舒开泰收到专利检索报告后即应知晓其专利的有效性存在问题,但其并未就此与建科公司协商后续事宜,此种做法有违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加之舒开泰的专利已经无效,舒开泰亦存在恶意,故一审法院认定舒开泰在2007年7月15日之后收取的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应费用作为建科公司的损失予以退还,以及对舒开泰主张建科公司支付其余许可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舒开泰应当返还专利实施许可费的数额问题。涉案协议签订后,建科公司已陆续向舒开泰支付首付款25万元及提成款93万元。对首付款和提成款的性质问题,建科公司主张,根据2006年6月1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约定,该25万元为技术秘密转让费,其余均为专利实施许可费。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分析,建科公司与舒开泰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应以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为准,因此,建科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和提成款均为专利实施许可费和技术秘密转让费,这种约定也与专利与技术秘密对于整个技术的贡献程度相匹配。由于双方未约定专利实施许可费与技术秘密转让费用的具体比例,考虑相关技术的性质、价值,舒开泰知道专利可能无效的时间及其主观恶意等因素,一审判决酌情确定舒开泰返还建科公司专利实施许可费10万元,亦无不当。 (二)涉案协议中技术秘密转让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及影响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款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案中,建科公司主张舒开泰转让的技术秘密系侵害黑马公司的技术成果,黑马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但表明其将另行向舒开泰和建科公司主张相关权益。舒开泰主张其提供给建科公司的技术系在黑马公司矫切机生产技术基础上的改进,两者存在根本不同,且无论黑马公司的技术还是其提供给建科公司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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