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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37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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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7530
  • 条形码:9787510227530 ; 978-7-5102-2753-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本书特色

★本书覆盖民事执行实施立案、执行通知、财产调查、财产处分、到期债权执行、参与分配、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各环节检察监督办案要点与难点,作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民事执行的程序特点,辅之以相关案例、法条链接,对各环节检察监督实务要领作了总结与提炼。这样的编排,读来让人兴趣盎然,要点突出,而且便于实务工作者运用与查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彩霞 ★一是该书探讨的议题非常重要。全书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展开,切中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痛点,回应了新时代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二是该书的实践价值非常重要。全书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所涉具体领域的实务要领、相关案例和法条规定三个层面出发,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操作提供了理念、样板、法规的全方位指引。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 ★本书以民事执行各节点为单元,具体按照实务要领、相关案例、法条链接逻辑展开。实务要领,分析司法实践中理解运用易混、易错或者歧义的情形,为读者抽丝剥茧,披沙拣金;相关案例,选取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活生生”标杆,作为读者理解司法实务工作和探索法律本意的重要载体:法条链接,为读者节约大量索引法律法规的时间和精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内容简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覆盖民事执行实施立案、执行通知、财产调查、财产处分、到期债权执行、参与分配、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各环节检察监督办案要点与难点,作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民事执行的程序特点,辅之以相关案例、法条链接,对各环节检察监督实务要领作了总结与提炼。这样的编排,读来让人兴趣盎然,要点突出,而且便于实务工作者运用与查找。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特点:  全面:覆盖执行各环节监督要点难点  实战:源于实务经验案例真实再现  实用:总结提炼81个监督要领  进阶:提供办案理念、样板、法规的全方位指引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目录

**章 民事执行实施案件检察监督
**节 执行立案检察监督
一、监督要领
(一)申请或者移送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予以执行立案
(二)以申请执行人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为由不予受理
(三)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
(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尚未届满即执行立案
(五)对被执行人针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异议处理不当
(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二、相关案例
三、法条链接
第二节 执行通知检察监督
一、监督要领
(一)关于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的时间
(二)以尚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未届满为由不采取执行措施
(三)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四)关于当事人对惩戒措施的救济途径
二、相关案例
三、法条链接
第三节 财产调查检察监督
一、监督要领
(一)关于被执行财产线索来源
(二)未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核实
(三)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未告知财产调查结果
二、相关案例
三、法条链接
第四节 财产处分检察监督
一、监督要领
(一)关于财产控制
(二)关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
(三)关于财产变价
二、相关案例
三、法条链接
第五节 到期债权执行检察监督
一、监督要领
(一)到期债权执行程序的启动
(二)到期债权执行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内容
……

第二章 民事执行审查案件检察监督
第三章 财产保全案件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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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节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  【裁判结果及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弘洲公司对悦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之下,对于原诉讼期间针对被告弘洲公司的第三人债权的保全,是否应当继续执行,南京建工集团请求撤销盐城中院(2011)盐执字第009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认为:在生效判决确定弘洲公司对悦旺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原诉讼期间针对弘洲公司第三人债权的保全不应继续执行,南京建工集团请求撤销盐城中院(2011)盐执字第009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盐城中院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后,继续冻结、提取万通公司在弘洲公司的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在执行依据驳回悦旺公司对弘洲公司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弘洲公司并非本案被执行人,盐城中院无权执行弘洲公司对南京建工集团的到期债权。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前,弘洲公司系被告或被上诉人,人民法院冻结其对南京建工集团享有的到期债权并无不当。但自盐城中院驳回悦旺公司对弘洲公司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弘洲公司即对悦旺公司不负任何义务,盐城中院不得再行对弘洲公司包括其对南京建工集团到期债权在内的所有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并应及时解除对弘洲公司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盐城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继续冻结、提取弘洲公司在南京建工集团的到期债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盐城中院不得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故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仅限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不得继续执行第三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本案中,盐城中院直接向南京建工集团发出提取万通公司在弘洲公司的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3)在各方对万通公司在南京建工集团存有到期债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悦旺公司应当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己方权利。本案中,尽管悦旺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实为万通公司借用弘洲公司名义实际施工,故对南京建工集团享有工程款到期债权的应为万通公司而非弘洲公司。但弘洲公司及南京建工集团对该主张均予否认,并一致认为南京建工集团仅对弘洲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事实上,无论是亭湖法院还是盐城中院,冻结的均为弘洲公司在南京建工集团的到期债权或万通公司对弘洲公司的到期债权。故悦旺公司关于万通公司对南京建工集团享有到期债权的主张应当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主张。  (4)盐城中院以万通公司与弘洲公司实为同一主体为由,驳回南京建工集团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实为在未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以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的,有别于一般强制执行措施的保障性措施。《*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故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盐城中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直接认定万通公司与弘洲公司实为同一主体超出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并且与本案执行依据中对相关实体问题的认定相悖。  2.盐城中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部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而不应适用该规定第五部分“金钱给付的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故提取收入主体是自然人,提取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收入。盐城中院用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到期债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要领与办案实操/检察实务技能系列 作者简介

  汪培伟,1982年12月出生,山东临清人,2008年毕业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检察教官、法律监督成绩突出个人。    陈建,1982年出生,江苏武进入,2008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一级法官。现任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被评为第三届“常州市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多次立功受奖;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审判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案例和论文,具有丰富的审判执行经验。    李佳,1981年生,湖北襄阳人,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迄今在执行一线工作十五年有余,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获评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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