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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93362
- 条形码:9787520393362 ; 978-7-5203-933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 内容简介
《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致力于探索和建构关于伦理道德发展、现代伦理学理论的“形态观”与“形态学”的理念、理论和方法,以此超出“流派观”和“学派观”及其所生成的“现代性碎片”,对伦理道德和伦理学的现代中国“形态”及其前沿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现代西方伦理学虽然学派林立,但在精神哲学意义上,不外三种理论形态:伦理形态,道德形态,伦理-道德形态。现代伦理学、伦理道德的现代发展及其所创造的人的精神世界之所以陷入“现代性碎片”,其哲学根源之一,就是伦理与道德的分离,伦理道德和伦理学理论难以对人的精神世界进行整体性建构,必须以“形态观”和“形态学”的理念和方法建构伦理与道德辩证互动的“精神哲学形态”。 《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由三卷八编二十六章构成,外加一个绪论和结语。
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 目录
1.伦理,如何“与‘我们’同在”?
2.“伦理世界”的“悲怆情愫”:悲剧与喜剧
3.“教化世界”的“伟大可恨”:上帝之“死”与孔子之“倒”
4.道德世界的“伦理觉悟”:罗素之“悟”与陈独秀之“叹”
上卷 伦理道德的“形态”理念与伦理学研究的“形态观”
**编 “形态论”的理念与方法
一 伦理道德的“形态”理念与“形态学”理论
引言:伦理道德发展的“代驾游”与“自驾游”
1.归寂的“丛林”
2.“适应”中的“脱‘形”’与“失‘态’”
3.伦理型文化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气派”
4.“伦理道德形态”和“伦理学理论形态”的理念
二 “形态观”与伦理学理论形态
1.精神世界的伦理学还原
2.伦理学的历史哲学形态
3.“学派观”与“形态观”
4.伦理学的“形态”条件
第二编 伦理道德的“精神”气质及其哲学形态
三 精神哲学形态(一):“伦-理”形态
1.形态要素:“伦”“理”“伦-理
2.两种”伦-理“路向或可能形态:“从实体出发”“集合并列”
3.形态精髓:居“伦”由“理”
四 精神哲学形态(二):“道-德”形态
1.形态要素:“道”“德”“道-德
2.两种”道-德“路向或可能形态:道德同一性,自然同一性
3.形态精髓:明”道“成”德“
五 精神哲学形态(三):“伦理-道德形态”
1.形态要素:“伦理”“道德”“伦理-道德”
2.两种伦理-道德路向或可能形态:伦理优先,道德优先
3.形态精髓:伦理-道德一体
六 “精神”,如何与“文明”在一起?
1.“精神”,因何“文明”?
2.“文明”如何“精神”?
3.“伦理之石
……
中卷 现代西方伦理学诸理论形态
下卷 现代中国伦理学的”形态“问题与”形态“发展
结语 现代中国伦理道德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
后记
修改再记
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 节选
《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 一般来说,规范道德是律法主义的,因此是普遍的,它要求任何特殊的行为准则必须普遍化成为行为法则,任何不能被普遍化成为法则的准则永远不会成为道德法则,它仅仅对自己或某些人而言是义务规则,并不对任何人而言都是有效的义务法则。道德是普遍律法主义的,道德的人就是无任何疆界的世界公民,道德的义务就是纯粹作为人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道德是无条件的,绝对的,道德法则作为命令是绝对命令,它要求所有人都遵守而没有任何民族、国家的限制,它放之四海而皆准,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它任何时候都有效,而不允许有片刻失灵。道德也是严格的、超越的、理想主义的,它把人从具体的生活世界中超拔出来,到达一个纯粹的目的王国,做一个自身善或本身就是目的的好人,而道德上的好就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恪守普遍法则、出乎律法而行动。这种道德律法主义有三种形式,**种是自然法道德,它立足人性推出普遍的法则,让人人都按自然生活;第二种是基督教律法道德,它把上帝的命令当作是道德的绝对命令,要人过服从上帝意志的圣灵生活;第三种是康德主义的普遍道德,它把不矛盾的和不违背意愿的普遍法则立为人人遵守的绝对命令,自律的义务规范。然而道德行为的普遍性、绝对性和理想性使得道德有可能严重“脱离”实际的伦理生活,因为实际的伦理生活是变动的、相对的、具体的和现实的。道德判断要求就具体的行动做出一般的决断,就特殊的情况进行普遍的规定。道德的决断是对特殊准则和普遍法则、具体决定和绝对命令加以综合,它要对特殊准则进行普遍化,对具体决定进行绝对化,把普遍的法则运用到具体的行为上,对特殊的行为进行一般的规定。然而道德的判断或规定不是使普遍法则符合实际的生活,而是使具体的生活符合形式化的律法,不是使形式律法适合生活,而是使生活适合普遍法则。这样,道德的生活就是被普遍律法裁剪过的生活、蒸发过的生活,生活是普遍化了,但是生活中很多特殊性的东西也被漏掉了。并且面对实际伦理生活中的诸多特别难题,如极端情况下的自杀问题、说谎问题、堕胎问题等,道德的对待往往比较简单,一概诉诸普遍法则了事,显得不切实际,乃至导致伪善。 在伦理生活与道德律法之间,道德主义强调伦理生活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遵循律法,只有出乎律法的生活才是好的和正义的生活。律法决定了生活是什么样的,而不是生活决定了律法是什么样的。道德律法主义固守的是自柏拉图主义以来理想主义的生活逻辑,不是按照人实际是什么样的决定人应该有什么样的生活,而是人应该是什么样的决定了人实际怎么样生活。它所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律法可能不合乎实际生活,乃至歪曲实际生活。伦理情境主义或境遇主义试图颠倒道德律法主义的“智的逻辑”,在伦理生活和道德律法之间,选择伦理生活优先,强调从生活实际出发,从生活情境出发,就人实际生活的处境决定人应该如何生活;任何律法都要应用于具体处境,但不是律法决定人实际所处的处境,而是人实际所处的处境决定律法,不是“使现实去适应规则”,而是“使规则适应现实”。换言之,“理一分殊”,道德法则需要伦理化,律法要适合实际处境。 一种伦理的情境主义要求道德回归伦理,律法回归生活,理想回归实际,把伦理生活实际摆在首位,道德律法摆在从属地位。伦理生活是具体的、关系性的和实体性的,也是经验的、有条件的、变动着的。伦理生活的决定是具体的,是就特定的情境做出具体的决定,是就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伦理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具体处境,也就是说必须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一定的条件下做出什么是善,什么是正当的决定,或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和恰当的时机做出恰当的好的决定。因此伦理生活的要求是运用道德律法于具体的生活境遇,得出适合具体境遇的有条件的决定,而不是就具体的处境运用道德立法得出无条件的决定,超出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的恒常的和绝对的决定。道德律法是绝对命令,它不会顾及具体的处境、现实的条件,要求在任何情境、所有条件下都必须遵循,如不可说谎的绝对命令就适用于一切情境,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都必须服从。但是这样一来道德判断也就完全超离了具体的生活情境,无视现实的伦理生活处境。 ……
现代伦理学理论形态 作者简介
樊浩,本名樊和平。1959年9月8日生,江苏省泰兴市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东南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人文社会科学学部主任,道德发展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世界伦理学中心副主任(主任为杜维明教授),资深研究员。英国牛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伦敦国王学院访问教授。1992年被破格晋升为教授,成为当时全国非常年轻的哲学伦理学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哲学学部委员;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暨全国文化名家;教育部高校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教材局专家委员会委员;江苏省社科名家。出版个人独立专著14部,合著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独立发表论文280多篇,成果获全国、教育部、江苏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6项,二等奖8项。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两项,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和一般项目二十多项。江苏省“道德发展智库”、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兼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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